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憲法原理實踐 | 拾書所

法學方法.憲法原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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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分三部分。第一、法學方法論之實踐。司法審判在實踐法規範價值秩序,審判者不能以充作立法者精準複印機為足,解釋法律須植入價值評價,方能圓滿為法之解決。又為避免流於主觀恣意,須藉助於法學方法理論之運用。第二、憲與法之對話。法規範有效存在基礎,以其合於憲法原理之故,合憲性解釋已為法解釋方法之一,未來確定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引進,合憲性控制將益形重要。第三、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2017年之司改國是會議,欲藉國民主權原理以改造並提昇司法權可信賴性為目標,為避免民粹式之改革傷及司法穩定根基,司改方略形成,須受憲法原理控制。此部分收錄著者司改會議期間在法官論壇發表之文章,用供參考。

作者簡介


魏大喨
台南市鹽水區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1992年1月)
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歴/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北、桃園、金門地方法院法官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結業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所兼任副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司法官學院民事審判實務講座、法官學院講座
現職/
最高法院法官


內容目錄


獻書文 i
推薦序 iii
序 言 vii
第壹部分 法學方法論之實踐 1
生存配偶因詐取離婚判決致婚姻家庭權受損害之再審權──法倫理性與法外法之續造 3
承攬工作瑕疵損害賠償之體系解釋──最高法院二則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25
法律扶助律師酬金求償差別待遇之合憲性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43
容許民家事事件合併審理之法學方法思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 59
鄰近居住者之私有道路自由通行權──以公法轉介進入私法關係為中心 77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之規範競合論 105
第貳部分 憲與法之對話 125
民事訴訟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3號判決評釋 127
大法庭制度之建構與決議制度之轉型 143
大法庭制度研議 151
司法事務官之本質論 163
民事法令要件事實跨越新舊法之信賴利益保護 177
罕見疾病兒童之醫療照護權──以兩公約之名 199
強制律師代理及限制起訴令之訴訟權保障 225
從司法權完整性探討司法院職務法庭組織建構 241
被遺忘權在台灣實現之法律途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評釋 269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制定權芻議 291
訴訟基本權在民事訴訟法之實現 303
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及受讓人之財產權保障 343
親子身分關係之立法基準──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影響 367
懲治盜匪條例失效論 383
第參部分 司法改革之憲法原理 409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定位與決議效力 411
國民主權原理與司法改革 419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憲法疑義──參審或陪審之憲法法官保留 429
憲法訴願制度引進之合憲性 437
大法官解釋制度之審判化 449
從憲法框架談法律人評鑑基金會設立之違憲 461
終審法院法官任命之民主正當性 469
由大法庭制度過渡到金字塔型訴訟 475
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以德國裁量上訴許可制為本 483
建設「人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中心理念、策略、方法──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493


ISBN: 978986295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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