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勞基法》對於勞工退休制的規範雖早已有之,但因我國產業壽命較短,常有勞工未及退休,事業卻已關門大吉,導致勞工退休金淪為虛有其表的「大餅」。94年7月1日起,《勞工退休金條例》正式施行,勞工退休制從此兵分「三」路,由勞基法的基本型,衍生出個人帳戶制、年金保險制等三大類型,勞資雙方如何適用?如何精選?攸關企業命脈與勞工退休之經濟利益,本書作者以簡明流暢的文字貫穿理論與實務,是各界勞工、企業主認識勞退制度之最佳選擇。
內容目錄
第一章 引言及開門之鑰
一、引言
二、開門之鑰(本條例法律名詞解釋)
第二章 共同適用之規定
一、引言
二、勞退三制共同適用之規定
1.勞退條例施行之日期
2.勞工退休制度之適用對象
3.事業單位申報提繳期限
4.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始適用勞基法規範之行業,雇主應於指
定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5.書面徵詢勞工選採退休制度
6.退休金制度之改選
7.選採新制,其以前年資之保留及資遣暨退休金之計算方法
8.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之補救辦法
9.雇主提繳率
10.勞退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給付,不得讓與、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
11.雇主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扣留其工資或要求繳回提繳
之退休金或保費
12.不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或投保年金保險,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
13.不得自訂勞工退休金辦法
14.事業單位已無須支付退休金、資遣費時,得申請領回退休
準備金
15.勞工轉換工作再就業,其提繳之退休金處置問題
16.勞工同時受僱於二以上雇主,各雇主均應依法提撥
17.強制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六十歲
18.退休金、資遣費、提前結清年資所得課稅
第三章 勞基法之退休制
一、引言及概介
二、勞基法規範退休之規定
1.退休之分類及條件
2.退休金之計算方法
3.退休金之給付方法
4.退休金之給付時間
三、配套機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1.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立法理由
2.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法律依據
3.提撥之比率及存置機關
4.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設置
5.不為提撥之處罰
6.退休準備金之用途
7.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退休金之處理辦法
8.殘餘準備金如何領回?
9.我國企業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情形
四、問題探討
勞基法中勞工請領資遣費、退休金之權利能否經勞資
協議拋棄?
勞工已符合自願退休規定,因故死亡,雇主應否發給
退休金?
第四章 個人帳戶式之退休制
一、個人帳戶式概介
二、個人帳戶退休制之內容
1.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薪資之%,並依勞保局寄交之繳款單繳納,存入
勞保局為勞工開立個人退休專戶
2.勞工可在自己月薪之%範圍內自願提繳,併同雇主之提繳存入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自願提繳部分為個人綜合所得之減項
3.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
4.勞工退休基金之用途
5.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
6.請領退休金之條件及年資計算方法
7.退休金之領取方式及計算方法
8.請領月退休金者應投保延壽年金保險
9.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由其指定之人或遺屬一次領取退休金
10.勞工領取月退休金未及平均餘命亡故,其退休金專戶餘額由其
指定人或其一定順位家屬一次領回
11.無遺屬及指定請領人,其退休金之歸屬
12.請領退休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三、有待討論之問題
1.勞工轉至年金保險之企業工作,其退休金專戶應如
何處理?
2.有無強制退休問題?有無年資上限問題?
3.勞工轉至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工作,其退休金專戶
應如何處理?
4.勞工急需,可否提前領取退休金?
四、參考資料
1.勞工退休金專戶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2.勞工退休基金收益率
3.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試算表
第五章 年金保險
一、年金保險之意義及分類
1.年金保險之意義
2.年金保險之分類
二、年金保險之優點
三、我國勞退條例年金保險之內容
1.保險契約之架構
2.投保勞退年金保險之條件
3.保險費及其繳納
4.勞工可否增提繳?該增提部分是否為免稅所得?
5.勞工離職、轉業,其年金保險應如何處理?
