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兩編:第一編總論,主要探討民法繼承編之規範與沿革(第1章),比較法視野下之繼承法(第2章),民法繼承編之教學、國家考試與研究成果(第3章)及民法繼承編與生活的關係,主要從司法實務與個案角度分析(第4章)。第二編本論,分析民法繼承編各章之結構與司法實務審判情形,共有6章,分別探討民法繼承編有關遺產繼承人之規定(第5章),繼承之效力(第6章),遺產之分割(第7章),拋棄繼承(第8章),無人承認之繼承(第9章)及遺囑(第10章)。
除了分析民法繼承編之結構與具體條文外,並針對各級法院判決及學說加以討論。第一編總論分析臺灣及傳統中國社會有關繼承法規範及其變遷;比較臺灣、德國及日本繼承法相關規定;探討臺灣民法繼承編之教學與國家考試,並從臺灣重要企業家之繼承案件說明繼承編在臺灣社會的運作狀況。讀者除了認識民法繼承編之體系與條文外,並可以理解實務之運作與反思民法繼承編對於家庭關係之影響。
除了分析民法繼承編之結構與具體條文外,並針對各級法院判決及學說加以討論。第一編總論分析臺灣及傳統中國社會有關繼承法規範及其變遷;比較臺灣、德國及日本繼承法相關規定;探討臺灣民法繼承編之教學與國家考試,並從臺灣重要企業家之繼承案件說明繼承編在臺灣社會的運作狀況。讀者除了認識民法繼承編之體系與條文外,並可以理解實務之運作與反思民法繼承編對於家庭關係之影響。
內容目錄
自 序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民法繼承編之規範與沿革
一、前 言/3
二、臺灣及傳統中國社會有關繼承事件之法規範及其變遷/4
三、1931年之民法繼承編結構及修法歷程/13
第二章 比較法視野下之繼承法
一、臺灣民法繼承編與德國、日本民法繼承編之關係/20
二、當代繼承制度存在之根據¾¾比較法觀點/21
三、比較臺灣與德國民法繼承編規定¾¾以法定繼承人之規定為例/27
四、民法繼承編之章節結構與教學研究¾¾比較法觀點/32
第三章 民法繼承編之教學、國家考試與研究成果
一、臺灣現階段民法繼承編之教學與國家考試/35
二、民法繼承編的研究成果/46
第四章 民法繼承編與生活:司法實務與個案
一、前 言/54
二、民法繼承編規定在臺灣司法實務現況/54
三、民法繼承編在臺灣社會的實際案例:當被繼承人留下遺囑時/58
第二編 本 論
第五章 遺產繼承人
一、前 言/73
二、民法繼承編第1章之條文結構/75
三、繼承人的資格/76
四、繼承人之種類/81
五、法定應繼分/90
六、代位繼承/94
七、喪失繼承權/100
八、繼承回復請求權/106
第六章 繼承之效力
一、前 言/116
二、臺灣民法繼承編第2章第1節之條文結構/116
三、從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原則(繼承原則之變遷)/117
四、繼承之標的:財產上的權利義務/120
五、遺產酌給請求權/128
六、繼承費用/137
七、繼承人共同繼承/142
八、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情形/147
九、繼承債務之償還及遺贈之交付/148
第七章 遺產之分割
一、前 言/154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遺產分割之條文結構/154
三、遺產分割之啟動及限制/155
四、遺產分割之方法/158
五、遺產分割之效力/162
六、屬於分割之遺產範圍:關於特種贈與之問題/164
第八章 拋棄繼承
一、繼承之特殊狀況:拋棄繼承與無人承認之繼承/170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拋棄繼承之條文結構/171
三、拋棄繼承之方式與其效力/171
四、繼承拋棄後是否可以撤回/178
五、拋棄繼承之後提起拋棄繼承無效訴訟/179
六、拋棄繼承之效力/180
七、繼承發生前,如果繼承人間約定某些人拋棄繼承時,其效力/181
八、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183
九、拋棄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兩年內受有被繼承人之贈與時,應如何處理/184
第九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一、無人承認之繼承/185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無人承認繼承之條文結構/185
三、無繼承人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選任遺產管理人/186
四、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狀況/187
五、遺產管理人之工作/188
