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研究2002年《黎吉丹島和錫巴淡島主權歸屬案》、2007年《尼加拉瓜與宏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及2008年《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主權歸屬案》三案中,法官如何適用有效統治,本書檢視了當事國於係爭島嶼之作為與相關論述,並利用該些論述與判準,進一步比較了同樣主張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主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在四群島之作為是否符合有效統治的要件。
藉由研究2002年《黎吉丹島和錫巴淡島主權歸屬案》、2007年《尼加拉瓜與宏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及2008年《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主權歸屬案》三案中,法官如何適用有效統治,本書檢視了當事國於係爭島嶼之作為與相關論述,並利用該些論述與判準,進一步比較了同樣主張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主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在四群島之作為是否符合有效統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