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你必須愛你的孩子,勝過恨你的前配偶。」
離婚,只是結束夫妻關係,但斷不了身為父母親的天職
父母親若能擱置自己所受的傷害與憤怒,並致力協調
就能為彼此、為子女擺脫陰霾,迎向雙贏的未來
在各種調解中,離婚調解是最複雜困難的。本書在專業理論與實作知識上,對家事調解委員是很寶貴的參考書。全書分三大部分,前三章闡述婚姻衝突、情緒與離婚者的心理狀態,一方面建立調解員對離婚調解的正確知識與概念,另一方面幫助調解員深入體會孩子在家庭中的處境,以預備調解員做好面對離婚當事人的心理準備,迅速掌握到調解的核心要點。第四到第八章則是調解實務與歷程的解說,可感受到作者充滿人文關懷的智慧。最後,第九章則輔以歷經十二年的實證研究來佐證書中所闡述的概念與方法。本書結合了理論、技術與研究,說明離婚調解模式是一種有系統、有架構的科學方法,而不只是空洞、抽象的論述而已。
【推薦】
在各種調解中,離婚調解是最複雜困難的,本書在心理、法律等面向上做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對實務策略技巧的枝枝節節,逐一完整地說明,可謂燦然大備,凡是與從事離婚調解工作有關的人員如能仔細閱讀,肯定受益;深信本書可以提升台灣離婚調解的水平,嘉惠無數孩子及其父母。
――陳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資深調解委員)
此書啟發並開展我們今後面對離婚爭議的新眼光與新方法,以及對離婚事件背後所隱藏之家庭情緒動力尤要清楚認識與接納。
――彭南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
本譯作在專業理論與實作知識上,對家事調解委員是很寶貴的參考書。坊間也缺乏與家事調解知能有關的專業書籍,本書對於正在離婚歷程的人、想要離婚的人,或希望促進婚姻與親子關係的人,都能獲益。
――曾端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教授)
家事調解扮演「人際關係的調整」與「法律紛爭的解決」兩項功能,而調解委員更應專注於前者,總結我在法院十幾年的心得,就是:「傾聽、同理、發現弦外之音」,本書的內容與我的主張若合符節,值得好好閱讀體會。
――鄧學仁(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目錄】
推薦序1 家庭離婚調解之新藥方:由靈通情緒到重建關係╱彭南元
推薦序2 協助離異父母成為更好的父母親╱曾端真
推薦序3 傾聽、同理,並發現弦外之音╱鄧學仁
推薦序4 播下一粒調解的種子╱陳瓊
作者序 調解急診室裡的故事
1 衝突觀點:他的及她的離婚
不一樣的離婚方式?
愛是盲目的
他的和她的離婚
調解 vs. 訴訟:十二年之後
本章摘要
2 超越憤怒:痛苦、渴望、恐懼、內疚與悲傷
情緒上的痛苦
非怒之怒乃非怒
憤怒是重新連結的行為:愛與渴望
憤怒與恐懼
憤怒與內疚
本章摘要
3 哀悼離婚:離去者與留下者
失落時刻
悲傷的階段論
悲傷的週期論
悲傷週期模式研究
離去者與留下者的悲傷週期不同
情緒調節、創造意義和新的認同危機
本章摘要
4 重新協商關係Ⅰ:分開婚姻與父母的角色
重新協商家庭關係:基本概念
重新協商前配偶之間愛的界線
重新協商權力界線
混淆權力鬥爭與愛的鬥爭
本章摘要
5 重新協商關係Ⅱ:雙親離婚的家庭
權威型教養
父母親的愛:再保證與一致性
紀律瓦解
夾在父母中間的子女:忠誠與聯盟
其他親職角色
本章摘要
6 離婚與監護權法:完美的問題,不完美的解決辦法
法律與情緒
子女:制定決策和時間表
法定監護權:父母親的決策
實質監護權:子女的時間表
演變中的監護權法
金錢:離婚的財務層面
無過失離婚與私有秩序
本章摘要
7 協商協議Ⅰ:事前準備及第一次調解
預做準備
第一次會談
本章摘要
8 協商協議Ⅱ:辨識議題、激發選項、草擬親職計畫
調解會談中期的歷程主題
親職計畫的細節
撰寫協議書
結束調解
本章摘要
9 調解研究:一項為期十二年的隨機研究
研究方法概覽
司法行政
父母親滿意度
家庭關係與心理調適
哪些有效?
