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依照2019年6月修改通過的刑法進行寫作,除了根據國家考試命題大綱選擇論述的罪名外,並加入一些具有重要學理意義,而為習法者應該知悉的罪名。寫作方法上,係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結合我國重要議題,對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深度的引用與討論,以求完整地闡釋每一罪名的保護法益、體系結構與基本內容。不論是仍在學習與準備考試的讀者,抑或已經從事刑事實務工作的人士,皆可透過對本書的研讀,獲得對相關知識廣泛且體系性的理解,反思既有知識,並從更遼闊的視野觀察各罪問題。
本書依照2019年6月修改通過的刑法進行寫作,除了根據國家考試命題大綱選擇論述的罪名外,並加入一些具有重要學理意義,而為習法者應該知悉的罪名。寫作方法上,係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結合我國重要議題,對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深度的引用與討論,以求完整地闡釋每一罪名的保護法益、體系結構與基本內容。不論是仍在學習與準備考試的讀者,抑或已經從事刑事實務工作的人士,皆可透過對本書的研讀,獲得對相關知識廣泛且體系性的理解,反思既有知識,並從更遼闊的視野觀察各罪問題。
作者簡介
許澤天
臺灣宜蘭人
現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比較法學組學士
序言
立法院在今年夏天前修改的二十幾條罪名,以及去年修改的環境刑法規定,花費我不少心力。人格法益部分,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的法定刑調整,可避免對個案科處過苛的無期徒刑,限縮生母殺嬰罪的適用範圍,對於初生嬰兒的生命保護具有正面意義,未來可再配合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調整,廢除這兩個罪名;將「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與「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分為兩項,賦予不同刑度,符合本書區分「他殺」與「自殺」的論述體例,釋義學上不宜再將兩者合稱「加功自殺」,未來立法可將後者限縮或除罪,儘量避免對個人的生死決定動用刑法干預,徒留生命的苦痛折磨;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聚眾鬥毆罪刪除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罪各條規定處斷,實屬正確,但只針對在場助勢之人規定刑罰,仍屬敗筆,而須在解釋上將下手實施傷害者評價為也是在場助勢之人;刪除傳染花柳病罪,係屬正確,因其原本就可透過傷害健康評價;在傷害致死罪採行為危險說的立場下,是否有必要增訂妨害自然發育罪的結果加重犯,不無疑義,如參考立法說明所提的德國刑法第225條,應考慮作為加重結果者,乃是生命或重傷之危險。公共法益部分,除在公共危險罪刪除業務過失,對於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政策,依然犯下僅重視且仇視酒駕的錯誤,先在2013年濫修酒駕認定標準,對2011年起開始制定的結果加重犯不斷濫調刑罰,除再修法外,解釋上應注意落實責任原則;違背扣押效力罪,給予國家命令過高保護,並偷渡損害債權罪的保護價值,並不妥適;對主刑法中唯一環境刑法規定修改,雖正確地刪除致生公共危險,卻仍將空氣、土壤與水體擺在一起,亦未在文字彰顯行政從屬意義,而有必要再斟酌環境科學與比較法先例作出更細緻的設計,並在檢討有疑義的事業活動者責任外,也考量主管環境事務的公務員責任。關於財產法益,把竊佔罪納入加重竊盜適用範圍,實益如何,猶待觀察,但在理解上不應把保護使用權的竊佔罪與保護所有權的竊盜罪相互混淆。立法者在部分罪名中用罰金十萬(五十萬)元作為有期徒刑一年(五年)選科的思考,暫且不論是否過於僵化或不切實際,罰金刑的整體改革,已是迫切需要,不該再透過零星修法方式處理。
大法官在今年五月底作出有關肇事逃逸罪的釋字777號中,指出「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提出該罪刑度對於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實與該罪法益定位息息相關,現行法的弊病,除修法外,別無他途。類似問題,也出現在遺棄罪保護方向的多重理解。
今年七月施行的大法庭新制,其將取代過去決議、判例制度,並使日後每一則終審法院裁判見解,均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效,提高裁判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但制度能否成功,關鍵仍在人的知識與態度,如未奠基在學理基礎上對實際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不但果效不高,反因見解統一帶來惡果。事實上,不論是以哪種方式表達的法律見解,其有無參考價值,都是看其說理論證,學者見解如此,最高法院,基層法院,亦復如此。過去的判例與決議,具參考價值與檢討意義者,仍有引述必要。
本書寫作歷時四年,先前曾出版刑法各論(一)、(二),並打算繼續出版(三)、(四),以陸續涵蓋刑法分則與重要附屬刑法條文。但因考慮日後改版問題與寫作規劃,並避免造成內容龐大的表象壓力等因素,決定仍用上下冊方式出版,並將書名敲定為刑法分則,從頭出發。在時間壓迫的忙碌工作裡,幸有康士坦茨大學Andreas Popp教授提供進修場所,翁英琇、蔡忠明、林佳穎、陳兆玟、洪靖婷協助資料蒐集與校對,以及岳母和妻子對幼子的照料,在此一併致謝。
許澤天
2019年8月
臺灣宜蘭人
現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比較法學組學士
序言
