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法令規範,源自於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相關服務事業,為資產管理之重要環節,處於當今專家理財與金融科技發達之時代,透過共證券投資信託同基金之公開募集與私募,以及代客操作之委託或信託運用,在資產規模與參與之投資人數量上,皆有驚人之成長。
尤其在金融商品之本質已逐漸融合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之特性,定位有越趨模糊與複雜之發展;金融業務之分工也因越來越多元,為迎合跨業與兼營之經營競爭態勢,金融產業正面對新的挑戰與變革,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值此一劃時代之潮流中,如何扮演好自身之角色與功能,誠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監理法令規範之重要課題。
本書基於作者以往長年參與及主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令之立法與執行經驗,擬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立法源由、規範內容與實務之運作提出論述,並參考國內外及其他相關法律之立法作進一步之比較與分析,希望能歸納出有益之具體建言,以分享各界並提供往後修法之參考。
尤其在金融商品之本質已逐漸融合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之特性,定位有越趨模糊與複雜之發展;金融業務之分工也因越來越多元,為迎合跨業與兼營之經營競爭態勢,金融產業正面對新的挑戰與變革,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值此一劃時代之潮流中,如何扮演好自身之角色與功能,誠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監理法令規範之重要課題。
本書基於作者以往長年參與及主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令之立法與執行經驗,擬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立法源由、規範內容與實務之運作提出論述,並參考國內外及其他相關法律之立法作進一步之比較與分析,希望能歸納出有益之具體建言,以分享各界並提供往後修法之參考。
作者簡介
郭土木
學歷
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二、民國73年高考金融法務及格
三、民國87年證券分析人員認可合格
經歷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二、三、四、五、七組科員、專員、稽核、科長、專門委員、副組長、法務室主任及第四組組長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局第四組組長、法律事務處副處長、處長
三、高雄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淡江大學、實踐大學、空中大學、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兼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會執行秘書、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執行秘書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委員
七、司法官訓練所與司法人員研習所證券交易、期貨交易及金融法規課程講座
八、逸昌科技公司獨立董事、醣基生醫公司董事
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
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
十一、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術副院長、財經法律研究所長、財經法律系主任
現職
一、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兼院長
二、私立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及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大學兼任教授
三、新北市市政府法規委員委員會委員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廉政委員
五、元大證券、元大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六、台北市會計師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七、中華郵政公司法律顧問
八、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九、鑽石生技、啟航生技創投公司監察人
十、台灣比較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學歷
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二、民國73年高考金融法務及格
三、民國87年證券分析人員認可合格
經歷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二、三、四、五、七組科員、專員、稽核、科長、專門委員、副組長、法務室主任及第四組組長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局第四組組長、法律事務處副處長、處長
三、高雄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淡江大學、實踐大學、空中大學、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兼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會執行秘書、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執行秘書
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委員
七、司法官訓練所與司法人員研習所證券交易、期貨交易及金融法規課程講座
八、逸昌科技公司獨立董事、醣基生醫公司董事
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
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
十一、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術副院長、財經法律研究所長、財經法律系主任
現職
一、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兼院長
二、私立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及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大學兼任教授
三、新北市市政府法規委員委員會委員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廉政委員
五、元大證券、元大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六、台北市會計師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七、中華郵政公司法律顧問
八、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九、鑽石生技、啟航生技創投公司監察人
十、台灣比較法研究學會理事長
內容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概況
第三節 外國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之立法體例
第一項 美國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二項 日本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三項 英國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四項 中國大陸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四節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定與歷史沿革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前之法律狀況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範架構與立法重點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落實與執行
第五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
第一項 配合民法總則編及其施行法增列輔助宣告制之修正
第二項 配合主管機關改制之修正
第三項 鼓勵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增訂監理沙盒試驗制度
第四項 鬆綁簡化與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運作之修正
第五項 配合刑法沒收專章制定之修正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法律定位與適用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立法例比較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與投資顧問法之規定
第一項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之規定
第二項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之規定
第三節 日本之管理規範
第四節 英國之管理規範
第五節 中國大陸之管理規範
第六節 我國與各國立法例之比較
第三章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立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項目
第一項 外國之立法例
第二項 我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項目
第三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
第一項 大法官釋字第號之解釋緣由與內容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第號解釋之影響與因應
第四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程序與設立條件
第一項 設立之程序
第二項 設立之條件
第五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財務業務管理
第一項 財務管理
第二項 業務管理
第三項 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六節 違規之處罰
第一項 對證券公司之處分
第二項 對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處分
第四章 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全權委託投資經營之意義