對待離異的父母如同有婚姻的父母
譯者後記: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參考文獻
作者序
調解急診室裡的故事
為了家庭關係,調解員在某些層面等同於在急診室工作。有些父母親習慣性使用急診室,甚至是預防性照顧,更多的父母親則處在危機之中。
一名妻子發現結褵十五年的丈夫跟她最要好的朋友發生婚外情。在暴怒、受傷及情緒崩潰之餘,她面對的是失去家庭、找一份(較好的)工作、分配孩子並且可能會傷害到孩子,以及獨自「邁向」無希望的未來的景象。
一名出差返家的丈夫發現他的妻子、子女和家具都不在了。雖然他拚命地想維護他的家庭,卻被告知必須放棄一半(可能更多)跟孩子共處的時間、分割他擁有的一切,同時還要支付一個拋棄他的女人(他這麼認為)若干年的贍養費。
處在這些情境下的父母親,走進調解員或律師的辦公室,表面上是想尋求有關分裂家庭的法律指導;此刻當然沒有人會在門口檢視他們的情緒。
離婚(指一個家庭的分裂,不論是否有婚約)通常始於一個危機事件,該危機爆發了一個人生命中所經歷或可能將要發生最糟糕的事。大多數的子女和父母親即使面對離婚仍是很有韌性的,他們會從一切劇變、不確定性與痛苦中復原。然而,除非親身經歷過,這種復原所帶來的痛苦會超越你的想像。
父母親如何處理破裂婚姻帶來的立即餘波,以及專業人員如何協助他們,在某種程度上都是一種危機管理問題。它也是一個重要的抉擇點,介於可能會摧毀已岌岌可危的關係或者希望開始修補或重新定義兩者之間。在這個意義上,復原力對成人而言就是一種選擇,尤其是成人為了子女所做的一種選擇。父母親如何處理他們與子女的關係以及彼此之間的關係,對子女在離婚事件中的福祉而言非常重要。這就是本書主要聚焦在父母親身上的原因,雖然我最關注的是孩子們。
這本書是從我嘗試協助在「調解急診室」中的家庭所學習到的故事。我從我的研究中學習到許多,包括調解、子女與離婚,以及相關的主題,如年輕成年人對父母親的離婚,或哀悼關係解決的歷程所承受的痛苦感覺。我也從跟這麼多危機家庭的臨床工作中學到許多,例如:情緒的原始力量(及本質)、哀悼一個可能撤回的失落歷程(它比正常的哀悼要來得微妙、劇烈又多變),以及家庭系統中關係的複雜性。在本書中,我把從研究與實務中所學習到的這些功課交織在一起。這是我所知道敘說我的故事的最佳方式。我希望具有實證觀念的讀者未來可利用確實的數據來測試我的假設及臨床建議,也希望注重實踐的讀者能被我的研究說服,並且馬上就能應用我的理論與建議。
這本書是我的研究及調解應用經驗的副產物,然而如副書名所言,重新協商家庭關係並不只是有關調解而已。這本書也是關於關係破裂的情緒歷程、離婚的家庭動力、離婚與監護權法,以及協助父母親以保護子女的態度來解決各式爭議。我從不認為調解是一顆萬靈丹,我完全欣然接受合作律師、法官、較傳統的律師、親職協調員、家庭治療師及其他專業人員的努力,以幫助一個具毀滅性的歷程降低其毀滅性。如果我們真想擁抱那個難以理解的目標,也就是促進子女在離婚中的最佳利益,那麼各個專業人員就必須一起努力,而不是彼此對立。
在描述本書內涵時,我也應該指明什麼跟本書無關。這本書並不試圖評論每一個實證研究、法律議題或爭議,或是每一個專業角色、離婚經驗的變異或介入技巧。在聚焦於我自己的工作過程中,我將許多重要的東西留給讀者,以便將它們轉化成你們的專業、脈絡和方法。我認為那將會是一個容易的轉化。
當然,「我的」工作並不是「全都跟我有關」。我一直很高興跟一大群學生和同事工作與學習,而且從中獲益。喬安妮.傑克遜(Joanne Jackson)協助我建立並經營我為了研究而開設的調解服務,我們也在調解現場花了許多時間一起擔任協同調解員。拉爾夫.杰勒(Ralph Zehler)法官容許我隨機指派真實的法院個案,而且堅決支持調解服務與調解研究。研究生蘇珊.彼得曼(Susan Peterman)、梅麗莎.懷爾(Melissa Wyer)、希拉.馬修斯(Sheila Matthews)、丹尼.蕭(Danny Shaw)、傑夫.沃格(Jeff Haugaard)和尼克.史密斯(Nick Smith)全都投入初始的研究以及前十八個月的追蹤研究。數年後,研究生凱瑟琳.凱茲曼(Katherine Kitzmann)以創造性的方式進行資料分析,就像彼得.狄龍(Peter Dillon)一樣,他也執行了一個先導研究,很高興的是,此先導研究開啟了我十二年的追蹤研究。研究生麗莎.勞曼比林斯(Lisa Laumann-Billings)、大衛.