立法院在今年夏天前修改的二十幾條罪名,以及去年修改的環境刑法規定,花費我不少心力。人格法益部分,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的法定刑調整,可避免對個案科處過苛的無期徒刑,限縮生母殺嬰罪的適用範圍,對於初生嬰兒的生命保護具有正面意義,未來可再配合普通殺人罪的法定刑調整,廢除這兩個罪名;將「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與「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分為兩項,賦予不同刑度,符合本書區分「他殺」與「自殺」的論述體例,釋義學上不宜再將兩者合稱「加功自殺」,未來立法可將後者限縮或除罪,儘量避免對個人的生死決定動用刑法干預,徒留生命的苦痛折磨;過失犯的處罰原本過輕,業務過失本就稱不上加重,修法提高過失犯刑度,廢除業務過失,不但是個正確的刑事政策,也可避免何謂業務的解釋困難;聚眾鬥毆罪刪除下手實施傷害者依傷害罪各條規定處斷,實屬正確,但只針對在場助勢之人規定刑罰,仍屬敗筆,而須在解釋上將下手實施傷害者評價為也是在場助勢之人;刪除傳染花柳病罪,係屬正確,因其原本就可透過傷害健康評價;在傷害致死罪採行為危險說的立場下,是否有必要增訂妨害自然發育罪的結果加重犯,不無疑義,如參考立法說明所提的德國刑法第225條,應考慮作為加重結果者,乃是生命或重傷之危險。公共法益部分,除在公共危險罪刪除業務過失,對於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政策,依然犯下僅重視且仇視酒駕的錯誤,先在2013年濫修酒駕認定標準,對2011年起開始制定的結果加重犯不斷濫調刑罰,除再修法外,解釋上應注意落實責任原則;違背扣押效力罪,給予國家命令過高保護,並偷渡損害債權罪的保護價值,並不妥適;對主刑法中唯一環境刑法規定修改,雖正確地刪除致生公共危險,卻仍將空氣、土壤與水體擺在一起,亦未在文字彰顯行政從屬意義,而有必要再斟酌環境科學與比較法先例作出更細緻的設計,並在檢討有疑義的事業活動者責任外,也考量主管環境事務的公務員責任。關於財產法益,把竊佔罪納入加重竊盜適用範圍,實益如何,猶待觀察,但在理解上不應把保護使用權的竊佔罪與保護所有權的竊盜罪相互混淆。立法者在部分罪名中用罰金十萬(五十萬)元作為有期徒刑一年(五年)選科的思考,暫且不論是否過於僵化或不切實際,罰金刑的整體改革,已是迫切需要,不該再透過零星修法方式處理。
大法官在今年五月底作出有關肇事逃逸罪的釋字777號中,指出「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提出該罪刑度對於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實與該罪法益定位息息相關,現行法的弊病,除修法外,別無他途。類似問題,也出現在遺棄罪保護方向的多重理解。
今年七月施行的大法庭新制,其將取代過去決議、判例制度,並使日後每一則終審法院裁判見解,均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效,提高裁判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但制度能否成功,關鍵仍在人的知識與態度,如未奠基在學理基礎上對實際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不但果效不高,反因見解統一帶來惡果。事實上,不論是以哪種方式表達的法律見解,其有無參考價值,都是看其說理論證,學者見解如此,最高法院,基層法院,亦復如此。過去的判例與決議,具參考價值與檢討意義者,仍有引述必要。
本書寫作歷時四年,先前曾出版刑法各論(一)、(二),並打算繼續出版(三)、(四),以陸續涵蓋刑法分則與重要附屬刑法條文。但因考慮日後改版問題與寫作規劃,並避免造成內容龐大的表象壓力等因素,決定仍用上下冊方式出版,並將書名敲定為刑法分則,從頭出發。在時間壓迫的忙碌工作裡,幸有康士坦茨大學Andreas Popp教授提供進修場所,翁英琇、蔡忠明、林佳穎、陳兆玟、洪靖婷協助資料蒐集與校對,以及岳母和妻子對幼子的照料,在此一併致謝。
許澤天
2019年8月
內容目錄
第一章 殺人與墮胎/1
第一節 普通殺人罪 4
第二節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17
第三節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44
第四節 過失致死罪 63
第五節 墮胎罪 68
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81
第一節 遺棄罪 83
第二節 肇事逃逸罪 105
第三章 傷害身體/121
第一節 普通傷害罪 123
第二節 傷害致死罪 147
第三節 重傷罪 152
第四節 聚眾鬥毆罪 164
第四章 妨害自由與性自主/173
第一節 強制罪 175
第二節 私行拘禁罪 199
第三節 恐嚇個人罪 211
第四節 侵入住居罪 218
第五節 非法搜索罪 229
第六節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232
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51
第一節 公然侮辱罪 253
第二節 誹謗罪 268
第三節 妨害信用罪 284
第六章 妨害秘密/287
第一節 妨害文件秘密罪 289
第二節 入侵電腦罪 296
第三節 窺視竊聽竊錄罪 302
第四節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317
第七章 公共危險/325
第一節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處所罪 327
第二節 其他放火罪 337
第三節 不能安全駕駛罪 342
第四節 其他交通危險罪 358
第五節 污染空氣、土壤或水體罪 374
第八章 偽造犯罪/387
第一節 文書概念 389
第二節 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402
