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警察刑法解題書(3版) | 拾書所

這是一本警察刑法解題書(3版)

$ 510 元 原價 510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謝安+周易聯手打造訪間最強警察刑法解題書
大量收錄警察特考歷屆試題及必考重點
市面唯一最強最好警察刑法學者重點學說一網打盡
就是要你金榜題名


作者簡介


謝安
國立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MBA碩士班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榜首
警察三等特考及格
專攻警察情境實務、警察法規、刑事訴訟法
(相關著作10餘本)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相關刑法著作10餘本)


內容目錄


三版序
很多人會問我,當警官真的有比較好嗎?
每次面對這樣的問題,我都會這樣說:二者沒有什麼好不好或高低之分,只有職務內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角度與位置上處理問題,除了時間上比較自主(但很多時候也是例外)及工資較高外(但有時寧可好好的睡一晚),管理幹部大概就是追求一種看不到的成就感或是自我挑戰。尤其當所長折衝在同仁與長官之間,像夾心餅乾時,總會想說,為什麼不能簽約當值日佐一輩子就好。但偶爾能為同仁擋下各類的壓力(民代、他單位長官)、爭取較好的福利、破獲困難的案件、傳承自身的經驗時,那種心滿意足,也不是金錢或官階能衡量的,雖然同仁當下也不一定知道你做了多少!
選擇進修可並非全然以考取三等為目標,尤其警察情境實務、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規都與工作息息相關,多數同仁因為國考沒考、上班忙碌等不一而足的理由,法律觀念明顯不足,導致在第一線執法時有所猶疑,喪失第一時間破獲或深陷違法狀態而不知。
新年新希望,你不一定擁有黃金屋,但充實而不斷的進修,絕對讓你的未來有更多的可能。
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好運就在你身邊!
祝福大家,豬事如意、考試都金榜題名!
謝安

多虧了讀者的支持,這本書才能邁入三版。回首過往寫作的歲月,漫長而孤寂,能撐到現在,靠的是意志力、熱忱心,不為別的,只為了做好一件事。
準備考試的過程,都有一首「神曲」相伴,反覆縈繞耳際。筆者也有一首口袋歌曲:阿妹的〈旅程〉,裡頭有些勵志的歌詞,分享給各位:
明明醒著的午後    感覺像個夢
暖暖吹著的微風    走過的路一幕幕在夢中
每當懷疑開始搖頭   相信總是緊握我的雙手
告訴我努力會有結果
當我害怕的時候    什麼都沒把握
勇敢總是在左右    再困難的夢陪我一起做
每當傷心開始低頭   快樂悄悄走近對我訴說
讓我們抬頭看看天空
如果準備考試的壓力太大,不要悶著,聽首歌、運個動,澈底紓壓,才能飛得更高、跑得更遠。
周易
108.2 於厭世會社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刑法解題要領 5
Section1 鳥瞰—犯罪三階層體系A-1-3
Section2 構成要件論A-1-5
Topic1 構成要件行為A-1-10
1.1 構成要件行為:危險犯
【99基層警察—行政警察(男)(四等)】 A-1-10
Topic2 法益侵害結果A-1-12
1.2 法益侵害結果:加重結果犯
【改編自99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A-1-12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A-1-16
Topic3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A-1-17
1.3.1 條件因果關係⑴:累積因果關係
【99普考—法律政風】 A-1-17
1.3.2 條件因果關係⑵:雙重因果關係
【104高考—法制(三級)】 A-1-20
1.3.3 條件因果關係⑶:超越因果關係
【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1-23
1.3.4 客觀歸責理論⑴【102國軍轉任—廉政(上校轉任)】 A-1-26
【102身特—法制(三等)】A-1-27

