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 拾書所

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 356 元 原價 450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按程序的進程為編排,以民事訴訟之各階段程序為縱軸,以各章節所涉爭點為橫軸,透過兩者之比對閱覽凸顯民事訴訟法各個章節之觀念,以期在讀者心中建立一鳥瞰之全景圖,避免見樹不見林之憾。常有人問我,民事訴訟法怎麼念?家事事件法怎麼念?事實上,你可以在圖書館念、在家裡念、坐在馬桶上念。但首先,你要先把書翻開……


作者簡介
李甦
輔大法研所民商法組
讀享數位文化講師
讀家補習班講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辯護人、
少年事件輔佐人
執業律師


作者序
民事訴訟法……唉~~~
我想許多考生一翻開民事訴訟法就是先嘆氣,除了我這種怪咖特別喜歡民事訴訟法這種從頭「戰」到尾的科目之外,許多考生都對民事訴訟法深惡痛絕,其實也不意外,民訴就是這麼迷人呢!
民訴確實是難,但並沒有難到難以理解,本書以較為淺顯的口吻及敘述方式,透過章節的開展以及爭點的鋪陳,希望讓讀者逐步的踏入民事訴訟法的思考領域!
Do things that make you feel uncomfortable. 是我近日的心得跟目標,每天都要作一些自己不想面對跟感到不適的事,我的意思並不是建議讀者每天都要撞牆讓自己感到很痛苦,而是越討厭的科目越要念,因為該科目往往是你上榜的最後一個墊腳石!
另外因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的施行,如有全文之判例,效力與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如無裁判全文者,已經停止適用。筆者於本書也盡量蒐羅與已停止適用判例表示過相同見解之最高法院判決,惟部分判例尚無相同最高法院見解可資參照,即予以刪除;部分仍臚列於本書內文者,亦僅供使讀者參考俾使讀者瞭解最高法院歷來見解的脈絡,將另以引註方式表示以免誤解。


