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想像與地方流變: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原住民 | 拾書所

殖民想像與地方流變: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原住民

$ 434 元 原價 550
內容簡介
本書三大特色
荷蘭文獻史料:康培德教授為了在研究早期台灣史時能閱讀荷蘭東印度公司史料,掌握福爾摩沙南島語族的過去,特別修讀了十七世紀的古荷蘭語。
理論概念的實踐:作者善於利用來自眾多領域的理論見解,有極其敏銳細緻的理論概念,從一開始即設其治學特色。
溫厚的人本主義關懷:本書涵括殖民偶遇下不同主體立場的人文意識,如荷蘭人、隸屬不同社群的南島語族,以及其他將十七世紀福爾摩沙視同新家園的移民者,特別是來自東亞大陸福建南部的人群。

《殖民想像與地方流變: 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原住民》討論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南島語族之間的歷史。內容觸十七世紀荷蘭人對島上原住民的「文明人」與「野蠻人」論述係如何形成與演變?又發展出哪些不同的「文明化」地理空間?東印度公司對不同地區的島民遷徙、移住與部落整併有什麼具體作為與理念?陽盛陰衰的歐洲人殖民地如何解決婚嫁問題?另一方面,公司統治島民用的藤杖、親王旗等信物,島民如何看待與使用?書中並藉由北臺灣一名原住民頭人,勾勒出當時與荷蘭人之間微妙的互動;以及討論南臺灣新港社族人與荷蘭人的互動過程與歷史記憶,如何創造出二百多年後的「紅毛先祖」。

目次

緒論
第一章 文明與野蠻——東印度公司的原住民認知與地理印象
一、前言
二、驚鴻一瞥
三、領地擴張下的福爾摩沙「文明人」
(一) 衣著與社會階序:瑯嶠人
(二) 明理與歸順:哆囉滿人
(三) 西班牙人特質:淡水、雞籠人
四、遭妖魔化的噶瑪蘭人
五、馴服之道
六、野蠻人的「文明化」:小琉球人後裔
七、平原與教化
八、「文明化」的地理印象
(一) 以熱蘭遮城為中心的城鄉差距
(二) 對應平原地區的山地蠻族叛社
(三) 三個文明性程度的地理空間
九、小結
第二章 離島淨空與平原移住——東印度公司的聚落遷移政策
一、前言
二、離島哀歌
三、良婦、學徒與贌島
四、小琉球第二?
五、內陸擴張的極限
六、山區的紛擾
七、平原移住的成效
八、小結
第三章 部落整併——東印度公司的聚落人口政策
一、前言
二、部落遷徙與領地控管
三、公司的部落整併的理念
四、整併實施過程與成效
五、部落權力結構與村社規模:大武郡社與打猫社的案例
六、整併尾聲
七、小結
第四章 親王旗與藤杖——殖民統治與土著挪用
一、前言
二、親王旗與原住民統治
三、原住民眼中的親王旗
四、藤杖與與原住民統治
五、原住民眼中的藤杖
六、小結
第五章 殖民與牽手——東印度公司治下的歐亞跨族群婚姻
一、前言
二、東印度公司的殖民地婚姻政策
三、唐人與原住民牽手
四、一六五○年代以降臺南一帶的臺歐婚姻
五、小琉球後裔的婚姻
六、教會、官方與獵財
七、鶼鰈情深?
七、小結
第六章 歪哥兼帶衰——北臺灣雞籠 Kimauri社頭人Theodore
一、前言
二、從通譯到頭人
三、首次大員之行
四、北臺灣的中間人
五、出使噶瑪蘭與哆囉滿
六、採煤事業
七、會歪哥的工頭?
八、司在噶瑪蘭的商務代表
九、Jan Pleumen之死
十、討價還價
十一、尾聲
十二、歷史的機緣:為什麼是雞籠一帶的Kimauri社人?
十三、小結
第七章 紅毛先祖?——新港社、荷蘭人的互動歷史與記憶
一、前言
二、異質的部落歷史經驗
三、族人的改宗
四、竄升的部落位階
五、牧養教堂劃分
六、與異族通婚的差異
七、小結
結論
後記 林仔社人與西班牙人
引用文獻
索引
表目次
3-1:大武郡、Terriam、Kakar Tacheybau社歷任村社首長名單
3-2:打猫、猫朥剌、阿里山社歷任村社首長名單
3-3:北路虎尾壠、二林一帶歷年村社人口、戶數值
5-1:新港、蕭壠、大武壠、麻豆、大目降等社的婚出記錄
5-2:小琉球女性後裔的婚出記錄
6-1:馬賽人的戶口調查資料分類與人口、戶數表
7-1:西拉雅各社、以及與荷蘭人之間的互動關係簡表
7-2:西拉雅各社改宗基督教進程簡表
7-3:一六三九年各社受洗人數
7-4:各社女性婚出對象職業別
7-5:各社女性初次婚出對象職業別
A:荷蘭時代林仔社及其分社人口、戶口表
圖表目次
圖表一:南島語族女性婚出數
圖表二:新港社女性婚出比例
圖表三:女性婚出對象職業屬非軍教類比例
地圖目次
地圖一:荷蘭東印度公司紀錄下的南島語族特色分布圖
地圖二:荷蘭東印度公司紀錄下的「文明人」特色分布圖
地圖三:三個「文明性」程度的分布圖
地圖四:二林地區與虎尾壠地區位置圖
地圖五:北臺灣雞籠Kimaurij社位置圖