第三節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運作
第一項 經營之可能架構
第二項 合理解決之經營架構
第三項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架構
第四節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作業流程
第一項 全權委託投資作業流程
第二項 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第三項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財務與業務監理
第四項 道德與自律規範
第五項 越權交易與違約之處理
第六項 利益衝突之解決
第七項 結論
第五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與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內容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法制架構
第二項 美國年投資公司法之立法例
第三項 日本年投資信託暨投資法人法之立法例
第四項 大陸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
第一項 資本額
第二項 場地設備
第三項 須具備符合規定之發起人股東與人員
第四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與業務之管理
第一項 應行申請核准與申報之事項
第二項 內部人之股權管理
第三項 公司財務之管理
第四項 公司業務之管理
第五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規之處分
第六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定位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立法例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法律定位
第四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型態
第五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
第一項 基金之募集與私募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購贖回與轉換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操作
第四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委外操作
第五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
第六項 基金之會計
第六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第七章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法律定位與股務作業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之定位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當事人與受益人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產之獨立性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律性質與當事人能力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權利能力
第三項 應賦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權利能力
第四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股務作業管理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管理業務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管理業務委外之外國立法例
第三項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管理業務之委外規定
第四項 我國基金委外之基金事務機構
第五節 建議適度開放我國基金委外之事務
第八章 境外基金管理法令架構之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法令依據
第三節 立法前之境外基金之運作概況
第一項 立法前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模式
第二項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第三項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第四項 立法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之境外基金
第四節 各國立法例
第一項 美國法制介紹
第二項 日本
第三項 新加坡
第四項 香港
第五項 歐盟UCITS III指令
第五節 境外開放之立法與相關基金管理辦法原則性問題之探討
第一項 與國外簽訂相互承認之協定
第二項 募集、私募、銷售與投資顧問行為之區隔
第三項 銀行之境外基金指定用途方式是否應納入統籌規範
第四項 銀行可否為銷售機構
第五項 總代理人業務可否複委託
第六項 投資人開戶之名義
第七項 境外基金是否專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
第六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草案芻議
第一項 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流程
第二項 總代理人
第三項 銷售機構
第四項 境外基金之資格條件
第五項 境外基金管理及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
第七節 結論與建議
第九章 境內外私募避險及股權基金之運作與管理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共同基金與私募基金之定義
第一項 私募行為之定義
第二項 私募基金之定義
第三節 私募基金之種類
第一項 私募股權基金
第二項 私募避險基金
第四節 私募基金操作之手法
第一項 避險基金投資策略
第二項 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策略
第五節 私募避險基金之監理規範
第一項 私募避險基金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第二項 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否私下募集基金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募集一般之基金外,可否私募避險基金及股權基金
第四項 境外之私募避險基金及股權基金可否於我國境內進行私募之行為
第五項 境外之私募避險基金可否投資於我國境內之標的
第六項 我國境內之私募基金可否投資購買境外之私募避險基金及股權基金
第六節 私募股權基金之監理規範
第一項 資金結構之妥適性
第二項 對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性
第三項 對國內資本市場及產業影響性
第四項 有關強化資訊揭露事項
第十章 境外基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之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問題之提出
第一項 遲延交易
第二項 擇時交易
第三節 我國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之流程與責任區隔
第一項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
第二項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後
第三項 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之責任
第四節 境外基金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之連接因素
第一項 連接因素
第二項 以當事人意思為連接因素
第三項 以侵權行為為連接因素
第四項 境外基金之連接因素
第五節 本案境外基金準據法之探討
第一項 合意管轄之探討
第二項 準據法之適用
第六節 結論與建議
第十一章 證券投資顧問及共同基金之犯罪型態與刑事責任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詐欺之型態與刑事責任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刑法之適用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證券交易法有關詐欺罪之適用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詐欺罪之案例
第三節 共同基金侵占背信之型態與刑事責任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
第二項 實務案例之解析
第三項 主管機關之防治措施
第四節 共同基金之逾時交易
第一項 逾時交易之定義
第二項 逾時交易禁止之理由
第三項 逾時交易之實務案例
第四項 逾時交易之法律適用
第五節 共同基金之擇時交易
第一項 擇時交易之定義
第二項 擇時交易禁止之理由
第三項 擇時交易之案例
第四項 擇時交易之法律適用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與內線交易
第一項 SAC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概況
第三節 外國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之立法體例
第一項 美國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二項 日本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三項 英國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四項 中國大陸之監理立法體例
第四節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定與歷史沿革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前之法律狀況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範架構與立法重點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落實與執行
第五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
第一項 配合民法總則編及其施行法增列輔助宣告制之修正
第二項 配合主管機關改制之修正
第三項 鼓勵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增訂監理沙盒試驗制度
第四項 鬆綁簡化與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運作之修正
第五項 配合刑法沒收專章制定之修正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法律定位與適用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立法例比較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與投資顧問法之規定