六、國有財產局是否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討論/191
七、臺灣目前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192
第十章 遺 囑
一、遺囑之意義與實踐/194
二、有關遺囑訂定之相關條文結構/194
三、如何訂定有效之遺囑/196
四、遺囑之特殊性/198
五、遺囑之內容/200
六、立遺囑之方式/202
七、遺囑之撤回/215
八、遺囑之效力:遺贈/218
九、遺贈之承認與拋棄/221
十、遺贈與死因贈與的差異/224
十一、遺囑之執行/226
十二、遺囑與特留分規定/230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 民法繼承編之規範與沿革
一、前 言/3
二、臺灣及傳統中國社會有關繼承事件之法規範及其變遷/4
三、1931年之民法繼承編結構及修法歷程/13
第二章 比較法視野下之繼承法
一、臺灣民法繼承編與德國、日本民法繼承編之關係/20
二、當代繼承制度存在之根據¾¾比較法觀點/21
三、比較臺灣與德國民法繼承編規定¾¾以法定繼承人之規定為例/27
四、民法繼承編之章節結構與教學研究¾¾比較法觀點/32
第三章 民法繼承編之教學、國家考試與研究成果
一、臺灣現階段民法繼承編之教學與國家考試/35
二、民法繼承編的研究成果/46
第四章 民法繼承編與生活:司法實務與個案
一、前 言/54
二、民法繼承編規定在臺灣司法實務現況/54
三、民法繼承編在臺灣社會的實際案例:當被繼承人留下遺囑時/58
第二編 本 論
第五章 遺產繼承人
一、前 言/73
二、民法繼承編第1章之條文結構/75
三、繼承人的資格/76
四、繼承人之種類/81
五、法定應繼分/90
六、代位繼承/94
七、喪失繼承權/100
八、繼承回復請求權/106
第六章 繼承之效力
一、前 言/116
二、臺灣民法繼承編第2章第1節之條文結構/116
三、從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原則(繼承原則之變遷)/117
四、繼承之標的:財產上的權利義務/120
五、遺產酌給請求權/128
六、繼承費用/137
七、繼承人共同繼承/142
八、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情形/147
九、繼承債務之償還及遺贈之交付/148
第七章 遺產之分割
一、前 言/154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遺產分割之條文結構/154
三、遺產分割之啟動及限制/155
四、遺產分割之方法/158
五、遺產分割之效力/162
六、屬於分割之遺產範圍:關於特種贈與之問題/164
第八章 拋棄繼承
一、繼承之特殊狀況:拋棄繼承與無人承認之繼承/170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拋棄繼承之條文結構/171
三、拋棄繼承之方式與其效力/171
四、繼承拋棄後是否可以撤回/178
五、拋棄繼承之後提起拋棄繼承無效訴訟/179
六、拋棄繼承之效力/180
七、繼承發生前,如果繼承人間約定某些人拋棄繼承時,其效力/181
八、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183
九、拋棄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兩年內受有被繼承人之贈與時,應如何處理/184
第九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一、無人承認之繼承/185
二、民法繼承編有關無人承認繼承之條文結構/185
三、無繼承人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選任遺產管理人/186
四、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狀況/187
五、遺產管理人之工作/188
六、國有財產局是否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討論/191
七、臺灣目前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192
第十章 遺 囑
一、遺囑之意義與實踐/194
二、有關遺囑訂定之相關條文結構/194
三、如何訂定有效之遺囑/196
四、遺囑之特殊性/198
五、遺囑之內容/200
六、立遺囑之方式/202
七、遺囑之撤回/215
八、遺囑之效力:遺贈/218
九、遺贈之承認與拋棄/221
十、遺贈與死因贈與的差異/224
十一、遺囑之執行/226
十二、遺囑與特留分規定/230
ISBN: 9789862559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