史巴拉(David Sbarra)和瑪麗.沃爾德倫(Mary Waldron)等不僅是十二年追蹤研究的主要貢獻者,也是至今尤令我感到興奮的那些想法的主要貢獻者,包括:心理痛苦(麗莎)、哀悼關係的失落(大衛),以及靈通遺傳學(genetically informed)的家庭研究(瑪麗)。最近,沈賢洙(Hyun Joo Shim)跟我從韓國首爾回來後成為研究生,他深入參與一項新的調解資料分析,並且拓展了我的文化觀點。研究生珍妮佛.辛普森(Jennifer Simpson)閱讀並仔細評論了整篇研究手稿的風格與清晰度,就如康妮.貝克(Connie Beck)所做的一樣,她們都提供了許多有用且實際的建議。貝利.歐克(Bailey Ocker)和艾琳.荷恩(Erin Horn)很樂意地完成實務、學術與概念性的外勤工作,這所有的工作都有助於我完成本書。我也非常感謝吉姆.納吉歐提(Jim Nageotte)在編輯上提供的協助,不論是處理「大版面」的問題或線條的編輯等。珍.凱斯勒(Jane Keislar)在所有編輯與行政上的努力也值得讚美。
經過這些年,瑪菲斯.赫瑟林頓(Mavis Hetherington)在心理學系一直是具有影響力、很支持又有趣的同事。同樣的描述也適用於伊麗莎白.史考特(Elizabeth Scott),她曾在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任職。在此提到的所有調解研究均由威廉.格蘭特(William T. Grant)基金會提供資金,該基金會也贊助了離婚研究者一項非常驚人的聯合勸募,很榮幸我也是其中一員。我想提出他們的姓名,但是名單太長多到令人難以置信。同樣的情況也如那些來自全美和其他國家的專家和朋友的名單,他們一直影響、改變及拓展我的思考。我也非常感謝詹姆斯.麥基恩.卡特爾(James McKeen Cattell)基金會、維吉尼亞大學高級研究中心、哈里.弗蘭克.古根漢(Harry Frank Guggenheim)基金會,以及國立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研究院這些年來提供的財務支持。
我的妻子金柏莉(Kimberly Emery)二十年來一直是位美好的知性伴侶與生活伴侶;最近,她甚至偶爾會擔任協同調解員。金柏莉以她的敏銳技巧及率真誠實閱讀並對整篇手稿做出評論。金柏莉和我們的孩子茱莉亞(Julia)、鮑比(Bobby)、露西亞(Lucia)及約翰(John),和我最大的孩子瑪姬(Maggie)一樣,他們就是我的問題「生命的意義是什麼?」的解答。瑪姬與珍.艾莫利(Jane Emery)在此也應該得到特別的感謝。
最後,我要感謝這些年來跟我一起工作的家庭,特別是那些願意參與我的研究的家庭。我從你們身上學到許多,得到你們的允許去分享你們的痛苦掙扎,我深感榮幸。
【內文試閱(節錄)】
1 衝突觀點:他的及她的離婚
切勿鼓勵訴訟。無論何時,盡你所能說服鄰人和解。並且指出名義上的贏家通常在專業服務費、支出及時間消耗上是真正的輸家。
—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從各種角度來看,子女監護權(在臺灣稱為親權)的爭議呈現出許多問題。雖然多數爭議是在法庭外解決,然而,高離婚率和無婚姻關係之父母親的衝突,使得爭奪監護權成為美國最頻繁的訴訟來源。因此,從公共利益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是很奢侈的。從法官的角度觀之,他們認為目前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來決定監護權是一項模糊的原則,幾乎無法依此做出監護權爭議的決定。從律師的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也是棘手的,這類案例容易激起情緒、要求很高又吃力不討好。從父母親的角度觀之,對於失去子女、法律費用、公然感到難堪、在法院中的爭鬥所引起的不和等的恐懼,是監護權爭議諸多問題中的一部分。最後,從子女的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可能象徵了父母離婚最糟糕的事:被夾在中間,或者處在父母親的戰火當中。
不一樣的離婚方式?