歐陽泰(Tonio Andrade)(艾文理大學歷史學教授暨東亞研究中心主任)
過去20年來,學術界對台灣南島語族早期歷史的研究有了重要進展,當中康培德為少數重要的學者之一。從1996年針對南部平原西拉雅人研究的博士論文,到今日這本著作,其著作大量增加了我們對早期台灣史的理解,特別是有關荷屬時期此階段。
我首次遇見康培德是在1994年夏季,在我選修的一堂明尼蘇達大學荷蘭語課程上;那是當時我在美國所能找到的唯一一堂荷蘭語課程。當修課者彼此自我介紹時,我很驚訝竟然有名來自台灣的學生。他說修讀荷蘭語是為了研究早期台灣史時,能閱讀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史料。因為我本人也是為了能閱讀荷屬東印度史料而來修讀荷蘭語,基於共通的興趣,我們很快即成為朋友。
康培德雖然專攻地理學博士學位,但他明白為了掌握福爾摩沙南島語族的過去,得像歷史學者般去使用史料文獻,奠基其學術的其中一塊基石則為荷蘭語,特別是十七世紀的古荷蘭語。除了如歷史學者般對史料文獻的重視外,康培德另有其它兩個特點;一是敏銳細緻的理論概念:從一開始設其治學特色即善於利用來自眾多領域的理論見解。另一個特點是涵括殖民偶遇下不同主體立場的人文意識,像是荷蘭人、隸屬不同社群的南島語族,以及其他將十七世紀福爾摩沙視同新家園的移民者,特別是來自東亞大陸福建南部的人群。
這三點特色:荷蘭文獻史料、理論概念的實踐、溫厚的人本主義關懷,都充分顯示在這本集七篇論文編織而成一整體的新書中;當中,一項重要的主題是殖民統治與在地營力之間緊張而微妙的張力。
近數十年來,研究殖民主義與新殖民主義的歷史學者多聚焦於土著營力,此一趨勢應係由人類學者James C. Scott的所首創。康培德此書部分內容與此趨勢類似;不過,書中亦獨樹一幟地專注於各方力量在殖民均勢下的局限性。
荷蘭東印度公司將其控制擴展至台灣西南部時,即察覺其軍事武力的能耐僅止於此,公司實際上需要與不同的南島語族人群合作;因此,單純的「管控」對應「反抗」此二分法,過於簡單而不足以理解複雜的殖民動態性係如何運作。
本書一開始檢驗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如何尋求理解、分類其屬民(見第一章),接著處理公司官員統治其屬民的各類企圖,相關政策有嚴峻者;如第二章所涉及的強制遷徙,第三章討論的南島語族村社整併嘗試,也有誘騙者;如第四章討論公司試著以何種權力象徵賦予方式來統治其屬民;不過,特別在本書後半部,我們將清楚看見南島語族並非是此殖民偶遇中被動的屬民。作者在第四章出色地描繪出南島語族如何以其方式進一步挪用殖民者賦予的權力象徵物。後續章節相當清晰地顯示:雖然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可能是台灣最強大的角色,不過其能力有限。在地人群展示其營力的方式,係藉由殖民架構來謀取其自身利益;特別是如第六章提及的Kimaurij社頭人Theodore,即為極佳的例證。
比起從前,今日我們對早期台灣史的理解已更為豐富;不過,仍有許多我們未知之處,本書即是帶領我們進入南島語族豐富歷史的一本傑出著作。

