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與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 拾書所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與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 620 元 原價 620
內容簡介


本論文集集結多位好友所發表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論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論文,在這些文章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第一篇),第二類針對娛樂產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制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制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制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產業、娛樂產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本論文彙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我國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法制的現況,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的發展。

內容目錄


自 序
作者簡介

導 論/1
第一篇 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篇

從多元文化論文創產業的法制建構
 壹、前 言/13
 貳、文化創意產業的憲法建構基礎/15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及特質/15
  二、以多元文化的國家目標為建構的基礎/17
  三、憲法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建構原則/23
 參、文化創意產業的法制建構/25
  一、法制建構的基本原則/25
  二、法制建構的內涵/27
 肆、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的檢討/41
  一、自由競爭法制的檢討/41
  二、國家促進法制的檢討/60
 伍、結論與建議/67
  一、自由競爭法制的修正建議/67
  二、國家促進法制的修正建議/68

論多元文化國下之文創產業與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與產業為例
 壹、前 言/71
 貳、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建構基礎/72
 參、臺灣社會的成人情色文化與產業發展/74
  一、色情(pornography)與成人情色文化產業發展/74
  二、A片文化與色情光碟片產業/77
  三、色情片在法律管制上的變遷與相關法制問題探究/81
 肆、多元文化國成人情色產業的管制的憲法正當性探究/91
  一、言論自由、財產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保障的衝突/91
  二、多元文化國管制正當性憲法觀點/94
 伍、結 論/94

臺灣文化產業發展與創意之法制構築與展望──以補助行政為中心
 壹、問題緣起/98
  一、再造文化治理、建構藝術自由支持體系/98
  二、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98
  三、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99
  四、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99
  五、/開展文化未來新篇:重視青年創意、強化數位革新,創造國際連結/99
 貳、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面臨問題/108
  一、臺灣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經緯/108
  二、文化創意產業與特色產業、國際競爭力/119
  三、/文化支出預算資源配置集中都會區及特定藝文項目之妥適性/124
  四、問題與省思/131
 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與補助行政/134
  一、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135
  二、相關課程之設計及教學活動/137
  三、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之補助/137
  四、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優惠/138
  五、獎助設置文化展演設施/138
  六、政府採購前之評選方式/139
  七、公有公共運輸場站廣告物空間之使用/139
  八、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140
  九、鼓勵建立自有品牌及協助拓展國際市場/141
  十、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142
  十一、協助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用/143
  十二、文化創意聚落之設置/144
  十三、文化創意之推廣/148
  十四、與教學資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訓/148
 肆、經濟輔助概念、運用與限制/149
  一、經濟輔助之概念/149
  二、經濟輔助之類型運用/151
  三、基本權之保障與限制/153
 伍、結 語/158

論嬌蕉包轉印愛馬仕柏金包外觀之著作權侵權爭議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辯
 壹、前 言/165
 貳、嬌蕉包是否侵犯柏金包之著作權?/168
  一、前提:柏金包的皮包外觀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169
  二、/重製、改作或實施?嬌蕉包轉印柏金包外觀的判斷/176
 參、嬌蕉包得否主張著作權仿作之合理使用/179
  一、著作權仿作的判斷標準──轉化利用測試法/170
  二、嬌蕉包是否可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之檢驗/193
 肆、結 論/201

論嬌蕉包與愛馬仕柏金包糾紛之商標侵權爭議
 壹、前 言/204
 貳、美國法院關於「商標仿作」之概念/206
  一、商標模仿是否構成商標仿作之判斷/208
  二、商標仿作是否造成商標混淆,其判斷標準之建立/211
  三、仿作著名商標是否造成商標淡化/219
 參、嬌蕉包商標仿作侵權與否之判斷/224
  一、商標仿作與否之判斷/224
  二、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之判斷/225
  三、仿作著名商標造成商標淡化之判斷/232
 肆、結 語/235

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
 壹、前 言/238
 貳、何謂電視節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241
 參、各國關於利用他人電視節目版式之法院判決/249
  一、/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紐西蘭、1989)/251
  二、Action Time v. Danmarks Radio & Television(瑞典、1992)/254
  三、Endemol Entertainment v. Antena 3(西班牙、1994)/254
  四、Endemol Entertainment v. Twentieth Television(美國、1998)/255
  五、Celador Productions v. Danmarks Radio Television(丹麥、1999)/256
  六、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荷蘭、1999)/258
  七、Endemol Productions v. TV SBT(巴西、2004)/261
  八、Nine Films & TV Pty. Ltd. v. Ninox TV Limited(澳洲、2005)/263
  九、Endemol International v. TVM Malta(馬爾他、2006)/265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271
  一、案例分析/272
  二、本文見解──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274
 伍、結 論/281