專業人員、父母親及社會可以做些什麼以降低離婚與監護權決定對子女所造成的破壞?我們能促進涵容並控制與生俱來的情緒、人際與法律衝突嗎?我們能保護子女免於受到父母親的爭論及離婚的混亂情緒而感到痛苦嗎?
與為數漸增的專業人員及父母親(他們曾在最糟的狀況下見證或經歷過監護權爭議)一起工作時,我認為我們可以做許多事情來遏止因婚姻結束及家庭分裂所帶來的混亂,幫助父母親在不加重痛苦與憤怒的情況下協商離婚條款。離婚極少是「令人開心」或「令人滿意」的,但父母親與專業人員可以致力於確保離婚不至於變得那麼棘手,尤其對子女而言。
我認為我們可以有效地引導父母親邁向更有利於子女的離婚,但這不僅僅是信念而已。根據我的研究顯示,運用較合作的方式進行監護權協商對父母親及子女的幫助不僅限於短期,從長遠來看也是有益的。如本章的摘要及第九章所述,在我的研究中,父母親被隨機分派到調解或訴訟以處理監護權爭議,隨著時間進展追蹤這些家庭發現,平均只需六小時的調解,十二年之後,就使得非共同居住的父母親,不論在重要性上或實質上,都更投入子女的生活,而成為更好的父母親,以及更好的共同扶養子女的離異父母(Emery, Laumann-Billings, Waldron, Sbarra & Dillon, 2001)。本書的目的之一就是一種以實證為基礎的介入處遇手冊。
替代性爭議解決
離婚調解是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形式,透過調解,中立、專業的第三者會協助當事人盡可能以合作的態度進行監護權或財務上的協商。調解員(在臺灣稱為調解委員)通常會與父母親個別會面,協助他們確認和討論,希望能順利解決彼此的差異。在法律上,離婚調解的目標是協商出一種構成約束力和法律協定的基礎協議;在心理和情緒上,則是協助當事人仍能維持他們身為父母親的關係,即使婚姻即將結束。
調解是本書的重點,其中闡述的研究及心理與法律上的議題是很切題的,遠超過調解的脈絡。近年來,專業人員的創新已經為離婚與監護權事件發展出許多替代性爭議解決(ADR)形式,可供選擇的清單仍持續增加(見圖9.6)。大多數的選擇共享共同的目標:即協助父母親更合作地協商、就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決定、涵容衝突,真正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等。例如,合作的律師會努力協商出一份公平又有原則的法庭外協議,如果協商破裂,則拒絕代表他們的個案出庭(Tesler&Thompson, 2007)。為降低離婚困難度,離婚教育人員、親職協調人員、兒童擁護人員、運用回饋以鼓勵解決之道的監護權評估人員、合作的律師及其他參與替代性爭議解決的人,會運用不同方式朝此共同目標邁進,尤其是為了子女的緣故(見第六章)。
我對調解採取的「靈通案主情緒」(emotionally informed)方法(第七、八章中有詳細描述)跟家族治療(特別是結構取向)的一些元素是相同的(Minuchin, 1974)。概念與實務的主要焦點是重新定義家庭關係的界線,而家庭關係必然因離婚而有所改變。關係不會因離婚而結束,卻會明顯地有所改變。離婚的父母親必須發展出新的家庭角色與責任,這些不僅跟子女有關,也跟他們彼此有關。在協商一份分居協議的脈絡下,調解可以協助父母親重新協商而不是終止關係。
調解員不會設法促進和解,或者試圖解決家庭所有的情緒衝突。根據協商分居協議最重要的目標,調解員提出情緒議題的「許可權」(license)是受限的。然而,在此闡述的概念與技巧跟家族治療和其他介入是相關的,在這些領域中,專業人員握有無限的許可以處理情緒。實際上,調解感覺上像是「向前快轉的」家族治療。家庭關係快速改變,即使從家族治療的標準來看,某些改變是非常膚淺的。因此,本書的第二個目標是闡述治療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在治療、替代性爭議解決及其他脈絡中,與正處於離婚中的父母親工作時可採行的一些概念與技巧。
情緒上違反自然的離婚
即使是鼓勵對子女比較有利的