目錄
本書使用方式1

Chapter 1紛爭解決機制概論及法院1-1
一、紛爭解決機制
1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1-1
2非訴訟程序1-3
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如何區分?法理適用有無不同?★★★★★1-3
民事事件審判權與家事事件審判權之區別為何?可否相互合併審
理?★★★★☆1-4
家事、民事審判權之衝突及如何調和?★★★★☆1-5
二、法院1-6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或仲裁者。」所稱之「前審」應如何認定?★★★★☆1-7
再審之訴中,承審法官曾參與再審前之裁判,須否迴避?
★★★★☆1-7
曾參與除權判決之法官對於撤銷除權之訴、曾參與監護、輔助宣
告之法官對於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訴須否迴避?★★★★☆1-8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謂法官參與前審裁判,「參與」之
意義為何?★★★☆☆1-9
法院管轄權之有無應如何審查?★★★★★1-9
1專屬管轄1-10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如何判斷?
★★★★★1-10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是否包括因占有而涉訟?★★★★☆1-11
民事訴訟法上「專屬管轄之規定」,除第10條外還有哪些?
★★★★☆1-12
專屬管轄之法律效果為何?★★★★★1-12
2應訴管轄1-13
3合意管轄1-13
當事人合意管轄法院後得否排除或緩和適用?★★★☆☆1-14
當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之合併應如何審判?★★★★☆1-14
管轄權之有無應如何判斷?★★★★★1-15
管轄錯誤應如何救濟?★★★★☆1-16
Chapter 2訴訟主體論
一、當事人認定2-1
1意義2-1
2目的2-1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應如何認定?★★★☆☆2-1
二、當事人能力2-3
1意義2-3
2性質2-3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之要件為何?
★★★★★2-4
下述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2-4
三、當事人適格2-6
1意義2-6
2性質2-7
當事人適格有無之判斷標準為何?★★★★☆2-7
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是否有例外?★★★★★2-8
欠缺當事人適格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10
四、訴訟擔當2-10
1意義2-11
2法定訴訟擔當與意定訴訟擔當2-11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對債務人起訴是否構成訴訟擔當?
★★★★★2-12
民法第821條之訴訟是否構成訴訟擔當?★★★★★2-13
數債權人中之一人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對於其他債權人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2-14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審理原則
是否應予調整?★★★★☆2-14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是否構成訴訟擔當?★★★★★2-18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否得任意授予訴訟實施權於他人,
由該他人代為進行訴訟?★★★★☆2-19
選定當事人制度之意義與要件為何?★★★★★2-19
如被選定人之資格有欠缺,法院應如何處理?★★★★★2-20
五、訴訟能力2-21
1意義2-21
2性質2-21
訴訟能力有無之判斷標準為何?★★★☆☆2-22
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訴訟能力?★★★★☆2-22
受輔助宣告人有無訴訟能力?★★★☆☆2-23
家事事件法上程序能力與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何不同?★★★★★2-24
當事人訴訟能力若有欠缺,法院應如何處理?★★★★☆2-24
六、共同訴訟2-25
1意義2-25
2要件2-25
所謂「合一確定必要」應如何認定?★★★★★2-27
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與第56條必要共同
訴訟審理原則有何不同?★★★★★2-28
連帶債務人因連帶債務涉訟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2-31
不真正連帶債務涉訟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2-32
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訟,有無合一確定必要?★★★★★2-33
債權人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為共同被告時,共同訴訟類型為何?
★★★★☆2-34
數債權人共同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其間共同
訴訟類型為何?★★★★☆2-35
公同共有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利益,
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是否合法?★★★★★2-35
因共有關係涉訟之案例與共同訴訟類型★★★★★2-36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起訴時未以全體當事人列名原告、被告,應如
何補正當事人適格之瑕疵?★★★★☆2-37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提起之代位訴訟,其他債權人另行起訴,
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認定?如債權人中一人於前訴訟獲本案判決
敗訴確定,就該確定判決之本案債權,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能否
再行起訴主張?有何救濟途徑?★★★★★2-39
代位訴訟中,如多數債權人係共同起訴,並同受第一審法院敗訴
判決,就該判決,僅其中一債權人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其他債權人?★★★★★2-41
七、訴訟參加2-42
1意義2-42
2要件2-42
輔助參加人於訴訟中之地位與權限為何?★★★★★2-43
參加人是否與本案當事人同受判決效力所及?★★★★★2-45
當事人如何將其訴訟繫屬之意旨利用法定方式,告知對於因自己
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2-47
何謂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輔助參加有何
不同?★★★☆☆2-50
八、主參加訴訟2-51
1意義2-51
2立法目的2-52
3要件2-52
4類型2-53
5審理2-53
九、訴訟代理人2-54
1意義2-54
2方式2-54
當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後,委任之效力是否永久存續?★★★★☆2-54
訴訟代理人是否有資格之限制?★★★☆☆2-55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為何?★★★★★2-56
如當事人委任書狀僅表明「全權代理」, 是否合法授予特別代理
權?★★★★★2-57
訴訟程序進行中,法人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原訴訟代理人
之代理權是否消滅?★★★★☆2-57
Chapter 3訴訟之審理原則
一、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主義3-1
1當事人進行主義3-1
2職權主義3-4
古典之辯論主義是否有所調整之必要?應如何調整?★★★★☆3-5
法院得否職權訊問證人?★★★★☆3-7
被告向法院主張其於訴訟外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嗣後於訴訟中
撤回此項抗辯,是否將使原告債權存在之事實成為「法院職務
上所已知之事實」?★★★★☆3-7
二、公開審理主義與不公開審理主義3-8
1意義3-8
2我國原則採行公開審理主義3-8
例外得行不公開審理之情形為何?★★★☆☆3-8
3效果3-9
三、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3-9
1意義3-9
2我國原則採行直接審理主義3-9
例外採行間接審理主義之情形為何?★★★☆☆3-9
四、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3-10
1意義3-10
2我國法採取自由心證主義3-10
自由心證主義是否需予以限制?如何限制?★★★★★3-10
法院對於證據能力之認定是否受有限制?★★★★☆3-11
法院對於證據價值之認定是否受有限制?★★★★☆3-11
五、審理集中化原則3-12
1概論3-12
2法官闡明制度3-12
法院為提出訴訟資料之闡明是否合法?★★★★★3-15
法官是否具公開法律見解之闡明義務?★★★★☆3-18
法官是否具法討論之義務?關於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是否導致
法官負有法討論義務?★★★★☆3-18
3失權制度3-19
何謂「逾時」提出?★★★★☆3-21
第二審首次提出抵銷抗辯是否合法?★★★★★3-21
得否於第二審首次提出抵銷抗辯?★★★★★3-22
4爭點整理程序3-23
爭點整理之方法為何?★★★★★3-24
Chapter 4訴訟程序總論
一、當事人書狀4-1
1意義4-1
2程式4-1
3格式4-2
4方式4-2
5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4-2
6欠缺之效果與補正4-2
二、期日期間4-3
1期日4-3
當事人遲誤期日之效果為何?★★★★☆4-5
2期間4-6
在途期間扣除之要件為何?如何適用?★★★★☆4-8
逾越不變期間是否有救濟之方式?應如何為之?★★★★☆4-9
三、送達4-10
1意義4-10
2送達之效力4-10
3應受送達人4-11
4應送達之文書4-13
法定之送達方法有哪些?要件為何?★★★★★4-14
送達應於何時間為之?★★★☆☆4-20
法院應如何證明自己合法送達?★★★★☆4-20
四、訴訟程序停止4-21
何種情事之發生將導致程序當然停止?★★★★★4-21
法院得於何種情形下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4-26
當事人間得否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4-29
五、裁判概論4-31
何謂裁判?★★★★☆4-31
判決寫錯字得否更正?如何更正?與漏判及判決不附理由有何
不同?★★★★★4-34
判決有漏判,得否補充?如何補充?★★★★★4-36
無效之判決類型為何?★★★☆☆4-39
裁判之種類為何?如何區辨異同?★★★★★4-42