緒論
我們對臺灣歷史的論述,涉及荷蘭、西班牙、日本時代時,一般多從外來政權的施政作為描述當時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概況與變遷。此一敘述方式,係因留下的文獻材料大多為外來者所紀錄,也因而偏向政權施政的角度;不過,政權施政的影響不盡然能直接含括社會或人群的每一日常生活面向,特別是十七世紀的近世初期社會,政權的政治影響力不全然如同工業革命後的時代,後者可藉由技術、組織的創新深化對社會日常面的宰制。因此,如何從社會或人群的角度書寫近世初期歷史,特別對屬無文字社會的臺灣南島語族而言,將是重要議題。
以十七世紀中葉的臺灣南島語族為例,我們大多透過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文獻材料為主來了解其歷史,因此我們所認識的當時歷史,多多少少會著重於諸如征戰與歸順、宣教改宗、地方會議、村社首長制、村社戶口調查、年貢制度、贌社制度等公司加諸於南島語族的施政作為,去理解當時的歷史與變遷;透過統治者與書寫者的立場或角度,來形塑了我們對所謂「殖民史」的想像。
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624年在臺灣本島沿岸沙洲建立商館後,島上的南島語族治理並非其首當其衝的要務。一開始,除了眾所周知的改革宗宣教師干治士 (George Candidius) 積極地與新港社住民接觸,並嘗試影響其社會文化外,東印度公司歷任在臺最高行政首長,重心多以如何完成建立公司與中國沿海的貿易為主;一直到1629年就任臺灣長官的普特曼 (Hans Putmnas),透過與鄭芝龍為主的海商勢力妥協,換取對方貿易船隻前來大員交易後,公司的「中國貿易」自1634年起才逐漸穩定。此時,東印度公司開始藉由與結盟的南島語族,一同透過武力征戰島上其他村社以擴張其影響力,並重新審視臺灣本土鹿產交易的可能利潤後,東印度公司與臺灣南島語族的互動,才開始進入較密集的階段。
1636年,東印度公司透過武力征戰與南島語族間的口耳相傳,成功地把今日嘉南平原與高屏地區的村社要人、長老招來大員商館會見臺灣長官,並在新港社舉行歸順村社和約確認儀式。會議中,臺灣長官除了對與會村社代表訓誡和平條約內容,授予每位代表布袍、親王旗與代表公司權威的藤杖外,並舉行目加溜灣、阿猴、放索等社土地主權移轉給公司的儀式,奠定日後學者所說的荷蘭和平 (Pax Hollandica)。對比於十七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地區的其他商館──如麻六甲、巴達維亞、錫蘭等地,臺灣因而成為荷蘭人在亞洲第一個涉及領地控制的殖民地。此一轉變,使東印度公司不可避免地涉入對轄境內南島語族人口的實質統治。我們所熟悉的熱蘭遮城,才從商館的性質逐漸轉型為兼具殖民地領土與屬民的行政中心。
如同北美殖民地時期的原住民,曾在歐洲人資本投資、信貸、利潤競逐等商業利益的論述背景下,建構、想像成歐洲貨物的消費者,以及原住民的「首次消費者革命 (the first consumers revolution)」圖象:甫具殖民地領土與屬民管理的東印度公司,面對擴張中的領地與各地形形色色的南島語族,也發展出對臺灣南島語族的特定認知。所謂的「文明人」與「野蠻人」論述所指的對象為何?構成「文明」與「野蠻」的實質內涵是什麼?在公司官員、宣教人員等不同背景的人員心中,有著不同的圖象。至於東印度公司對臺灣南島語族的的「文明化」作為,隨著殖民統治亦發展出動態的地理印象,逐漸形成數個文明性程度有別、但呈現出進階秩序的地理空間。
1644年接掌東印度公司臺灣長官職的卡隆 (François Caron),將公司與南島語族推向更具制度性的臣屬關係。此時,原為歸順村社和約的確認儀式,已成為一年一度的地方會議,並朝向分區舉辦。臺灣長官在歷年地方會議中循循告誡與會村社代表的內容,大略為與地方行政、經濟活動、學校教育等有關的公司施政,並將公司屬意的處理方式分項為10餘條的訓示,於村社首長推派後當眾宣告;如針對戰爭與私鬥、社眾間糾紛、社眾與唐人間的糾紛、未獲公司授權而在村社交易的唐人、學校教育的參與、在地學校教師的生活費,甚至瑣碎到對圈養的狗等。其中,人口遷徙與移住的規範,最晚自1650年起,也成為臺灣長官的重要訓令之一。