「你必須愛你的孩子,勝過恨你的前配偶。」
離婚,只是結束夫妻關係,但斷不了身為父母親的天職
父母親若能擱置自己所受的傷害與憤怒,並致力協調
就能為彼此、為子女擺脫陰霾,迎向雙贏的未來
在各種調解中,離婚調解是最複雜困難的。本書在專業理論與實作知識上,對家事調解委員是很寶貴的參考書。全書分三大部分,前三章闡述婚姻衝突、情緒與離婚者的心理狀態,一方面建立調解員對離婚調解的正確知識與概念,另一方面幫助調解員深入體會孩子在家庭中的處境,以預備調解員做好面對離婚當事人的心理準備,迅速掌握到調解的核心要點。第四到第八章則是調解實務與歷程的解說,可感受到作者充滿人文關懷的智慧。最後,第九章則輔以歷經十二年的實證研究來佐證書中所闡述的概念與方法。本書結合了理論、技術與研究,說明離婚調解模式是一種有系統、有架構的科學方法,而不只是空洞、抽象的論述而已。
【推薦】
在各種調解中,離婚調解是最複雜困難的,本書在心理、法律等面向上做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對實務策略技巧的枝枝節節,逐一完整地說明,可謂燦然大備,凡是與從事離婚調解工作有關的人員如能仔細閱讀,肯定受益;深信本書可以提升台灣離婚調解的水平,嘉惠無數孩子及其父母。
――陳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資深調解委員)
此書啟發並開展我們今後面對離婚爭議的新眼光與新方法,以及對離婚事件背後所隱藏之家庭情緒動力尤要清楚認識與接納。
――彭南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
本譯作在專業理論與實作知識上,對家事調解委員是很寶貴的參考書。坊間也缺乏與家事調解知能有關的專業書籍,本書對於正在離婚歷程的人、想要離婚的人,或希望促進婚姻與親子關係的人,都能獲益。
――曾端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教授)
家事調解扮演「人際關係的調整」與「法律紛爭的解決」兩項功能,而調解委員更應專注於前者,總結我在法院十幾年的心得,就是:「傾聽、同理、發現弦外之音」,本書的內容與我的主張若合符節,值得好好閱讀體會。
――鄧學仁(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目錄】
推薦序1 家庭離婚調解之新藥方:由靈通情緒到重建關係╱彭南元
推薦序2 協助離異父母成為更好的父母親╱曾端真
推薦序3 傾聽、同理,並發現弦外之音╱鄧學仁
推薦序4 播下一粒調解的種子╱陳瓊
作者序 調解急診室裡的故事
1 衝突觀點:他的及她的離婚
不一樣的離婚方式?
愛是盲目的
他的和她的離婚
調解 vs. 訴訟:十二年之後
本章摘要
2 超越憤怒:痛苦、渴望、恐懼、內疚與悲傷
情緒上的痛苦
非怒之怒乃非怒
憤怒是重新連結的行為:愛與渴望
憤怒與恐懼
憤怒與內疚
本章摘要
3 哀悼離婚:離去者與留下者
失落時刻
悲傷的階段論
悲傷的週期論
悲傷週期模式研究
離去者與留下者的悲傷週期不同
情緒調節、創造意義和新的認同危機
本章摘要
4 重新協商關係Ⅰ:分開婚姻與父母的角色
重新協商家庭關係:基本概念
重新協商前配偶之間愛的界線
重新協商權力界線
混淆權力鬥爭與愛的鬥爭
本章摘要
5 重新協商關係Ⅱ:雙親離婚的家庭
權威型教養
父母親的愛:再保證與一致性
紀律瓦解
夾在父母中間的子女:忠誠與聯盟
其他親職角色
本章摘要
6 離婚與監護權法:完美的問題,不完美的解決辦法
法律與情緒
子女:制定決策和時間表
法定監護權:父母親的決策
實質監護權:子女的時間表
演變中的監護權法
金錢:離婚的財務層面
無過失離婚與私有秩序
本章摘要
7 協商協議Ⅰ:事前準備及第一次調解
預做準備
第一次會談
本章摘要
8 協商協議Ⅱ:辨識議題、激發選項、草擬親職計畫
調解會談中期的歷程主題
親職計畫的細節
撰寫協議書
結束調解
本章摘要
9 調解研究:一項為期十二年的隨機研究
研究方法概覽
司法行政
父母親滿意度
家庭關係與心理調適
哪些有效?