第一項 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之規定
第二項 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之規定
第三節 日本之管理規範
第四節 英國之管理規範
第五節 中國大陸之管理規範
第六節 我國與各國立法例之比較
第三章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立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項目
第一項 外國之立法例
第二項 我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項目
第三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
第一項 大法官釋字第號之解釋緣由與內容
第二項 大法官釋字第號解釋之影響與因應
第四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程序與設立條件
第一項 設立之程序
第二項 設立之條件
第五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財務業務管理
第一項 財務管理
第二項 業務管理
第三項 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六節 違規之處罰
第一項 對證券公司之處分
第二項 對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處分
第四章 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全權委託投資經營之意義
第三節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運作
第一項 經營之可能架構
第二項 合理解決之經營架構
第三項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架構
第四節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作業流程
第一項 全權委託投資作業流程
第二項 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第三項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財務與業務監理
第四項 道德與自律規範
第五項 越權交易與違約之處理
第六項 利益衝突之解決
第七項 結論
第五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與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內容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法制架構
第二項 美國年投資公司法之立法例
第三項 日本年投資信託暨投資法人法之立法例
第四項 大陸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
第一項 資本額
第二項 場地設備
第三項 須具備符合規定之發起人股東與人員
第四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與業務之管理
第一項 應行申請核准與申報之事項
第二項 內部人之股權管理
第三項 公司財務之管理
第四項 公司業務之管理
第五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違規之處分
第六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定位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立法例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法律定位
第四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型態
第五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
第一項 基金之募集與私募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購贖回與轉換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操作
第四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委外操作
第五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
第六項 基金之會計
第六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第七章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法律定位與股務作業管理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之定位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當事人與受益人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產之獨立性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律性質與當事人能力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權利能力
第三項 應賦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權利能力
第四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股務作業管理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管理業務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管理業務委外之外國立法例
第三項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管理業務之委外規定
第四項 我國基金委外之基金事務機構
第五節 建議適度開放我國基金委外之事務
第八章 境外基金管理法令架構之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法令依據
第三節 立法前之境外基金之運作概況
第一項 立法前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模式
第二項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第三項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第四項 立法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之境外基金
第四節 各國立法例
第一項 美國法制介紹
第二項 日本
第三項 新加坡
第四項 香港
第五項 歐盟UCITS III指令
第五節 境外開放之立法與相關基金管理辦法原則性問題之探討
第一項 與國外簽訂相互承認之協定
第二項 募集、私募、銷售與投資顧問行為之區隔
第三項 銀行之境外基金指定用途方式是否應納入統籌規範
第四項 銀行可否為銷售機構
第五項 總代理人業務可否複委託
第六項 投資人開戶之名義
第七項 境外基金是否專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
第六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草案芻議
第一項 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流程
第二項 總代理人
第三項 銷售機構
第四項 境外基金之資格條件
第五項 境外基金管理及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
第七節 結論與建議
第九章 境內外私募避險及股權基金之運作與管理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共同基金與私募基金之定義
第一項 私募行為之定義
第二項 私募基金之定義
第三節 私募基金之種類
第一項 私募股權基金
第二項 私募避險基金
第四節 私募基金操作之手法
第一項 避險基金投資策略
第二項 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策略
第五節 私募避險基金之監理規範
第一項 私募避險基金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第二項 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否私下募集基金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募集一般之基金外,可否私募避險基金及股權基金
第四項 境外之私募避險基金及股權基金可否於我國境內進行私募之行為
第五項 境外之私募避險基金可否投資於我國境內之標的
第六項 我國境內之私募基金可否投資購買境外之私募避險基金及股權基金
第六節 私募股權基金之監理規範
第一項 資金結構之妥適性
第二項 對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性
第三項 對國內資本市場及產業影響性
第四項 有關強化資訊揭露事項
第十章 境外基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之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問題之提出
第一項 遲延交易
第二項 擇時交易
第三節 我國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之流程與責任區隔
第一項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
第二項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後
第三項 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之責任
第四節 境外基金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之連接因素
第一項 連接因素
第二項 以當事人意思為連接因素
第三項 以侵權行為為連接因素
第四項 境外基金之連接因素
第五節 本案境外基金準據法之探討
第一項 合意管轄之探討
第二項 準據法之適用
第六節 結論與建議
第十一章 證券投資顧問及共同基金之犯罪型態與刑事責任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詐欺之型態與刑事責任
第一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刑法之適用
第二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證券交易法有關詐欺罪之適用
第三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詐欺罪之案例
第三節 共同基金侵占背信之型態與刑事責任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適用
第二項 實務案例之解析
第三項 主管機關之防治措施
第四節 共同基金之逾時交易
第一項 逾時交易之定義
第二項 逾時交易禁止之理由
第三項 逾時交易之實務案例
第四項 逾時交易之法律適用
第五節 共同基金之擇時交易
第一項 擇時交易之定義
第二項 擇時交易禁止之理由
第三項 擇時交易之案例
第四項 擇時交易之法律適用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與內線交易
第一項 S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