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輕鬆學-2016增修版 | 拾書所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2016增修版

$ 266 元 原價 280
內容簡介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2016增修版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案例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一、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二、逐條詳細彙整主管機關發佈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三、輔以實務案例,藉以分析實務上勞資雙方經常探究的迷思。
四、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達人提昇競爭優勢必備的工具書。
五、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作者簡介


周志盛、周瑋軒

周志盛
周志盛 老師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資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營輔導專家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 創業諮詢輔導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訓練品質(TTQS)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私立就服機構專業人員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核心職能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促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企業訓練聯絡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勞工進修訓練訪視評鑑委員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委員
.ING安泰管理碩士論文獎評審委員
.中廣新聞網 創新企業生命力 首播專訪人物
.中廣新聞網 中小企業通 專訪人物
.環宇廣播電台 憲上充電站 專訪人物
.管理雜誌全國企管講師登錄、勞資關係專欄執筆
.成功大學、長榮大學、立德管理學院HR講師
.南台科技大學人資所 課程規劃業界諮詢委員
.修平技術學院人資系 人力資源發展業界諮詢顧問
.各職訓機構之特約講師/企業HR專案顧問
.勞資爭議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
.100大企業人力資源專業經理人

考試:
.行政院勞委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就業服務技術士考試合格
.中華民國社會保險服務協會 勞保、健保專業人員考試榜首

榮譽: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0年「全國人力資源楷模」
.榮獲中華民國人力資源發展學會第三屆「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楷模」
.榮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年「績優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榮獲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2001年「台南地區優秀人力資源經理」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2年「全國模範勞工」

著作:
.勞資關係- -個案分析
.勞資權益即時通
.勞工保險補給站
.一百二十六分之一
.先上課,再上班- -上班族的第一堂法律課
.職業災害實用寶典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 -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勞資爭議停看聽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Q&A
.偷拼才會贏- -人資工作者的管理思維與故事分享
.人資工作者的必修學分
.做自己的伯樂- -職場問題自己搞定

現任:
.勞資e學園 執行長
.行政院勞動部 勞工教育 講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講師、顧問

周瑋軒
學歷: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碩士
現任:
國內某10大金融業 訓練部

內容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 二條 用辭定義
【解釋令】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法疑義
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董事之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勞工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否發給資遣費疑義。
從事非勞動契約之值日夜工作津貼為非工資
定期支領之伙食津貼或交由伙食團辦理者屬工資,免費提供伙食或補助伙食且對未用膳勞工不另為補助者不屬工資
全勤獎金屬工資
出差用之汽油油單及折舊維修費非工資
按月計給之久任津貼屬工資
依路途遠近實發之交通補助費或月票為非工資
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工資認定疑義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處理原則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勞工的工資如何計給?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特別休假照給之工資應列入並計平均工資
普通病假工資折半或不給之時段及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細節
特休未休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規定
每月發給開車上下班勞工之汽油補助及折舊維修費應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特別休假計算平均工資疑義
已排定未休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考績獎金免併入計算平均工資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一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六
第 三 條 適用行業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
第 五 條 禁止強制勞工勞動
第 六 條 禁止介入他人勞動契約
第 七 條 勞工名卡
第 八 條 建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 九 條 勞動契約分類
【解釋令】
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
事先簽約抛棄勞工權利違法無效
派勞工受訓後約定服務期限問題
主管機關指勞動契成立所在地
僱用已付給退休金之勞工,其年資重新起算
勞動契約可以口頭或書面約定
第 十 條 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解釋令】
解僱後再僱用,中斷年資不論多久原年資均不計
自請辭職後再重僱用,不論中斷多久原年資不計
資遺後重新僱用原年資不計
定契屆滿再考試錄用為不定期契約,原年資不併計
第十一條 資遣要件
【解釋令】
調動勞工五原則
調動勞工工作部門可變更職務津貼
已符退休者不得以資遣處理
第十二條 解僱要件
【解釋令】
勞工被判刑且緩刑者不構成開除要件
曠工日數計算方法
自知悉日起三十日為之之計算
第十三條 特定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 勞工得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解釋令】
勞工有B型肝炎或梅毒之處理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三年屆滿
【解釋令】
勞工未預告雇主即行離職之處罰
預告期間包含假日
第十六條 預告期間
【解釋令】
謀職假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第十七條 資遣費計算
第十八條 不得請求資遣費
第十九條 服務證明
【解釋令】
服務證明書之格式
第二十條 改組轉讓
【解釋令】
退役後不願留任無資遣費
【個案分析】
定期契約終止,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嗎?