對待離異的父母如同有婚姻的父母
譯者後記: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參考文獻
作者序
調解急診室裡的故事
為了家庭關係,調解員在某些層面等同於在急診室工作。有些父母親習慣性使用急診室,甚至是預防性照顧,更多的父母親則處在危機之中。
一名妻子發現結褵十五年的丈夫跟她最要好的朋友發生婚外情。在暴怒、受傷及情緒崩潰之餘,她面對的是失去家庭、找一份(較好的)工作、分配孩子並且可能會傷害到孩子,以及獨自「邁向」無希望的未來的景象。
一名出差返家的丈夫發現他的妻子、子女和家具都不在了。雖然他拚命地想維護他的家庭,卻被告知必須放棄一半(可能更多)跟孩子共處的時間、分割他擁有的一切,同時還要支付一個拋棄他的女人(他這麼認為)若干年的贍養費。
處在這些情境下的父母親,走進調解員或律師的辦公室,表面上是想尋求有關分裂家庭的法律指導;此刻當然沒有人會在門口檢視他們的情緒。
離婚(指一個家庭的分裂,不論是否有婚約)通常始於一個危機事件,該危機爆發了一個人生命中所經歷或可能將要發生最糟糕的事。大多數的子女和父母親即使面對離婚仍是很有韌性的,他們會從一切劇變、不確定性與痛苦中復原。然而,除非親身經歷過,這種復原所帶來的痛苦會超越你的想像。
父母親如何處理破裂婚姻帶來的立即餘波,以及專業人員如何協助他們,在某種程度上都是一種危機管理問題。它也是一個重要的抉擇點,介於可能會摧毀已岌岌可危的關係或者希望開始修補或重新定義兩者之間。在這個意義上,復原力對成人而言就是一種選擇,尤其是成人為了子女所做的一種選擇。父母親如何處理他們與子女的關係以及彼此之間的關係,對子女在離婚事件中的福祉而言非常重要。這就是本書主要聚焦在父母親身上的原因,雖然我最關注的是孩子們。
這本書是從我嘗試協助在「調解急診室」中的家庭所學習到的故事。我從我的研究中學習到許多,包括調解、子女與離婚,以及相關的主題,如年輕成年人對父母親的離婚,或哀悼關係解決的歷程所承受的痛苦感覺。我也從跟這麼多危機家庭的臨床工作中學到許多,例如:情緒的原始力量(及本質)、哀悼一個可能撤回的失落歷程(它比正常的哀悼要來得微妙、劇烈又多變),以及家庭系統中關係的複雜性。在本書中,我把從研究與實務中所學習到的這些功課交織在一起。這是我所知道敘說我的故事的最佳方式。我希望具有實證觀念的讀者未來可利用確實的數據來測試我的假設及臨床建議,也希望注重實踐的讀者能被我的研究說服,並且馬上就能應用我的理論與建議。
這本書是我的研究及調解應用經驗的副產物,然而如副書名所言,重新協商家庭關係並不只是有關調解而已。這本書也是關於關係破裂的情緒歷程、離婚的家庭動力、離婚與監護權法,以及協助父母親以保護子女的態度來解決各式爭議。我從不認為調解是一顆萬靈丹,我完全欣然接受合作律師、法官、較傳統的律師、親職協調員、家庭治療師及其他專業人員的努力,以幫助一個具毀滅性的歷程降低其毀滅性。如果我們真想擁抱那個難以理解的目標,也就是促進子女在離婚中的最佳利益,那麼各個專業人員就必須一起努力,而不是彼此對立。
在描述本書內涵時,我也應該指明什麼跟本書無關。這本書並不試圖評論每一個實證研究、法律議題或爭議,或是每一個專業角色、離婚經驗的變異或介入技巧。在聚焦於我自己的工作過程中,我將許多重要的東西留給讀者,以便將它們轉化成你們的專業、脈絡和方法。我認為那將會是一個容易的轉化。
當然,「我的」工作並不是「全都跟我有關」。我一直很高興跟一大群學生和同事工作與學習,而且從中獲益。喬安妮.傑克遜(Joanne Jackson)協助我建立並經營我為了研究而開設的調解服務,我們也在調解現場花了許多時間一起擔任協同調解員。拉爾夫.杰勒(Ralph Zehler)法官容許我隨機指派真實的法院個案,而且堅決支持調解服務與調解研究。研究生蘇珊.彼得曼(Susan Peterman)、梅麗莎.懷爾(Melissa Wyer)、希拉.馬修斯(Sheila Matthews)、丹尼.蕭(Danny Shaw)、傑夫.沃格(Jeff Haugaard)和尼克.史密斯(Nick Smith)全都投入初始的研究以及前十八個月的追蹤研究。數年後,研究生凱瑟琳.凱茲曼(Katherine Kitzmann)以創造性的方式進行資料分析,就像彼得.狄龍(Peter Dillon)一樣,他也執行了一個先導研究,很高興的是,此先導研究開啟了我十二年的追蹤研究。