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本土案例式教材(第四版)
內容簡介
本書拋棄傳統的體系式教學,而採生活法律、司法裁判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之案例式教學。此外,為方便讀者準備應考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民法考試,在本書一開始即以表格整理歷年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考試的民法命題分析,幫助讀者掌握重點及命題趨勢。在講述重要民法概念時,編列與此相關的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考題及答案解析,將觀念闡釋與實際例題對照呈現。
全書在第0章概論之後,分為六章分別講述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在許多章節都提供口訣,讓讀者容易記誦。各章末皆附有「案例」,以實際案例方式呈現及詳細解析,讓讀者將該章所學法規與實務相結合,更能融會貫通。
民法是規範我國人民的財產與身分關係之法律,本書以
本土民法案例為主軸,配介紹民法的精華內容,解析案例的參考答案與最新的歷屆試題。此拋棄傳統的體系式教學,從生活法律、司法裁判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的案例式教學,進一步啟發讀者對民法的瞭解與興趣,這是一本理論與實務兼備之民法教科書。
第四版更新相關法規、最新考題與命題分析,不僅是一本方便教學、學習效率高的民法教科書,也是一本生活化、實用性強的民法參考書,更是準備應考的寶典。
內容簡介
本書拋棄傳統的體系式教學,而採生活法律、司法裁判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之案例式教學。此外,為方便讀者準備應考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民法考試,在本書一開始即以表格整理歷年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考試的民法命題分析,幫助讀者掌握重點及命題趨勢。在講述重要民法概念時,編列與此相關的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考題及答案解析,將觀念闡釋與實際例題對照呈現。
全書在第0章概論之後,分為六章分別講述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在許多章節都提供口訣,讓讀者容易記誦。各章末皆附有「案例」,以實際案例方式呈現及詳細解析,讓讀者將該章所學法規與實務相結合,更能融會貫通。
民法是規範我國人民的財產與身分關係之法律,本書以
本土民法案例為主軸,配介紹民法的精華內容,解析案例的參考答案與最新的歷屆試題。此拋棄傳統的體系式教學,從生活法律、司法裁判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的案例式教學,進一步啟發讀者對民法的瞭解與興趣,這是一本理論與實務兼備之民法教科書。
第四版更新相關法規、最新考題與命題分析,不僅是一本方便教學、學習效率高的民法教科書,也是一本生活化、實用性強的民法參考書,更是準備應考的寶典。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王國治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 法學博士
現職:
銘傳大學 犯罪防治學系 副教授
經歷: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考試院 考選部 國家考試 命題兼閱卷委員
法務部 評鑑委員
基隆地方法院 調解委員
基隆地方法院 刑事補償事件 求償委員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基隆分會 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95年基隆市優秀社會青年
中華人權協會 理事
徐名駒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 法學博士
現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講師
鄭錦鳳
學歷:
日本名城大學 法學博士
現職:
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國治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 法學博士
現職:
銘傳大學 犯罪防治學系 副教授
經歷: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考試院 考選部 國家考試 命題兼閱卷委員
法務部 評鑑委員
基隆地方法院 調解委員
基隆地方法院 刑事補償事件 求償委員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基隆分會 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95年基隆市優秀社會青年
中華人權協會 理事
徐名駒
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 法學博士
現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講師
鄭錦鳳
學歷:
日本名城大學 法學博士
現職:
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 副教授
內容目錄
目錄
Ch 00 概論
一、 民法之意義
二、 民法之架構
三、 民法之性質
四、 民法上三大原則及其修正
