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爭點即時通(律師.司法官) | 拾書所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律師.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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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而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讓同學不再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與研究所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內容目錄


編者序

第零章 考試準備技巧

第一節 讀書的習慣與方法/0-1
 壹、深度、廣度與熟悉度的取捨/0-1
 貳、筆記製作的建議/0-1

第二節 考題的寫作方式/0-2
 壹、千萬不要逃避寫考卷/0-2
 貳、大題小作與小題大作/0-2
 參、法律三段論法/0-2
 肆、創造出「本文見解」/0-3

第三節 本書題目之練習方式/0-4

第一章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之意義/1-1
 壹、法規內容/1-1
 貳、解 釋/1-1
 參、實 例/1-2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1-2
 壹、對價平衡原則/1-2
 貳、誠信原則/1-3
  爭點1:為何保險法特別強調誠信原則?/1-3
  爭點2:保險法第127條是否加上主觀要件?/1-4
  爭點3:要保人帶病投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否對要保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又要保人得否對保險人主張其所收受之保費亦為不當得利?/1-5
  爭點4:已經治癒的舊疾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得否免責?/1-6
 參、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1-6
 肆、利得禁止原則/1-7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1-8
 壹、保險法第13條之分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1-8
 貳、依給付基礎之分類/1-8
  爭 點: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分類上之疑義,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屬於我國人身保險之範圍,究屬於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1-11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1-11
 壹、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1-11
  爭點1:若於要保人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是否負保險責任?/1-12
  爭點2:承上題,第一期保費繳交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保險契約是否成立?/1-15
 貳、不要式契約/1-16
 參、射倖契約性/1-16
 肆、有償契約性/1-17
  爭點3:要保人給付保險費後,保險人之對價為何?/1-17
  爭點4:如何解釋其射倖性?/1-17
 伍、雙務契約性/1-17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1-18
 壹、保險契約內容之效力與相關規範之影響/1-18
 貳、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契約約款之效力/1-19
  爭點1:如何區分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1-19
  爭點2:是否全部的強制規定均得因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而變更?/1-19
  爭點3:個別商議條款是否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之適用?/1-25
  爭點4: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適用順序之疑義/1-27
  爭點5:保險法第54條之1是否限於消費者方有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是否顯失公平?/1-28
 參、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與除外不保條款之區分/1-29
  爭點6:違反特約條款是否得類推適用保險法第25條無須返還保險費?/1-32
  爭點7:何謂「隱藏性義務」?應如何處理?/1-33
  爭點8:「指定醫院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1-34
  爭點9:「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1-35

第二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2-1
 壹、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之概念差異/2-1
 貳、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關係概念差異/2-2
 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歸屬主體不同/2-3
 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2-4
 伍、保險契約之關係人/2-5
 陸、輔助人/2-9
  爭點1:業務員若未對消費者為詳細之說明,其法律責任為何?/2-10
  爭點2:若要保人主張業務員未告知其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所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並未違反保險法第64條,其抗辯有無理由?/2-11
  爭點3: 業務員代替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法律效果為何?/2-11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2-12 
 壹、法規內容/2-12
 貳、法規目的/2-12
 參、第64條第1項/2-12
  爭點1: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2-13
  爭點2: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2-15
  爭點3: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詢就醫資訊,是否能免除告知義務?/2-17
 肆、第64條第2項本文/2-17
 伍、第64條第2項但書/2-19
 陸、第64條第3項/2-20
  爭點4:所生爭議:兩年過後不得解除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之情形?/2-20
  爭點5: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發生,但為了避免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故意拖過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兩年除斥期間才通知保險人應如何處理?/2-21
 柒、汪信君老師對第64條之立法論上建議/2-24
 捌、告知義務之規範與當事人表意自由/2-27
  爭點6: 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遺漏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得否並行主張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2-28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2-43
 壹、保險契約之內容/2-43
 貳、保險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2-44
  爭點1:保險費得否以訴訟方式請求?/2-47
  爭點2:保險費未交付之法律效果?/2-48
  爭點3:若保險事故之發生和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否再主張違反通知義務之第57條及第63條之法律效果?/2-52
  爭點4:若要保人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訂約後保險人得否改依照危險增加而課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通知義務?/2-53
  爭點5:若保險人以契約條款約定違反主、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依比例減少保險金」,該條款是否有效?/2-54
  爭點6:轉行當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2-54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2-55
 壹、保險契約終止/2-55
 貳、保險契約解除/2-57
 參、保險契約無效/2-57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2-58
  爭點1:「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為何?於契約訂定時是否有效?於復效時是否有效?/2-63
  爭點2:可保證明若與危險狀態不符(亦即可保證明出現造假情形)應如何處理? /2-64
  爭點3:現行法下,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得否要求要保人進行據實說明義務?/2-64
  爭點4: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若沒派人去收,而要保人亦未繳費,是否還會停效?/2-66

