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共藝術學Ⅰ黑色•公共藝術論 | 拾書所

臺灣公共藝術學Ⅰ黑色•公共藝術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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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公共」口號卻不公共的公共藝術!
原本應該是全民共享的藝文參與機會,因為缺乏公正性與客觀性,導致許多藝術家逐漸卻步,而流喪了原有公共性的本質。

學者專家是公共藝術推動執行上的助力?還是亂源?
「法定公共藝術在臺灣發展上最大的問題關鍵,就在於法令授予學者專家極大的操控權力,使得原本應是公共性的引導者,卻成為另一種空間的霸權者。」

專業領域原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在法令架構的層層禁錮中,卻促使公共藝術在不合情理,但卻完全合法之程序操作下,長期為少數人所掌控,反而成為臺灣公共藝術進化過程中的阻礙者;種種假公共的現象,更鮮明地道出臺灣公共藝術的層層隱憂!面對環境的再發展,「公共」或「美學」該如何尋求到最佳解答?

本書作者親身在公共藝術創作者、個案之執行與徵選委員、縣市政府審議會委員等各種角色中,真實經驗了公共藝術相關工作的無奈與困境,更深入各環節,剖析各地個案操作與審議機制上的種種弊病,歷經十多年時間的觀察心得中,匯整出第一套講述臺灣公共藝術發展現象的完整記錄。

目錄
前言
一、公共藝術的定義與概念形成
以雕塑與壁畫為主的年代
從不談公共藝術的年代,到法令規範下的公共藝術
被「法定」框限的公共藝術制度

二、藝術與公共之間的辯證
由問題的思考,激盪出更多樣的藝術型態
藝術與公共間的相融與對立
藝術工作者的創作自由與公共藝術領域的專業要求

三、在觀念演繹過程中的理想性
時代演繹下,日趨複雜且多元的意涵
由個案的藝術創作到城市觀點的美學設計
為降低興辦困難與簡化行政程序的大修法
歷屆的公共藝術獎將成為未來公共藝術再發展的指標

四、當「建築」成為一種新公共藝術類型
漠視百分百的建築環境,重視百分之一的公共藝術
建築,如何成為公共藝術?

五、公共藝術之所以不公共,問題出在哪?
藝術教育的不足、公共意識的缺乏成為公共藝術的隱憂
政策的理想面與審議機關的執行面
法定的超現實理想與執行作為上的差距
公共性論述下的空間權力
政府機關?藝術家?公眾?——由誰來認定的「民眾參與」?
多元觀點的公共論述下,變形失焦的民眾參與
「藝術產業」觀點的民眾參與作為
藝術,是一種景觀工程?或該成為一種服務公共領域的方式?
政府的公共藝術資產?公眾的公共美學環境?
公共藝術設置反映出的城鄉資源差異問題
公共性觀點的公眾環境
另一種更長期的公共議題——管理維護問題

六、人治觀點的公共藝術進行曲
源於缺乏理性的母法,藝術行政的龐雜程序
理想觀點的學者專家制度設計
學者專家是公共藝術推動執行上的助力?還是亂源?
位階崇高卻功能貧弱的審議會機制
少數人決定多數人的代議制度
高度「人治」觀點的公共藝術專業
缺乏配套的基礎教育機制,導致專家觀點獨大於公共領域

七、法定公共藝術機制下所形成的市場商機
「專業」作為所形成的「市場」
「行政代辦」——因應複雜法令而產生的新產業
由學者、業者所形成的「專業」領域
由藝術專業到公共藝術市場「專業」
作品徵選的創作「專業」
由學者專家掌控的公共藝術市場
假創意的創作與弱化的藝術性
媚外的價值觀與要求上的雙重標準
法令定義的學者專家‧政府招標採購機制下的業者與教育者

八、由消極消費到積極生產的基金制
由分散式的個案設置到統籌運用的公共藝術基金
理想觀點與實務執行面的「基金制」

九、「後公共藝術」的願景
單一個案的美學論述‧整體環境規劃的未來願景
藝術之於公共,公共藝術應有何種角色定位
突破法令框架、學理式的觀點,轉化出人文發展上的產能
促進公共藝術作為城鄉美學再發展的能量
「去菁英化」的藝術行動觀點
節慶文化觀點下的公共藝術文化發展
透過藝術行動培養環境覺察與社會關懷的能力
基礎教育是公共藝術再發展的根本
學理上的公共藝術學系在於成為一門專業
讓「公共藝術」成為另一種社會行動的專有名詞