研究生麗莎.勞曼比林斯(Lisa Laumann-Billings)、大衛.史巴拉(David Sbarra)和瑪麗.沃爾德倫(Mary Waldron)等不僅是十二年追蹤研究的主要貢獻者,也是至今尤令我感到興奮的那些想法的主要貢獻者,包括:心理痛苦(麗莎)、哀悼關係的失落(大衛),以及靈通遺傳學(genetically informed)的家庭研究(瑪麗)。最近,沈賢洙(Hyun Joo Shim)跟我從韓國首爾回來後成為研究生,他深入參與一項新的調解資料分析,並且拓展了我的文化觀點。研究生珍妮佛.辛普森(Jennifer Simpson)閱讀並仔細評論了整篇研究手稿的風格與清晰度,就如康妮.貝克(Connie Beck)所做的一樣,她們都提供了許多有用且實際的建議。貝利.歐克(Bailey Ocker)和艾琳.荷恩(Erin Horn)很樂意地完成實務、學術與概念性的外勤工作,這所有的工作都有助於我完成本書。我也非常感謝吉姆.納吉歐提(Jim Nageotte)在編輯上提供的協助,不論是處理「大版面」的問題或線條的編輯等。珍.凱斯勒(Jane Keislar)在所有編輯與行政上的努力也值得讚美。
經過這些年,瑪菲斯.赫瑟林頓(Mavis Hetherington)在心理學系一直是具有影響力、很支持又有趣的同事。同樣的描述也適用於伊麗莎白.史考特(Elizabeth Scott),她曾在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任職。在此提到的所有調解研究均由威廉.格蘭特(William T. Grant)基金會提供資金,該基金會也贊助了離婚研究者一項非常驚人的聯合勸募,很榮幸我也是其中一員。我想提出他們的姓名,但是名單太長多到令人難以置信。同樣的情況也如那些來自全美和其他國家的專家和朋友的名單,他們一直影響、改變及拓展我的思考。我也非常感謝詹姆斯.麥基恩.卡特爾(James McKeen Cattell)基金會、維吉尼亞大學高級研究中心、哈里.弗蘭克.古根漢(Harry Frank Guggenheim)基金會,以及國立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研究院這些年來提供的財務支持。
我的妻子金柏莉(Kimberly Emery)二十年來一直是位美好的知性伴侶與生活伴侶;最近,她甚至偶爾會擔任協同調解員。金柏莉以她的敏銳技巧及率真誠實閱讀並對整篇手稿做出評論。金柏莉和我們的孩子茱莉亞(Julia)、鮑比(Bobby)、露西亞(Lucia)及約翰(John),和我最大的孩子瑪姬(Maggie)一樣,他們就是我的問題「生命的意義是什麼?」的解答。瑪姬與珍.艾莫利(Jane Emery)在此也應該得到特別的感謝。
最後,我要感謝這些年來跟我一起工作的家庭,特別是那些願意參與我的研究的家庭。我從你們身上學到許多,得到你們的允許去分享你們的痛苦掙扎,我深感榮幸。
【內文試閱(節錄)】
1 衝突觀點:他的及她的離婚
切勿鼓勵訴訟。無論何時,盡你所能說服鄰人和解。並且指出名義上的贏家通常在專業服務費、支出及時間消耗上是真正的輸家。
—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
從各種角度來看,子女監護權(在臺灣稱為親權)的爭議呈現出許多問題。雖然多數爭議是在法庭外解決,然而,高離婚率和無婚姻關係之父母親的衝突,使得爭奪監護權成為美國最頻繁的訴訟來源。因此,從公共利益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是很奢侈的。從法官的角度觀之,他們認為目前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來決定監護權是一項模糊的原則,幾乎無法依此做出監護權爭議的決定。從律師的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也是棘手的,這類案例容易激起情緒、要求很高又吃力不討好。從父母親的角度觀之,對於失去子女、法律費用、公然感到難堪、在法院中的爭鬥所引起的不和等的恐懼,是監護權爭議諸多問題中的一部分。最後,從子女的角度觀之,監護權爭議可能象徵了父母離婚最糟糕的事:被夾在中間,或者處在父母親的戰火當中。
不一樣的離婚方式?