第五節 專題研討──從時事新聞看詐領保險金案例/2-79
 壹、新聞案例:狠母摻鼠藥毒殺女詐領保險金判賠保險公司255萬餘元/2-79
 貳、重點提示/2-79
 參、考點剖析/2-81

第三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3-1
 壹、保險利益/3-1
  爭 點: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被保險人書面同 意是否限於被保險人親筆簽名?/3-2

第二節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3-12
 壹、前導觀念──保險重要名詞區辨/3-12
 貳、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意義/3-13
  爭點1:不定值保險與保險法第72條是否矛盾?/3-14
 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適用前提/3-15
 肆、超額定值與不足額定值/3-16
  爭點2:保險標的物一部損失時如何計算理賠之保險金?/3-18

第三節 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3-21
 壹、法規內容/3-21
 貳、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意義/3-22
 參、實務上常見的三種例外條款/3-27

第四節 複保險/3-29
 壹、法規內容/3-29
 貳、複保險之規範目的與利得禁止原則/3-29
 參、複保險之適用範圍/3-30
 肆、複保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3-31
  爭點1:複保險與保險價額之關係以及複保險是否須具備「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之要件?/3-34
 伍、惡意複保險/3-35
  爭點2:「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是否包含有通知但「通知不正確」之情形?/3-35
  爭點3:惡意複保險之無效係哪些契約無效?/3-36
 陸、善意複保險/3-39
 柒、附論補充──保險競合/3-55

第五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3-57
 壹、釋字第576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3-57
 貳、釋字第576號解釋/3-59
 參、學者見解/3-60
  爭 點:如一所得收入經濟狀況不佳之要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與其身價顯不相當之定額保險應如何處理?/3-60

第六節 請求權代位/3-62
 壹、請求權代位之意義/3-62
 貳、保險人代位權之構成要件與權利移轉/3-63
  爭點1:賠償義務人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對於被保險人賠償,是否生清償之效力?/3-65
  爭點2:被保險人與賠償義務人事前訂立「免責約款」以致保險人無法代位之情形如何處理?/3-68
 參、代位請求之範圍與契約類型/3-69
  爭點3: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應如何適用?/3-70
  爭點4:再保險與保險代位?/3-73

第七節 損害防阻義務/3-77
 壹、法規內容/3-77
 貳、法規目的/3-77
 參、法規適用/3-77

第四章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專論

第一節 責任保險/4-1
 壹、責任保險之意義/4-1
 貳、保險人參與權概念簡介/4-2
  爭點1:責任保險被保險人「誤認事實」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造成該和解契約依照民法第738條得撤銷時,保險人是否負責?/4-6
  爭點2: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之權利性質與消滅時效為何?/4-8
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題/4-9
  爭點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生之請求權性質為何?/4-10
  爭點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消滅時效?/4-11
  爭點5:保險人得否代位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精神慰撫金」?/4-15
  爭點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性質為何?/4-16
  爭點7:被保險人得否成為「受害人」?/4-19

第二節 保證保險/4-29
 壹、保證保險之意義/4-29
 貳、保證保險之性質/4-30
 參、保證保險之種類/4-31
  爭點1:保證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何?/4-32
  爭點2: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為何?/4-33
  爭點3:保證保險之代位問題?/4-33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5-1
 壹、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5-1
  爭點1:為何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5-1
 貳、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而未撤銷之人為被保險人/5-2
  爭點2:喪葬費用支付之必要性/5-4
  爭點3:以未滿15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投保死亡保險時,關於「被保險人同意」之疑義?/5-5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5-7
 壹、要保人之故意行為/5-7
 貳、被保險人自殺或自傷行為/5-8
 參、受益人之故意行為/5-10
  爭點1:受益人非以「取得保險金」為目的時,得否限制保險法第121條之適用?/5-11
  爭點2:若受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受益人因保險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應如何處理?/5-11
肆、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故意行為法律效果總整理/5-12

第三節 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問題研討/5-13
 壹、人壽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5-13
  爭點1:受益人變更之性質為何?/5-14
  爭點2:無權受領人應否負返還責任?/5-14
  爭點3:保險人知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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