臺灣長官的訓令中,規定南島語族人口的遷徙與移住,是需要向東印度公司駐地人員申請;不過,若從山區遷居平地,則無須申請,可自由遷居。這背後,代表公司在治理臺灣殖民地時,對不同性質領地與屬民的假想。早年站在爪哇總督的立場,東印度公司其實有其領地擴張的邏輯,即仿效葡萄牙人,採取所謂的據點策略 (entrepôt strategy)──藉由控制主要貿易航道上的據點,掌握交易帶來的利潤。如1640年,總督范迪門 (Anthonio van Diemen) 先透過征服錫蘭,孤立麻六甲後,再於翌年取得麻六甲,完成對主要貿易航道的控制。但1630年代以來東印度公司在臺灣殖民地的順勢發展,成為名義上轄有大片土地與屬民的組織後,則逐漸對臺灣區分出平原、山地與島嶼的不同想像與施政作為;具體而言,就是離島淨空與山地住民移住平地。此即為何臺灣長官會在1650年起的歷年地方會議中,類似諄諄教誨般地告誡各社與會代表,公司對人口的遷徙與移住的立場為何。
東印度公司同意下的住民人口移住,事後大多牽涉了村社整併。作為殖民地的底層單位,南島語族的村社規模以及村社首長的派任,即成為荷蘭人整併前後的考量。東印度公司在部落整併的做法上,雖然大多會循原有的部落社會網絡與族人的意願,但各地的整併結果,如同前述的移住政策成效,成效不一。到了東印度公司統治末期,移住與整併成為荷蘭人對殖民地空間治理的想像,與地方住民之間的角力。
另一方面,東印度公司的南島語族統治,隨然說依循著異文化接觸、武力征伐與權力鞏固等不同階段;荷蘭人一如其他具備相對優勢的歐洲人,能憑藉其優勢技術、相對穩定的社會組織運作、及對文化符號的優勢操控等因素,擊敗殖民地人民的初期反抗,達成殖民地統治的目的。之後,殖民者即透過統治制度的設立,鞏固殖民地政權。因此,統治制度係如何運作,即為討論、研究殖民統治的一核心議題。
不過,任何制度的運作,需上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間的互動、搭配,方能落實殖民統治;其中,具體現象如來自殖民或被殖民人群的中介者角色,抽象者如文化符號係如何解讀、操控,則為進一步了解、分析殖民統治時需討論的議題。文化符號方面,當時東印度公司的南島語族統治,透過相關研究,我們已能理解荷蘭人如何透過地方會議中進行的儀式、排場等文化象徵的展演,塑造臺灣長官及所屬人員的權威,並強調其高於一般南島語族與唐人的位階關係。也掌握了荷蘭人如何以貨品實物,透過供應、交換與贈予的互動過程,對政治結盟立場不同的南島語族村社展現彼此在權力位階及親疏關係上的差異。
然而,面對外來統治的被殖民人群並非被動的受體,南島語族如何看待、使用東印度公司針對彼此相互關係所設計的文化符號,顯然不盡然符合荷蘭人原本的初衷。以前文提及的村社歸順儀式、村社首長派任,乃至於日後逐漸發展成形的地方會議為例,此一荷蘭人統治南島語族的制度,其運作需依賴甚為重要的文化符號,即東印度公司頒授予歸順南島語族村社要人的親王旗 (prins vlag) 與藤杖 (rotting);站在荷蘭人的立場,前者代表歸順東印度公司的圖騰,後者象徵東印度公司在村社層級的行政代表。不過,在此一異文化互動過程中,接受親王旗與藤杖的南島語族,亦有其自身主體的立場,來看待、使用,甚至於挪用荷蘭統治者象徵物的原意。
除了隸屬行政治理的領域外,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屬民的規範與控制,亦發生在屬於社會生活領域的婚姻關係。公司的殖民地婚姻政策一開始即有其特殊的考量,即如何建立以荷蘭式家庭為骨幹的殖民地作為貿易活動的後盾。面對渡洋來到亞洲的歐洲人社群男女比重極度失衡此現實,東印度公司的做法經過一段時間調整後,改成以受過基督教教化的在地女性,來擔任荷蘭殖民地計劃中的妻子、母親等重責大任。透過把將成為荷蘭人妻子的土著女性,包含公司買來預備作為雇員妻子的土著女孩,施予基督教教育以「導正」其思想與行為,待合格後方具備婚嫁資格;此一做法在巴達維亞已有成功的經驗。
不過,荷蘭人在臺灣相爭與南島語族女性牽手之際,尚得面臨渡海而來的唐人相互競逐。此時,所謂公司眼中的「合法」婚姻,已非單純的兩情相悅而已。針對唐人,基督徒身分的有無,是公司承認其跨族婚姻合法性與否的重點。當論及基督徒身分時,荷蘭改革宗教會對臺灣殖民地婚姻的干涉也不落人後。如果說東印度公司官員的想法不脫殖民地商業利益,牧師的想法則是擴大基督子民的版圖,而跨族婚姻的規範與管控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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