第三章工  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勞雇雙方議定
【解釋令】
曠工只能扣當日工資
職務加給得因職務變動增減
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被扣生產獎金致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疑義
勞資爭議期間工資給付問題
二十二條 工資給付
【解釋令】
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二十三條 定期發給二次
第二十四條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解釋令】
勞工出差超時應視為加班
出差人員工作起訖時間應於勞動契約規定
全勤獎金列入工資計算
工資加倍加給之計算
每日在八小時以內之工作不視為加班
加班至第五小時工資如何計算
加班費追補時效以五年為限
第二十五條 同工同酬
第二十六條 不得預扣
【解釋令】
預扣工資之定義
勞工工作損壞物品可扣工資
第二十七條 限期給付
第二十八條 積欠工資
【解釋令】
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勞工,應不予墊償
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發生積欠工資,國內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
勞工可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第二十九條 獎金紅利
【解釋令】
火車汽車誤點不算遲到
【個案分析】
勞資和諧從薪資管理開始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三十條 工時型態
【解釋令】
精神教育視為工作時間
早會應否發工資問題
週休二日之實施與勞基法休假日之調配問題
第三十條之一 四週彈性工時
第三十一條 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 延長工作時間
【解釋令】
守衛駐廠超過八小時部份屬加班不是值班
延長工作時間補休疑義
第三十三條 命令調整
第三十四條 晝夜輪班
【解釋令】
換班日適當休息之定義
第三十五條 休息時間
第三十六條 例假
【解釋令】
例假日不得集中連休,延長工時可另擇日補休
第三十七條 休假
【解釋令】
選舉日具有投票權員工給假原則
選舉投票日放假後無庸查身份證
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可與正常工作日對調
因戶籍設籍致無投票權者,選舉日出勤不另補假或加發工資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疑義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休假日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可否對調疑義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
第三十八條 特別休假
【解釋令】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特休之計算未必自元旦起算
特別休假以日為休假計算單位
特別休假勞資雙方可同意不預排
勞工自己不休完特休假雇主可不發工資
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發給工資
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否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疑義
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給予方式
第三十九條 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
【解釋令】
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指加發一日之工資
第三十九條規定可加班者不含例假日,該條加班時數無併計限額
計件計日勞工假日工資發給問題
按日計酬未必即為臨時工
休假日第九小時以後工作之工資計算
第四十條 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
【解釋令】
第四十條規定加班後應強制補假休息
第四十一條 公用事業
第四十二條 不得強制工作
第四十三條 請假規定
【個案分析】
特別休假未休,一定得發給工資嗎?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四十四條 童工定義
第四十五條 童工保護
【解釋令】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應依實質認定
第四十六條 應置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四十八條 禁止夜間工作
第四十九條 女工夜間工作
第 五十條 產假
【解釋令】
未婚仍可請產假或流產假
懷孕六個月以上活產或死產均應給產假八週
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契約,遺缺可僱定期契約勞工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應給流產假四週
產假期間適逢定期契約屆滿,仍可終止契約,終止後不給工資
計件女工產假工資照產前一個月工資計給
特別休假與產假不得合併扺扣
留職停薪期間與喪假或產假重疊之處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期間,如遇例假,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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