6.雇主為勞工辦理投保及請領保險給付,不得向勞工
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罰則
一、引言
二、違規之態樣及構成要件暨罰則
1.不當投資運用勞退金(§)
2.保險人不於期限內通報年金保戶繳款情形(§)
3.不依規定或不於法定期間發給保留年資資遣費或退
休金(§)
4.拒提資料或對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5.雇主不依規定為勞工辦理申報、提繳、停繳及備置
勞工名冊(§)
6.不按月繼續提撥退休準備金(§)
7.違法扣留離職勞工工資(§)
8.不為通告薪資調整或為勞工繳交勞退金(§)
9.不按時提繳保費或短繳年金保費(§Ⅱ)
三、違規處罰主體之擴張
四、違規之裁罰機關
五、滯納金之徵收
六、申訴方法
七、強制執行
1.規定強制執行之立法理由
2.移送執行之機關及強制執行機關
第七章 事業單位如何因應勞工退休制度
一、培訓一至二位承辦勞保、健保及退休工作之同仁
二、事業單位於新法實施後應注意之相關問題
1.在新法實施前,書面徵詢勞工擬選採之退休機制
2.五年內為適用勞基法退休機制之勞工提足退休準備
金
3.按月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入勞保局所設專戶)
或繳交年金保費,並書面通知勞工提繳金額
4.協助勞工辦理自願提繳
5.工資調整時,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6.事業單位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應辦變更登記
7.勞工到、離、復職、死亡,於七日內通知勞保局
8.勞工因故停職之申報,於復職後補提退休金
9.備置勞工名冊(記載勞工到、離職、工資、出勤、
每月提繳紀錄)
10.勞工離職,不得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繳回提
繳或繳納之退休金或保費
11.不得自訂其他退休辦法
12.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13.保存繳款收據作企業之費用
14.了解相關罰則
15.主管機關查對資料之配合
16.協助符合退休規定之勞工請領退休金及請領勞保老
年給付
三、為勞工投保意外險
四、省費或節稅方法
1.薪資結構之調整
2.為委任經理人提繳或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之雇主自行
提繳
3.委外代工
4.派遣勞工
5.與勞工協議結清以前年資
◎走出結清年資之迷思
第八章 勞工如何選採有利之退休機制及其他應
知事項
一、引言
二、勞工如何選採有利之退休機制
1.充分了解退休三制之內容及優缺點
2.了解事業單位之經營狀況及前景
3.斟酌雇主對勞工權益之重視及關心程度
4.考量自己的工作年資、轉業、深造、婚嫁、遷徙,
作為選採退休制之參考
5.了解事業單位提撥退休準備金之狀況
三、其他應知事項
1.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或到職七日內,以書面向事
業單位告知擬選採之退休制
2.選採勞基法之退休制者,得於五年內改採個人帳戶
制或年金保險
3.選用個人帳戶式或年金保險者,不得回選勞基法之
退休制
4.得於薪資%範圍內自行增提個人帳戶退休金,並
有綜所稅之優惠
5.收受雇主每月書面之提繳金額通知
6.雇主未依規定提繳,得於離職五年內請求賠償
7.雇主違反勞退法令得提出申訴
8.開始請領月退休金(實為季給)時,應投保延壽年
金保險
9.了解申領一次或月退金之條件及年金保險給付之約
定
10.了解未及退休亡故或請領月退休金未及平均餘命逝
世,一次領取或結清專戶餘額之規定
11.無遺屬及未指定請領人,其勞退金之歸屬
12.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
13.勞工退休基金之用途
14.勞工因故停職於復職時,雇主應為勞工補提繳退休
金
15.選用新制勞工,於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如資方因素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給付資遣費或
退休金
16.資方可以在不低於勞基法之資遣標準下提前結清保
留年資
17.適用新退休制者於新法實施後之年資,其資遣費
減半發給,並以六個月為限
18.勞工或遺屬請領退休金,應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
件
19.勞工退休金及請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
或供擔保
20.勞工離職,雇主不得扣留其工資以抵所提繳之退休
金或要求勞工繳回
21.選擇適用年金保險之勞工,為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
及受益人
22.選擇適用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新職單位
亦為年金保險者,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
附錄1.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立法說明