Ch 01 民法總則篇
一、 法源
二、 使用文字
三、 確定數量
四、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民事責任能力
五、 物
六、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七、 人格權之保護
八、 意思表示
九、 法律行為
十、 時效
十一、 代理
十二、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區別
十三、 權利之行使
案例
Ch 02 債編總論
一、 債之意義
二、 債之發生原因
三、 債之種類
四、 債之效力
五、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六、 債之移轉
七、 債之消滅
案例
*車禍處理
一、 前言
二、 車禍八大處理要訣
三、 肇事者可能涉及到的法條
四、 結語
Ch 03 債編各論
一、 買賣
二、 買回
三、 特種買賣
四、 互易
五、 交互計算
六、 贈與
七、 租賃
八、 使用借貸
九、 消費借貸
十、 僱傭
十一、 承攬
十二、 旅遊
十三、 出版
十四、 委任
十五、 經理人及代辦商
十六、 居間
十七、 行紀
十八、 寄託
十九、 倉庫
二十、 運送
二十一、 合夥
二十二、 隱名合夥
二十三、 合會
二十四、 指示證券
二十五、 無記名證券
二十六、 終身定期金
二十七、 和解
二十八、 保證
二十九、 人事保證
案例
Ch 04 物權編
壹、 通則
一、 物權之概念
二、 物權法定主義
三、 物權變動原則
四、 物權行為無因性
五、 物權的客體
六、 物權之效力
七、 物權的變動
八、 物權之消滅
貳、 所有權
一、 通則
二、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三、 不動產所有權
四、 動產所有權
五、 共有
參、 用益物權
一、 地上權
二、 農育權
三、 不動產役權
四、 典權
肆、 擔保物權
一、 抵押權
二、 質權
三、 留置權
伍、 占有
一、 意義
二、 占有的種類
三、 占有的效力
四、 占有的物上請求權
五、 準占有
六、 修法趨勢
案例
Ch 05 親屬編
一、 親屬之意義
二、 親屬的種類
三、 血親
四、 姻親
五、 親等之計算
六、 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七、 婚姻
八、 夫妻財產制
九、 離婚
十、 父母子女
十一、 父母子女之權利與義務
十二、 監護
十三、 扶養
十四、 家
十五、 親屬會議
案例
Ch 06 繼承編
一、 繼承時點
二、 繼承開始之處所
三、 遺產繼承人
四、 代位繼承
五、 繼承權喪失之規定
六、 繼承回復請求權
七、 繼承之標的
八、 遺產之酌給
九、 應繼分
十、 繼承之方式
十一、 無人承認繼承
十二、 遺囑
十三、 遺贈
十四、 特留分
案例
Ch 00 概論
一、 民法之意義
二、 民法之架構
三、 民法之性質
四、 民法上三大原則及其修正
Ch 01 民法總則篇
一、 法源
二、 使用文字
三、 確定數量
四、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民事責任能力
五、 物
六、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七、 人格權之保護
八、 意思表示
九、 法律行為
十、 時效
十一、 代理
十二、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區別
十三、 權利之行使
案例
Ch 02 債編總論
一、 債之意義
二、 債之發生原因
三、 債之種類
四、 債之效力
五、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六、 債之移轉
七、 債之消滅
案例
*車禍處理
一、 前言
二、 車禍八大處理要訣
三、 肇事者可能涉及到的法條
四、 結語
Ch 03 債編各論
一、 買賣
二、 買回
三、 特種買賣
四、 互易
五、 交互計算
六、 贈與
七、 租賃
八、 使用借貸
九、 消費借貸
十、 僱傭
十一、 承攬
十二、 旅遊
十三、 出版
十四、 委任
十五、 經理人及代辦商
十六、 居間
十七、 行紀
十八、 寄託
十九、 倉庫
二十、 運送
二十一、 合夥
二十二、 隱名合夥
二十三、 合會
二十四、 指示證券
二十五、 無記名證券
二十六、 終身定期金
二十七、 和解
二十八、 保證
二十九、 人事保證
案例
Ch 04 物權編
壹、 通則
一、 物權之概念
二、 物權法定主義
三、 物權變動原則
四、 物權行為無因性
五、 物權的客體
六、 物權之效力
七、 物權的變動
八、 物權之消滅
貳、 所有權
一、 通則
二、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三、 不動產所有權
四、 動產所有權
五、 共有
參、 用益物權
一、 地上權
二、 農育權
三、 不動產役權
四、 典權
肆、 擔保物權
一、 抵押權
二、 質權
三、 留置權
伍、 占有
一、 意義
二、 占有的種類
三、 占有的效力
四、 占有的物上請求權
五、 準占有
六、 修法趨勢
案例
Ch 05 親屬編
一、 親屬之意義
二、 親屬的種類
三、 血親
四、 姻親
五、 親等之計算
六、 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七、 婚姻
八、 夫妻財產制
九、 離婚
十、 父母子女
十一、 父母子女之權利與義務
十二、 監護
十三、 扶養
十四、 家
十五、 親屬會議
案例
Ch 06 繼承編
一、 繼承時點
二、 繼承開始之處所
三、 遺產繼承人
四、 代位繼承
五、 繼承權喪失之規定
六、 繼承回復請求權
七、 繼承之標的
八、 遺產之酌給
九、 應繼分
十、 繼承之方式
十一、 無人承認繼承
十二、 遺囑
十三、 遺贈
十四、 特留分
案例
ISBN: 97898643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