前言


源自於歐美國家的城市美學與藝術文化經營概念,在臺灣已超越二十年發展歷程的法定公共藝術制度,演化至今,早已隨著日趨多元的論述下,呈現出多面向的成果與觀點;但相對地,法令與政策、學者與產業界價值論點,在各自表述下,卻也模糊了在公共藝術在公共領域上的應有定位;因應文化、環保、教育……等不同政府部門的政策方向,而使這類與公共場域有關的藝術行為有著不同的名詞或定義,如:法定公共藝術所提出的「民眾參與」常被類比為「社區營造」,在教育政策下可能定義為「美感教育」,環境保育政策下可能被稱為「環境改造」;除了政府機構常態性依法設置的個案外,基於城市行銷與推廣觀光所辦理的大型藝術節展覽活動,更成為近年來各地方政府的藝文政策主軸;各式地景藝術節或彩繪村,亦不斷出現於各地;商業行銷活動更常於商圈街區以逗趣之裝置物件,來創造產品行銷噱頭……種種基於不同目的而生的「創作」成果,不但差異性難以區分,也造成人們的生活經驗中,對於公共藝術的價值觀點曖昧而混淆。就多數研究者的學術觀點而論,「公共藝術」字面上表徵的意義,自然在於多元人文觀點下的藝術美學,但就存在意義來反思與常民生活的關係時,「公共藝術」在多數公眾的生活經驗中,總有陌生與模糊的觀感;看似繽紛多樣的案例成果,公眾參與的意義與公民觀點,不僅片面、也十分淺層。法定公共藝術是政府長期發展的藝文政策,但其資源始終狹域化在服務政府機關內部人員或公開性有限的基地上,而無法將這樣的公共資源發揮到極致;多數人對於這類公共藝術的概念,即是將有形有體的視覺藝術物件置入於環境,完成後也鮮有人再去聞問;這些現象均讓臺灣的法定公共藝術,在政府部門、學者及廣域的相關產業界人士,在種種的自我定義而形成錯誤的認知與誤解,群聚效應的結果無形中讓公共藝術被侷限於與常民生活脫節的「專業」領域。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政府部門辦理法定機制下的公共藝術設置;法令綿密規範了政府機關的行政作業,但相對地,其程序的複雜性,也令多數政府機關視興辦公共藝術為畏途,又基於在創作與行政等多面向的「專業」需求,更促使法定公共藝術儼然成為一種「特殊」的藝文產業;過於封閉於政府、學者、創作者與業者所形成的小圈圈,更因缺乏公眾參與的強度,導致公共藝術幾無公共性可言。公共藝術隨著政府建設成為一門常態性的藝文資源,但在投入經費每年節節升高的同時,對整體公共環境發展的效益卻依然隱晦不明。這些握有主導性且被賦予執行權力,被定義為專業人士的協助者,可能對於法令及相關程序並不熟悉,或者對公共藝術的認知多侷限於法令規範上的定義、無法掌握公共藝術的本質精神,其參差的素質反而成為在推動與發展上的問題製造者;法定公共藝術在臺灣發展上最大的問題關鍵,就在於法令授予學者專家極大的操控權力,使得原本應是公共性的引導者,卻成為另一種空間的霸權者。
每隔一段時間,中央主管機關總會透過對法規的微調來改善問題,但歷次的修法,始終均停留在舊有架構上去討論修正方向,基本架構始終都維持以學者專家為操作核心,人的觀點,永遠都左右每個個案的方向與進退,光靠不斷地修法,真能有效解決種種複雜的問題嗎?發展公共藝術真需要法令來規範嗎?這些問題本質的關鍵,值得被再三叩問與省思,才能讓觀念不斷進化,並且找到藝術美學之於公共議題間,更具積極意義的依存關係。
就長期關注這個領域的研究者立場而論,由問題的發現到種種現象的觀察,與其定位為對於政策與制度設計上的拆毀性批判,更積極性的意義,更在於透過這些發展歷程中的問題省思,化為未來的改變力量。本書綜合法令規範中「執行」、「徵選」與「審議」等角色,剖析法定公共藝術制度與政策的種種問題,冀望能促使公共藝術一步步踏出再發展的步伐。而就改革性而論,政策觀點的改變,與其不斷透過修法,若能轉而改變整個政策推行的模式,不再侷限於依法設置、專家觀點等傳襲已久的框架,方能足以形成另一種新興型態;這也說明,公共藝術既在台灣發展出以公共議題為主軸的型態,應如何強化其公眾觀點來形成推動的議題,真正將興辦對象,由專業把持回歸公眾主體,將會是促使臺灣公共藝術激發特色潛能的重要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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