第三節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22
第四節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27
第五節 行使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433
第六節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438
第七節 偽造貨幣罪 442
第九章 貪污/451
第一節 公務員犯罪概說 453
第二節 一般受賄罪 467
第三節 加重受賄罪 487
第四節 行賄罪 492
第五節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497
第六節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505
第十章 妨害司法/513
第一節 藏匿人犯罪 515
第二節 妨害刑事證據罪 524
第三節 偽證罪 531
第四節 誣告罪 548
第五節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560
第六節 枉法行為罪 564
第十一章 妨害公權力/573
第一節 妨害公務罪 575
第二節 侵害公務上掌管物品罪 587
第三節 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與違背扣押效力罪 591
第四節 僭行公務員職權 596
第五節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599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罪名/605
第一節 誘拐未成年人罪 607
第二節 妨害投票罪 618
第三節 聚眾騷亂罪 626
第四節 恐嚇公眾罪 631
第五節 促成性交易罪 635
第一節 普通殺人罪 4
第二節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17
第三節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44
第四節 過失致死罪 63
第五節 墮胎罪 68
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81
第一節 遺棄罪 83
第二節 肇事逃逸罪 105
第三章 傷害身體/121
第一節 普通傷害罪 123
第二節 傷害致死罪 147
第三節 重傷罪 152
第四節 聚眾鬥毆罪 164
第四章 妨害自由與性自主/173
第一節 強制罪 175
第二節 私行拘禁罪 199
第三節 恐嚇個人罪 211
第四節 侵入住居罪 218
第五節 非法搜索罪 229
第六節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232
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51
第一節 公然侮辱罪 253
第二節 誹謗罪 268
第三節 妨害信用罪 284
第六章 妨害秘密/287
第一節 妨害文件秘密罪 289
第二節 入侵電腦罪 296
第三節 窺視竊聽竊錄罪 302
第四節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317
第七章 公共危險/325
第一節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處所罪 327
第二節 其他放火罪 337
第三節 不能安全駕駛罪 342
第四節 其他交通危險罪 358
第五節 污染空氣、土壤或水體罪 374
第八章 偽造犯罪/387
第一節 文書概念 389
第二節 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402
第三節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22
第四節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27
第五節 行使經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433
第六節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438
第七節 偽造貨幣罪 442
第九章 貪污/451
第一節 公務員犯罪概說 453
第二節 一般受賄罪 467
第三節 加重受賄罪 487
第四節 行賄罪 492
第五節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497
第六節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505
第十章 妨害司法/513
第一節 藏匿人犯罪 515
第二節 妨害刑事證據罪 524
第三節 偽證罪 531
第四節 誣告罪 548
第五節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560
第六節 枉法行為罪 564
第十一章 妨害公權力/573
第一節 妨害公務罪 575
第二節 侵害公務上掌管物品罪 587
第三節 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與違背扣押效力罪 591
第四節 僭行公務員職權 596
第五節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599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罪名/605
第一節 誘拐未成年人罪 607
第二節 妨害投票罪 618
第三節 聚眾騷亂罪 626
第四節 恐嚇公眾罪 631
第五節 促成性交易罪 635
ISBN: 978986540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