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 | 拾書所

國籍與戶政法規(含概要)(高普考.地方特考.身障特考)

$ 435 元 原價 550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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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問題的正確答案你知道嗎>>>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關於戶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生活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B)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 (C)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D)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因須同時換領戶內成員之國民身分證,需要有戶內成員的書面委託。
◆甲和乙為夫妻,長年旅居日本,在臺灣未曾設戶籍,現回臺灣離婚並辦理登記,依戶籍法規定得於何處辦理? (A)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 (B)僅得於離婚地之戶政事務所 (C)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D)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考試重點在這裡!
戶籍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一出生即有出生登記與報戶口的義務,但報哪家戶口及何人為戶長,相繼影響的是我們就學及選舉等權利。在此以下列事件為案例:小翊認為自己才是一家之主,遂想登記為戶長,然小翊的配偶小琪卻認為自己才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事務,想以自己名義為戶長,故戶長地位是代表一戶,在同一戶成員身分應有親屬關係及尊卑先後。若住在同一戶,想遷入其他戶,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惟戶政機關如何在人民遷徙自由前提下,掌握該區域實際人口數額,仍須立法予以規範;再者,配偶身分登記,係以其有結婚登記事實予以確認。登記為對客觀事實的記載,若申請登記人所記載合法事實有所變更,得為變更或廢止登記;若申請人所為違法事實登記,則得予以撤銷登記,至於事實有所誤載得為更正登記。國民身分證亦能證明自己為中華民國人,背面有記載配偶名及父母名、戶籍所在地為何,此身分證明具有全國效力,另戶籍謄本也具有相同效力。其他申請證明文件或登記程序事項,及如何確保身分及登記真實性,更是考題頻出的範圍。

姓名為辨別一個人代表稱呼,主觀上會覺得好聽與否或認為該名字有無好的運氣,從一開始命名後其所為的第一次姓名登記,到成年使用後是否更改原本姓名,我們都有自主決定權,但若該姓名已經涉及公益事實,則自主決定權會受到限制,諸如已受徒刑執行,因要確認本人的公益事實而不能改名,所以,何種情形得改姓或改名,及何種情形不得改姓或改名,與改姓或改名次數限制,都是考試重點。試舉下列事件為例:例如王烏圭對自己名字甚不滿意,因為別人都把他改稱烏龜,自己聽了主觀上總覺得比人地位矮了一截,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王烏圭仍有民事訴訟審理及刑事訴訟判決執行,此時能不能改名就不只涉及個人的自主決定自由,還涉及其他公益事實的考量。

國籍法重點則在歸化的種類,其要件為何?不能申請喪失國籍情形、擔任公職人員之國籍限制,都是考試重點。尤其當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時,原因為何?主管機關許可其他外國人的來臺滯留或歸化為中華民國人,其個案在臺適應性認定標準為何,此類考題頻頻出現。諸如以運動員為例,我國欲網羅籃球人才,便對留臺於我國打球之外國人詢問其歸化的意願,藉由歸化的程序來提升我國於國際籃球角逐競賽贏得獎杯的能力,此係有助於我國未來國際運動競賽得名的歸化。

本書特色在這裡!
戶籍法規是一科相當具有實用性的科目,而且也是戶政考上分發後,在工作上很重要的一個法律基礎。有鑒於此,千華特聘名師,針對高普考、地方特考編寫這部書,其特點如下:

1. 依據最新公告考試大綱精編。
2. 以章節導讀、精華重點整理及精選測驗題庫分章方式編撰。
3. 配合考試出題的範圍與方式,並以同學們最能接受的方式,去蕪存菁。
4. 根據最新涉外民事法律相關內容,並配合本書所收錄之最新相關法規彙編。
5. 搜羅歷年相關試題之題目及解析。

準備方法在這裡!
一、法規研讀
(一)在選擇題的考題中,法條的內容必定是考試的重點。而在法條的出題方式中,大致集中於下列兩個方向: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因此對於特定法律效果的發生,應符合那些構成要件,便往往成為考試的重點之一。例如104年普考第9題所問的申請改姓之情事,此題即需符合姓名條例第6條情事。
(三)另外法律效果部分,我們可以104年普考第23題為例:「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下列何種登記?」此即為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二、法規比較
104年高考第四題:「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收養、監護、輔助、扶養之準據法,各如何適用?」此題分別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同學們法條內容必需熟悉,始得做出完整的說明。
三、實務演練
有時出題老師會以實務方式考各位同學對於法條的理解。例如101年普考第45題,本題所舉各種實例,則需配合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判斷之。
如前所述,戶籍法規本身是相當具有實用性之法規,因此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位同學在日常生活中,應培養將社會訊息結合相關法條之習慣。例如選舉前,媒體不斷播報幽靈人口遷移戶籍的新聞,此時同學便應聯想到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唯有將法規與生活實務結合,不但這些學科的內容會具有生命,不再枯燥乏味,同時對於釐清我們對於法條概念之差異,亦有相當助益。


本書附贈:線上測驗

內容目錄


第一篇 戶籍法規
第一章 戶籍登記概說
第二章 身分登記
第一節 出生登記
第二節 認領登記
第三節 收養登記與終止收養登記
第四節 結婚登記
第五節 離婚登記
第六節 監護登記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登記
第七節 死亡登記與死亡宣告登記
第八節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第三章 遷徙登記
第一節 遷徙登記概說
第二節 遷出、遷入與住址變更登記
第四章 初設戶籍登記與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
第五章 變更、更正、撤銷與廢止登記
第六章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
第七章 戶口清查與教育程度查記
第八章 戶籍法規之罰則
第九章 戶政規費

第二篇 國籍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章 國籍法概論
第二章 國籍證明
第三章 喪失國籍
第四章 撤銷喪失國籍申請
第五章 回復國籍
第六章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篇 姓名條例與相關法規
第一章 姓名條例
第二章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

第四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實例題解題之七大步驟
第二節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法規結構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一般直接管轄
第二節 一般間接管轄
第三章 連繫因素
第一節 緒論
第二節 屬人法之兩大原則
第三節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
(Locus Regit Actum)
第四節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第四章 其他觀念補充
第五章 分則
第一節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第二節 法律行為
第三節 侵權行為
第四節 物權行為
第五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第六節 死亡宣告
第七節 結婚
第八節 離婚
第九節 親子關係
第十節 監護
第十一節 扶養
第十二節 繼承
第十三節 遺囑

第五篇 其他相關法規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法
國籍法施行細則
姓名條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戶口校正作業規定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方法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六篇 近年試題及解析
105年身障三等
105年身障五等
105年高考三級
105年普考
105年地特三等
105年地特四等
106年高考三級
106年普考
106年地特三等
106年地特四等
107年高考三級
107年普考
107年地特三等
107年地特四等
108年高考三級
108年普考

ISBN: 978986487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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