第二篇 娛樂產業法制篇

華人娛樂法學領域之建構──以動畫遊戲產業及流行音樂產業為例
 壹、娛樂法學領域之重要性/289
 貳、娛樂法學領域摸索之路/292
 參、臺灣動畫遊戲產業及流行音樂產業概況/294
  一、臺灣動畫遊戲產業概況/294
  二、臺灣流行音樂產業概況/297
 肆、動畫遊戲產業相關法律課題之鳥瞰/298
  一、性、暴力與遊戲分級法制/298
  二、線上遊戲之代理、研發與法律爭議/300
  三、線上遊戲成癮性與法律對策/302
  四、數位遊戲創作者的法律觀與道德觀/303
 伍、流行音樂產業相關法律課題之鳥瞰/304
  一、流行音樂業界的經紀約難題/304
  二、流行音樂著作權專業人才的培養/307
  三、流行音樂抄襲的法律問題/310
  陸、有待深耕的華人娛樂法學:代結論/314

論影視製作創意提案之法律保護
 壹、前 言/318
 貳、美國法院對於影視製作創意提案的保護/319
  一、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美國加州、1950)/322
  二、Weitzenkorn v. Lesser(美國加州、1953)/323
  三、Desny v. Wilder(美國加州、1956)/323
  四、Chandler v. Roach(美國加州、1957)/325
  五、Mann v. Columbia Pictures, Inc.(美國加州、1982)/327
  六、Whitfield v. Lear(美國紐約、1984)/329
  七、Sheehan v. MTV Networks(美國紐約、1992)/330
  八、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美國加州、1998)/332
  九、Fischer v. Viacom International, Inc.(美國馬里蘭州、2000)/334
  十、Metrano v. Fox Broadcasting Co.(美國加州、2000)/335
  十一、Wrench LLC v. Taco Bell(美國密西根州、2001)/336
  十二、Grosso v. Miramax Film Corp.(美國加州、2004)/337
 參、其他各國法院對電視節目創意提案保護的見解/345
  一、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澳洲、1980)/345
  二、Miles v. ITV Network Ltd.(英國、2003)/347
  三、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法國、2005)/348
  四、Urmi Juvekar Chiang v. Global Broadcast News Ltd. and Anr.(印度、2007)/350
 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356
  一、/案例分析及各種處理模式/356
  二、我國可行的處理建議/367
 伍、結 論/370

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產業──談黃安舉報周子瑜事件
 壹、事件背景/373
 貳、韓國經紀公司/374
 參、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產業/376

第三篇 數位網路法制篇

封鎖侵權網站?從英國法及歐盟判決──論封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演進
 壹、前 言/381
 貳、封鎖侵權網站?英國法規的演進/384
  一、英國著作權法:由CDPA 1988到DEA 2010/384
  二、數位經濟法(DEA 2010)第17條(暫時封鎖處分)之分析/388
  三、數位經濟法(DEA 2010)的ISP科技義務受到挑戰/391
  四、新興科技規避暫時封鎖處分/395
  五、小結:重回CDPA 1988第97A條/398
 參、歐盟判決:空白的暫時封鎖處分/401
 肆、代結論:暫時封鎖處分在臺灣?/404

數位時代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款──以英國2014年著作權修法為例
 壹、前 言/408
 貳、英國修正後《著作權法》除外規定/410
  一、公平處理(fair dealing)之概念/410
  二、英國新修《著作權法》各篇修正概說/412
  三、公共行政之公平處理篇/414
  四、身心障礙之公平處理篇/418
  五、研究、教育、圖書館及檔案室之公平處理篇/421
  六、為個人使用重製之公平處理篇/424
  七、引用及似顏繪、戲謔仿作之公平處理篇/428
 參、英國《著作權》修法之回響/433
  一、正面回響:圖書館、數據採礦與身心障礙者之公平處理/433
  二、反面回響:英國高院判決/434
 肆、結 論/436

網路購物機制之微調──從購物網站標價錯誤之數件判決談起
 壹、前 言/440
 貳、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法律定位與契約之成立/443
  一、認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性質為要約者/444
  二、認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性質為要約之引誘者/446
  三、小 結/447
 參、自動回覆確認信函之法律效力與契約之成立/449
 肆、以標價錯誤為由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法效/461
  一、業者標價錯誤的過失責任/461
  二、消費者的信賴利益與誠實信用/465
 伍、綜合分析與建議/469
  一、判斷網購交易網頁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應自其法律性質加以區分,不宜為使消費者勝訴而便宜採要約說、為使業者勝訴而便宜採要約之引誘說/473
  二、認定網購交易網頁為要約之引誘,應配合自動回覆電子系統之信函定義為承諾,方可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第15點「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有其制訂之意義/473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進一步要求業者須在自動回覆電子系統之信函內容明確標

Brand Sli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