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分緒論、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公平交易法等七大部分。修訂十二版主要是針對公平交易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之大幅修訂進行增補,並就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海商法之部分內容進行微幅修正。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公平交易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結合之定義、申報門檻與審查:1.明定關係企業之持股及銷售金額均應併同計算,而不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為限。2.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者納入事業結合範疇,而不受限於事業組織型態。3.將申報審查期間由原本三十日,並得延長三十日,修正為得延長六十日。二聯合行為之舉證:1.新法增訂「合意推定」條款,允許公平會可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間接證據推定合意存在。2.提高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上限。3.將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自目前三年延長為五年。三、參考國際潮流之趨勢,新法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從「當然違法」改為得用「合理原則」判斷其適法性,故上下游廠商間對於價格決定安排將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四、配合營業秘密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制定,刪除相關規定。本書延續第十版風格,在章節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冀希使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律之理論與實務。本書並附有公司申請登記之表格供讀者參考,使讀者更貼近實務操作,達到法律生活化之目標。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公平交易法之修正重點包括:一、結合之定義、申報門檻與審查:1.明定關係企業之持股及銷售金額均應併同計算,而不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母子公司為限。2.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者納入事業結合範疇,而不受限於事業組織型態。3.將申報審查期間由原本三十日,並得延長三十日,修正為得延長六十日。二聯合行為之舉證:1.新法增訂「合意推定」條款,允許公平會可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等間接證據推定合意存在。2.提高聯合行為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上限。3.將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自目前三年延長為五年。三、參考國際潮流之趨勢,新法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從「當然違法」改為得用「合理原則」判斷其適法性,故上下游廠商間對於價格決定安排將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四、配合營業秘密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制定,刪除相關規定。本書延續第十版風格,在章節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冀希使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律之理論與實務。本書並附有公司申請登記之表格供讀者參考,使讀者更貼近實務操作,達到法律生活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