Chapter 5第一審程序
一、起訴5-1
1意義5-1
2起訴狀之記載5-1
3起訴之效力5-1
二、訴之聲明5-3
1訴之聲明5-3
2聲明具體化原則5-3
聲明具體化原則有無例外?★★★★★5-4
三、訴訟標的5-6
1訴訟標的之意義5-6
2訴訟標的之特定機能5-6
如何判斷訴訟標的?★★★★★5-6
四、當事人恆定原則與訴訟繫屬登記5-8
1意義5-8
2立法例5-8
3立法目的5-9
4適用範圍5-9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登記」之修正 ★★★★★5-9
五、一事不再理原則5-11
1意義5-11
2我國法上實踐5-11
同一事件應如何判斷?★★★★★5-11
3違反一事不再理法院之處理5-13
六、一部請求5-13
1意義5-13
2種類5-13
是否應承認一部請求?★★★★★5-13
餘額另訴之合法性★★★★★5-15
【102司法官(節錄)】5-16
【106東吳】5-18

七、訴之客觀合併5-18
1意義5-18
2訴之客觀合併形態5-18
預備合併上訴應如何審理?★★★★★5-21
若客觀預備合併漏未對備位聲明裁判,應如何處理?★★★★☆5-22
何謂不真正預備合併?是否合法?★★★★☆5-22
訴之主觀預備合併是否合法?★★★★★5-23
從當事人處分權的角度,應如何理解訴之客觀合併5-25
八、訴之變更追加5-26
1意義5-26
2制度目的5-26
3要件5-26
合法訴之變更、追加之效果?★★★☆☆5-28
針對原告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5-28
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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