刑法總則篇
構成要件論
Chapter1
1.3.5 客觀歸責理論⑵【99書記官(四等)】 A-1-28
【94警特—行政警察(三等)】A-1-31
Topic4 構成要件故意與構成要件過失A-1-33
1.4.1 構成要件故意vs.構成要件過失
【100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1-33
【105高考—法制(三級)】A-1-36
1.4.2 構成要件過失:信賴原則
【97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1-37
【100普考—法律政風】A-1-40
Topic5 不作為犯A-1-41
1.5.1 不作為犯⑴【101律師(節錄)】 A-1-43
【105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1-46
【106高考—法制(三級)(節錄)】A-1-47
1.5.2 不作為犯⑵【102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48
違法性論
Chapter2
Section1 阻卻違法事由總論A-2-2
Section2 阻卻違法事由各論A-2-5
Topic1 依法令之行為A-2-17
2.1.1 依法令之行為⑴—現行犯逮捕
【101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節錄)】 A-2-17
【101升官等—行政警察(警正)】A-2-18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A-2-19
2.1.2 依法令之行為⑵—警察依法使用警械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 A-2-21
【103警大】A-2-24
2.1.3 依法令之行為⑶—自助行為
【90臺灣、福建基層—一般行政(三等)】 A-2-27
2.1.4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
【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A-2-29
Topic2 正當防衛A-2-31
2.2.1 正當防衛⑴—侵害現在性之認定
【94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2-31
2.2.2 正當防衛⑵—侵害現在性之認定
【101書記官(四等)】 A-2-34
2.2.3 正當防衛⑶—防衛行為過當與否之認定
【改編自文章題】 A-2-37
2.2.4 正當防衛⑷—防衛意思:互毆與正當防衛
【94司法官(節錄)】 A-2-40
【100地特—法制(三等)】A-2-42
2.2.5 正當防衛⑸—挑撥防衛(防衛行為非屬權利濫用)
【改編自文章題】 A-2-43
【102書記官(四等)】A-2-46
Topic3 緊急避難A-2-47
2.3.1 緊急避難⑴—避難行為過當與否之認定
【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2-47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A-2-49
2.3.2 緊急避難⑵—避難行為之衡平性(優越利益衡量)
【96高考—法制(三級)】 A-2-50
2.3.3 緊急避難⑶—自招危難【102地特—法制(三等)】 A-2-52
【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2-55
2.3.4 緊急避難⑷—強制性緊急避難【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2-56
【100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A-2-59
Topic4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A-2-59
2.4.1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⑴—推測之承諾
【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2-59
2.4.2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⑵—義務衝突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A-2-61
責任論
Chapter3
Section1 罪責概說A-3-2
Section2 罪責要素A-3-3
Section3 原因自由行為(刑§19Ⅲ)A-3-7
3.1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3-10
【107警特—行政警察(四等)】A-3-12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三等)】A-3-13
未遂犯論
Chapter4
Section1 未遂犯之基本審查架構(刑§25Ⅰ)A-4-2
Section2 未遂犯之型態A-4-3
Topic1 著手A-4-8
4.1 著手之認定—竊盜罪之著手
【104升官等—廉政(薦任)(節錄)】 A-4-8
Topic2 不能未遂A-4-11
4.2.1 不能未遂(不能犯)⑴【100書記官(三等)】 A-4-11
4.2.2 不能未遂(不能犯)⑵【95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A-4-14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A-4-16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A-4-16
Topic3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A-4-18
4.3.1 中止未遂(中止犯)
【100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4-18
【99警特—行政警察(三等)(節錄)】A-4-21
【104警特—警察法制(三等)(偵查法學)】A-4-21
【106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A-4-22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A-4-22
4.3.2 預備犯能否成立中止犯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4-24
4.3.3 準中止未遂(準中止犯)
【100 地特—法制(三等)】 A-4-27
錯誤論
Chapter5
Section1 錯誤=主客觀不一致A-5-2
Section2 禁止規範與容許規範A-5-3
Topic1 構成要件錯誤A-5-12
5.1.1 客體錯誤【101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5-12
【101警大—警佐(第二類)】A-5-14
【107司特—法警(四等)】A-5-15
【107原特—法警(四等)】A-5-15
5.1.2 打擊錯誤【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 A-5-16
5.1.3 因果歷程錯誤【103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A-5-18
【106 原特—法警(四等】A-5-21
Topic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5-22
5.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02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 A-5-22
【102 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A-5-24
【104 書記官(四等)】A-5-24
正犯與共犯
Chapter6
Section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標準A-6-3
Section2 正犯與共犯之類型A-6-5
Topic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A-6-10
6.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100高考—戶政(三級)(節錄)】 A-6-10
Topic2 正犯A-6-11
6.2.1 間接正犯【96高考—法制(三級)】 A-6-11
【99書記官(三等)】A-6-14
【104司法官(節錄)】A-6-14
【105一般警察—行政警察(四等)】A-6-16
6.2.2 過失共同正犯【99地特—法律政風(四等)】 A-6-17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A-6-19
6.2.3 相續共同正犯【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6-20
6.2.4 共同正犯之逾越
【105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 A-6-25
6.2.5 共同正犯之脫離【98律師】 A-6-31
6.2.6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A-6-34
【98高考—法制(三級)】A-6-37
【104升官等—廉政(簡任)】A-6-38
6.2.7 共同正犯之綜合考題【105警大】 A-6-39
【104身特—法制(三等)】A-6-42
Topic3 共犯A-6-44
6.3.1 教唆犯
【改編自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6-44
6.3.2 教唆犯之特殊問題⑴【95高考—法制(三級)】 A-6-46
【99高考—法制(二級)】A-6-49
6.3.3 教唆犯之特殊問題⑵【102書記官(三等)】 A-6-50
【105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A-6-53
【105地特—法制(三等)】A-6-54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A-6-56
6.3.4 幫助犯⑴【103原特—法警(四等)】 A-6-57
【101警特—刑事警察(三等)(偵查法學)】A-6-59
6.3.5 幫助犯⑵【107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 A-6-61
【106普考—法律廉政】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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