2.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3.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一、引言
二、開門之鑰(本條例法律名詞解釋)
第二章 共同適用之規定
一、引言
二、勞退三制共同適用之規定
1.勞退條例施行之日期
2.勞工退休制度之適用對象
3.事業單位申報提繳期限
4.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始適用勞基法規範之行業,雇主應於指
定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5.書面徵詢勞工選採退休制度
6.退休金制度之改選
7.選採新制,其以前年資之保留及資遣暨退休金之計算方法
8.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之補救辦法
9.雇主提繳率
10.勞退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給付,不得讓與、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
11.雇主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扣留其工資或要求繳回提繳
之退休金或保費
12.不為勞工提繳退休金或投保年金保險,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
13.不得自訂勞工退休金辦法
14.事業單位已無須支付退休金、資遣費時,得申請領回退休
準備金
15.勞工轉換工作再就業,其提繳之退休金處置問題
16.勞工同時受僱於二以上雇主,各雇主均應依法提撥
17.強制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六十歲
18.退休金、資遣費、提前結清年資所得課稅
第三章 勞基法之退休制
一、引言及概介
二、勞基法規範退休之規定
1.退休之分類及條件
2.退休金之計算方法
3.退休金之給付方法
4.退休金之給付時間
三、配套機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1.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立法理由
2.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法律依據
3.提撥之比率及存置機關
4.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設置
5.不為提撥之處罰
6.退休準備金之用途
7.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退休金之處理辦法
8.殘餘準備金如何領回?
9.我國企業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情形
四、問題探討
勞基法中勞工請領資遣費、退休金之權利能否經勞資
協議拋棄?
勞工已符合自願退休規定,因故死亡,雇主應否發給
退休金?
第四章 個人帳戶式之退休制
一、個人帳戶式概介
二、個人帳戶退休制之內容
1.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薪資之%,並依勞保局寄交之繳款單繳納,存入
勞保局為勞工開立個人退休專戶
2.勞工可在自己月薪之%範圍內自願提繳,併同雇主之提繳存入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自願提繳部分為個人綜合所得之減項
3.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
4.勞工退休基金之用途
5.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
6.請領退休金之條件及年資計算方法
7.退休金之領取方式及計算方法
8.請領月退休金者應投保延壽年金保險
9.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由其指定之人或遺屬一次領取退休金
10.勞工領取月退休金未及平均餘命亡故,其退休金專戶餘額由其
指定人或其一定順位家屬一次領回
11.無遺屬及指定請領人,其退休金之歸屬
12.請領退休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三、有待討論之問題
1.勞工轉至年金保險之企業工作,其退休金專戶應如
何處理?
2.有無強制退休問題?有無年資上限問題?
3.勞工轉至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工作,其退休金專戶
應如何處理?
4.勞工急需,可否提前領取退休金?
四、參考資料
1.勞工退休金專戶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2.勞工退休基金收益率
3.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試算表
第五章 年金保險
一、年金保險之意義及分類
1.年金保險之意義
2.年金保險之分類
二、年金保險之優點
三、我國勞退條例年金保險之內容
1.保險契約之架構
2.投保勞退年金保險之條件
3.保險費及其繳納
4.勞工可否增提繳?該增提部分是否為免稅所得?
5.勞工離職、轉業,其年金保險應如何處理?
