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民法物權編是財產法的重要成分,更是自由經濟制度下的核心內容。物權編的規定,延續了民法總則的法理基礎,並與民法債編共同架構財產的歸屬與分配。本書係作者在完成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概要等重要財產法著作中的系列之一。
為使讀者能有效率地適應法律專業的邏輯體系架構,本書由簡易的語言入門,其後再以漸進之方式,帶領讀者深入探討物權之法學理論,並輔以中外通說、實務觀點,以及作者個人之意見,使讀者精確地掌握民法物權的解釋與適用。本書共分十章,第一章至第三章乃物權的基本原理原則,第四章以下為各種物權,包括第四、五章的所有權、第六章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第七章至第九章的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第十章為占有。
九版序
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建構了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依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在此同時,本次修法亦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並規定2018年12月7日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之提案程序為之。此一制度定於2019年7月4日正式施行,從此最高法院之裁判,應不再存有歧異之情形,使得最高法院之判決均具有判例之實質功能。至於最高法院之判例、決議之援引,在各界未有統一之應對前,本書仍循過往之方式,未有改變。
本次改版,形式上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刪除、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用語者,有為配合版面而略作調整,亦有就語意加以改寫,使其表述更為完整等情形。至於實質部分,亦多有提供最新參考資料,並就內容加以修正。感謝諸多讀者在使用本書後所提供的建議與指正,除了讓本書能夠更加充實外,更代表了對於本書的關注與期盼。筆者只能更努力地充實本書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
2019年6月20日
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民法物權編是財產法的重要成分,更是自由經濟制度下的核心內容。物權編的規定,延續了民法總則的法理基礎,並與民法債編共同架構財產的歸屬與分配。本書係作者在完成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概要等重要財產法著作中的系列之一。
為使讀者能有效率地適應法律專業的邏輯體系架構,本書由簡易的語言入門,其後再以漸進之方式,帶領讀者深入探討物權之法學理論,並輔以中外通說、實務觀點,以及作者個人之意見,使讀者精確地掌握民法物權的解釋與適用。本書共分十章,第一章至第三章乃物權的基本原理原則,第四章以下為各種物權,包括第四、五章的所有權、第六章用益物權(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第七章至第九章的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第十章為占有。
九版序
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建構了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依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在此同時,本次修法亦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並規定2018年12月7日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之提案程序為之。此一制度定於2019年7月4日正式施行,從此最高法院之裁判,應不再存有歧異之情形,使得最高法院之判決均具有判例之實質功能。至於最高法院之判例、決議之援引,在各界未有統一之應對前,本書仍循過往之方式,未有改變。
本次改版,形式上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刪除、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用語者,有為配合版面而略作調整,亦有就語意加以改寫,使其表述更為完整等情形。至於實質部分,亦多有提供最新參考資料,並就內容加以修正。感謝諸多讀者在使用本書後所提供的建議與指正,除了讓本書能夠更加充實外,更代表了對於本書的關注與期盼。筆者只能更努力地充實本書以為回饋!然而個人能力畢竟有限,謬誤亦所難免,祈望讀者及授課同道們在未來仍能夠本於包容的心態,繼續給予本書關心與勉勵。
鄭冠宇
2019年6月20日
序於台北東吳大學崇基樓研究室
作者簡介
鄭冠宇
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
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
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德國哥廷根(Göttingen)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傅爾布萊特(Fulbright)訪問學者
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強制執行法修正委員
民法物權編修正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國防部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內容目錄
九版序 1
序 3
第一章 概論 1
第一節 什麼是物權 2
第二節 物權法與民法各編的關聯 7
第三節 債權與物權 9
第四節 物權之基本原則 16
第五節 物權法定主義 24
第六節 公示及公信原則 28
第七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 30
第二章 不動產物權變動 41
第一節 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42
第二節 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62
第三節 不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74
第三章 動產物權變動 85
第一節 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86
第二節 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101
第三節 脫離物(盜贓物、遺失物) 之善意取得 113
第四節 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127
第五節 添附 143
第六節 時效取得 178
第四章 所有權 197
第一節 意義 198
第二節 所有權之權能 202
第三節 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 224
第四節 土地相鄰關係 239
第五節 袋地通行權 255
第六節 越界建築 268
第五章 所有權之特殊型態 277
第一節 概說 278
第二節 分別共有 281
第三節 公同共有 320
第四節 準共有 334
第五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339
第六章 用益物權 353
第一節 概說 354
第二節 普通地上權 356
第三節 區分地上權 383
第四節 農育權 390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 408
第六節 典 權 436
第七章 抵押權 465
第一節 債權之擔保 466
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 470
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559
第四節 其他抵押權 592
第五節 讓與擔保 614
第八章 質權 621
第一節 意義 622
第二節 質權之種類 623
第三節 質權之利弊 624
第四節 動產質權 626
第五節 權利質權 656
第九章 留置權 685
第一節 意義 686
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689
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701
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708
第五節 其他留置權 710
第十章 占有 715
第一節 意義 716
第二節 占有種類 720
第三節 占有之取得與消滅 727
第四節 占有之效力 731
第五節 占有之保護 734
第六節 準占有 744
序 3
第一章 概論 1
第一節 什麼是物權 2
第二節 物權法與民法各編的關聯 7
第三節 債權與物權 9
第四節 物權之基本原則 16
第五節 物權法定主義 24
第六節 公示及公信原則 28
第七節 物權行為無因性 30
第二章 不動產物權變動 41
第一節 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42
第二節 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62
第三節 不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74
第三章 動產物權變動 85
第一節 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86
第二節 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 101
第三節 脫離物(盜贓物、遺失物) 之善意取得 113
第四節 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之動產物權變動 127
第五節 添附 143
第六節 時效取得 178
第四章 所有權 197
第一節 意義 198
第二節 所有權之權能 202
第三節 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 224
第四節 土地相鄰關係 239
第五節 袋地通行權 255
第六節 越界建築 268
第五章 所有權之特殊型態 277
第一節 概說 278
第二節 分別共有 281
第三節 公同共有 320
第四節 準共有 334
第五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339
第六章 用益物權 353
第一節 概說 354
第二節 普通地上權 356
第三節 區分地上權 383
第四節 農育權 390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 408
第六節 典 權 436
第七章 抵押權 465
第一節 債權之擔保 466
第二節 普通抵押權 470
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559
第四節 其他抵押權 592
第五節 讓與擔保 614
第八章 質權 621
第一節 意義 622
第二節 質權之種類 623
第三節 質權之利弊 624
第四節 動產質權 626
第五節 權利質權 656
第九章 留置權 685
第一節 意義 686
第二節 留置權之取得 689
第三節 留置權之效力 701
第四節 留置權之消滅 708
第五節 其他留置權 710
第十章 占有 715
第一節 意義 716
第二節 占有種類 720
第三節 占有之取得與消滅 727
第四節 占有之效力 731
第五節 占有之保護 734
第六節 準占有 744
ISBN: 978986295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