專業人員、父母親及社會可以做些什麼以降低離婚與監護權決定對子女所造成的破壞?我們能促進涵容並控制與生俱來的情緒、人際與法律衝突嗎?我們能保護子女免於受到父母親的爭論及離婚的混亂情緒而感到痛苦嗎?
與為數漸增的專業人員及父母親(他們曾在最糟的狀況下見證或經歷過監護權爭議)一起工作時,我認為我們可以做許多事情來遏止因婚姻結束及家庭分裂所帶來的混亂,幫助父母親在不加重痛苦與憤怒的情況下協商離婚條款。離婚極少是「令人開心」或「令人滿意」的,但父母親與專業人員可以致力於確保離婚不至於變得那麼棘手,尤其對子女而言。
我認為我們可以有效地引導父母親邁向更有利於子女的離婚,但這不僅僅是信念而已。根據我的研究顯示,運用較合作的方式進行監護權協商對父母親及子女的幫助不僅限於短期,從長遠來看也是有益的。如本章的摘要及第九章所述,在我的研究中,父母親被隨機分派到調解或訴訟以處理監護權爭議,隨著時間進展追蹤這些家庭發現,平均只需六小時的調解,十二年之後,就使得非共同居住的父母親,不論在重要性上或實質上,都更投入子女的生活,而成為更好的父母親,以及更好的共同扶養子女的離異父母(Emery, Laumann-Billings, Waldron, Sbarra & Dillon, 2001)。本書的目的之一就是一種以實證為基礎的介入處遇手冊。
替代性爭議解決
離婚調解是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形式,透過調解,中立、專業的第三者會協助當事人盡可能以合作的態度進行監護權或財務上的協商。調解員(在臺灣稱為調解委員)通常會與父母親個別會面,協助他們確認和討論,希望能順利解決彼此的差異。在法律上,離婚調解的目標是協商出一種構成約束力和法律協定的基礎協議;在心理和情緒上,則是協助當事人仍能維持他們身為父母親的關係,即使婚姻即將結束。
調解是本書的重點,其中闡述的研究及心理與法律上的議題是很切題的,遠超過調解的脈絡。近年來,專業人員的創新已經為離婚與監護權事件發展出許多替代性爭議解決(ADR)形式,可供選擇的清單仍持續增加(見圖9.6)。大多數的選擇共享共同的目標:即協助父母親更合作地協商、就子女的最佳利益做出決定、涵容衝突,真正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等。例如,合作的律師會努力協商出一份公平又有原則的法庭外協議,如果協商破裂,則拒絕代表他們的個案出庭(Tesler&Thompson, 2007)。為降低離婚困難度,離婚教育人員、親職協調人員、兒童擁護人員、運用回饋以鼓勵解決之道的監護權評估人員、合作的律師及其他參與替代性爭議解決的人,會運用不同方式朝此共同目標邁進,尤其是為了子女的緣故(見第六章)。
我對調解採取的「靈通案主情緒」(emotionally informed)方法(第七、八章中有詳細描述)跟家族治療(特別是結構取向)的一些元素是相同的(Minuchin, 1974)。概念與實務的主要焦點是重新定義家庭關係的界線,而家庭關係必然因離婚而有所改變。關係不會因離婚而結束,卻會明顯地有所改變。離婚的父母親必須發展出新的家庭角色與責任,這些不僅跟子女有關,也跟他們彼此有關。在協商一份分居協議的脈絡下,調解可以協助父母親重新協商而不是終止關係。
調解員不會設法促進和解,或者試圖解決家庭所有的情緒衝突。根據協商分居協議最重要的目標,調解員提出情緒議題的「許可權」(license)是受限的。然而,在此闡述的概念與技巧跟家族治療和其他介入是相關的,在這些領域中,專業人員握有無限的許可以處理情緒。實際上,調解感覺上像是「向前快轉的」家族治療。家庭關係快速改變,即使從家族治療的標準來看,某些改變是非常膚淺的。因此,本書的第二個目標是闡述治療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在治療、替代性爭議解決及其他脈絡中,與正處於離婚中的父母親工作時可採行的一些概念與技巧。
情緒上違反自然的離婚
即使是鼓勵對子女比較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