6.雇主為勞工辦理投保及請領保險給付,不得向勞工
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罰則
一、引言
二、違規之態樣及構成要件暨罰則
1.不當投資運用勞退金(§)
2.保險人不於期限內通報年金保戶繳款情形(§)
3.不依規定或不於法定期間發給保留年資資遣費或退
休金(§)
4.拒提資料或對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5.雇主不依規定為勞工辦理申報、提繳、停繳及備置
勞工名冊(§)
6.不按月繼續提撥退休準備金(§)
7.違法扣留離職勞工工資(§)
8.不為通告薪資調整或為勞工繳交勞退金(§)
9.不按時提繳保費或短繳年金保費(§Ⅱ)
三、違規處罰主體之擴張
四、違規之裁罰機關
五、滯納金之徵收
六、申訴方法
七、強制執行
1.規定強制執行之立法理由
2.移送執行之機關及強制執行機關
第七章 事業單位如何因應勞工退休制度
一、培訓一至二位承辦勞保、健保及退休工作之同仁
二、事業單位於新法實施後應注意之相關問題
1.在新法實施前,書面徵詢勞工擬選採之退休機制
2.五年內為適用勞基法退休機制之勞工提足退休準備
金
3.按月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入勞保局所設專戶)
或繳交年金保費,並書面通知勞工提繳金額
4.協助勞工辦理自願提繳
5.工資調整時,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6.事業單位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應辦變更登記
7.勞工到、離、復職、死亡,於七日內通知勞保局
8.勞工因故停職之申報,於復職後補提退休金
9.備置勞工名冊(記載勞工到、離職、工資、出勤、
每月提繳紀錄)
10.勞工離職,不得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繳回提
繳或繳納之退休金或保費
11.不得自訂其他退休辦法
12.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13.保存繳款收據作企業之費用
14.了解相關罰則
15.主管機關查對資料之配合
16.協助符合退休規定之勞工請領退休金及請領勞保老
年給付
三、為勞工投保意外險
四、省費或節稅方法
1.薪資結構之調整
2.為委任經理人提繳或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之雇主自行
提繳
3.委外代工
4.派遣勞工
5.與勞工協議結清以前年資
◎走出結清年資之迷思
第八章 勞工如何選採有利之退休機制及其他應
知事項
一、引言
二、勞工如何選採有利之退休機制
1.充分了解退休三制之內容及優缺點
2.了解事業單位之經營狀況及前景
3.斟酌雇主對勞工權益之重視及關心程度
4.考量自己的工作年資、轉業、深造、婚嫁、遷徙,
作為選採退休制之參考
5.了解事業單位提撥退休準備金之狀況
三、其他應知事項
1.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或到職七日內,以書面向事
業單位告知擬選採之退休制
2.選採勞基法之退休制者,得於五年內改採個人帳戶
制或年金保險
3.選用個人帳戶式或年金保險者,不得回選勞基法之
退休制
4.得於薪資%範圍內自行增提個人帳戶退休金,並
有綜所稅之優惠
5.收受雇主每月書面之提繳金額通知
6.雇主未依規定提繳,得於離職五年內請求賠償
7.雇主違反勞退法令得提出申訴
8.開始請領月退休金(實為季給)時,應投保延壽年
金保險
9.了解申領一次或月退金之條件及年金保險給付之約
定
10.了解未及退休亡故或請領月退休金未及平均餘命逝
世,一次領取或結清專戶餘額之規定
11.無遺屬及未指定請領人,其勞退金之歸屬
12.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
13.勞工退休基金之用途
14.勞工因故停職於復職時,雇主應為勞工補提繳退休
金
15.選用新制勞工,於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如資方因素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給付資遣費或
退休金
16.資方可以在不低於勞基法之資遣標準下提前結清保
留年資
17.適用新退休制者於新法實施後之年資,其資遣費
減半發給,並以六個月為限
18.勞工或遺屬請領退休金,應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
件
19.勞工退休金及請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
或供擔保
20.勞工離職,雇主不得扣留其工資以抵所提繳之退休
金或要求勞工繳回
21.選擇適用年金保險之勞工,為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
及受益人
22.選擇適用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新職單位
亦為年金保險者,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
附錄1.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立法說明
2.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3.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ISBN: 978957485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