海商法論 | 拾書所

海商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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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沙,美麗之島。臺灣是個海島國家,海商法係為國際貿易之海洋臺灣而存在。
國人所經營貨櫃船隊的運能居世界第四位,而散裝乾貨船隊亦居世界第七位。

海洋臺灣所形塑的海洋產業與國際貿易需求,提供海商法教學、研究、發展與立法及司法實踐之優越環境。
海商法暨其法源具有國際性特質。因此,海商法之教學、研究、發展及其立法、司法政策,應思考海商法之國際性。

例如,海牙威士比規則以降之各式運送公約之「喜瑪拉雅條款」及「一體適用原則」,打破民法契約與侵權之界線;海牙威士比、漢堡、鹿特丹規則、雅典公約等運送公約、1910年船舶碰撞公約、各版本海事優先權公約、海難救助公約、約克安特衛普理算規則等明文規定之權利行使期間,既非民法消滅時效,亦非除斥期間;海事優先權公約,列舉受擔保之海事債權,為無須登記或占有而不具公示性之隱藏性擔保物權,而與民法擔保物權制度有差;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雅典公約等貨物、旅客運送公約、1910船舶碰撞公約、海事優先權公約等所定之涉外法律適用與國際管轄條文,以強行法(即刻適用法)及法定專屬管轄,突破一般民事涉外案件之選法規則與國際管轄分配規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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