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1.體系完整──培養大局觀穩健打底
本書在體例上盡可能將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完整呈現,透過章節與章節的串連,使讀者能由本書建構基本觀念,以免見樹不見林之憾。
2.審題意識──TIPS
審題意識分析,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幫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切中題幹要點。由筆者幾年的教學經驗以觀,協助考生脫離容易陷入的盲點泥沼,逐步累積不變應萬變的堅強考場實力。
3.實務見解──實務見解,還是實務見解
本書於內容之撰寫、擬答的研析中,均力求引用最高法院重要意見,以便讀者透過研讀歷來最高法院見解的表述,間接的建立解題概念,使自身在法律文字的論述上能更加精進、簡要的表達出答題內容,突破取分瓶頸。
作者簡介
李甦
輔大法研所民商法組
讀享數位文化講師
讀家補習班講師
執業律師
民訴是很有趣(或討人厭)的科目,大盤的縱橫理論、小盤的程序細瑣爭點,出題老師都能輕易的以簡單的題幹事實呈現在問題上,準備上自然格外困難。
「這是正常的!!!」千萬別氣餒
Do things that make you feel uncomfortable.
堅不可破的程度是自己的程序保障,用以防免考場上的各式突襲。
作者序
雖然筆者本人行事講話向來顛三倒四,不過談到民事訴訟法啊,向來是不苟言笑、嚴肅以待的。
首先,本書章節之編排與內容之撰寫與傳統教科書所示相去無幾,理由不外乎偷懶(X),理由在於我綜合幾年來教學以及與考生討論、交換心得的過程中體會到,或許這是想穩穩當當學習民事訴訟法最好的方法(O)。
蓋訴訟為一浮動卻又前後連貫的進程,第一章會碰到後面章節的觀念,後面章節的觀念又時常從前面的觀念一路推推推推推過來,所以筆者給大家一個建議「保持沉穩、保持樂觀」(好像羈押庭前跟當事人講的話)。民事訴訟法這個科目呢,係以訴之三要素為核心,以程序的進展為軸,時時刻刻以一種衡平各項利益的姿態妥適解決當事人及關係人間的紛爭,這不正是民事訴訟法迷人之處嗎?
民訴這一科確實是難,但並沒有難到難以理解,本書綜合筆者十餘年來研讀民事訴訟法(欸就大三,不算太久,也不算有什麼成就)及近年教學心得,以較為淺顯的口吻及敘述方式,透過章節的開展及有參考價值試題的演練鋪陳,希望讓讀者逐步的踏入民事訴訟法的思考領域!
另因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的施行,如有全文之判例效力與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如無裁判全文者,已經停止適用,筆者於本書也盡量蒐羅與已停止適用判例表示過相同見解之最高法院判決,惟部分判例尚無相同最高法院見解可資參照,即予以刪除,部分仍臚列於本書內文者,亦僅供讀者參考,俾使讀者瞭解最高法院歷來見解的脈絡,並另以引註方式表示以免誤解。
李甦
2021年1月
目錄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概論】
◎CH 1 民事訴訟法體系綱要
▼Section 1 民事訴訟之意義‧1-1-2
壹 審判權‧1-1-2
貳 管轄權‧1-1-2
▼Section 2 民事訴訟之結構‧1-1-3
壹 主體論‧1-1-3
貳 客體論‧1-1-4
參 審理原則‧1-1-4
◎CH 2 民事訴訟之目的
壹 權利保護說‧1-2-2
貳 紛爭解決說‧1-2-2
參 維持私法說‧1-2-2
肆 多元目的說‧1-2-2
伍 法尋求說‧1-2-2
◎CH 3 民事爭端紛爭解決機制
壹 和解與調解‧1-3-2
貳 仲裁‧1-3-2
參 非訟程序‧1-3-3
專 題 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之區分‧1-3-4
◎CH 4 訴之審理
壹 訴權理論‧1-4-2
貳 109年12月修法說明‧1-4-3
【第二編 訴訟主體論】
◎CH 1 法院
▼Section 1 迴避‧2-1-2
壹 意義‧2-1-2
貳 自行迴避‧2-1-2
參 聲請迴避‧2-1-6
肆 同意迴避‧2-1-10
▼Section 2 審判權與管轄權‧2-1-12
壹 審判權‧2-1-12
貳 管轄權‧2-1-15
◎CH 2 當事人
▼Section 1 當事人之認定‧2-2-2
壹 當事人之意義‧2-2-2
貳 當事人之認定‧2-2-2
▼Section 2 當事人能力‧2-2-5
壹 意義‧2-2-5
貳 判斷標準(§40)‧2-2-5
參 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效果‧2-2-11
▼Section 3 訴訟能力‧2-2-14
壹 意義‧2-2-14
貳 性質‧2-2-14
參 要件‧2-2-14
肆 訴訟能力之欠缺‧2-2-17
▼Section 4 當事人適格‧2-2-19
壹 意義‧2-2-19
貳 性質‧2-2-19
參 當事人適格有無之判斷標準‧2-2-19
肆 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效果‧2-2-23
▼Section 5 訴訟擔當‧2-2-24
壹 意義‧2-2-24
貳 法定訴訟擔當‧2-2-24
參 具體案例‧2-2-25
肆 意定訴訟擔當‧2-2-32
▼Section 6 共同訴訟‧2-2-42
壹 意義‧2-2-42
貳 要件‧2-2-42
參 共同訴訟之類型:普通共同訴訟‧2-2-44
肆 共同訴訟之類型:必要共同訴訟‧2-2-45
專 題 因準共有關係涉訟之共同訴訟類型爭議‧2-2-59
▼Section 7 訴訟參加‧2-2-61
壹 從參加‧2-2-61
貳 共同訴訟參加‧2-2-69
參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2-2-70
肆 告知訴訟‧2-2-72
▼Section 8 主參加訴訟‧2-2-76
▼Section 9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2-2-80
壹 訴訟代理人‧2-2-80
貳 輔佐人‧2-2-85
【第三編 訴訟客體論】
◎CH 1 訴之種類
▼Section 1 給付之訴‧3-1-2
壹 意義‧3-1-2
貳 分類‧3-1-2
參 判決效力‧3-1-3
▼Section 2 形成之訴‧3-1-4
壹 意義‧3-1-4
貳 要件‧3-1-4
參 分類‧3-1-4
肆 判決效力‧3-1-5
▼Section 3 確認之訴‧3-1-7
壹 意義‧3-1-7
貳 分類‧3-1-7
參 確認利益‧3-1-7
肆 得提起確認訴訟之標的‧3-1-9
伍 確認之訴判決效力‧3-1-10
◎CH 2 訴之聲明
壹 意義‧3-2-2
貳 訴之聲明之特定‧3-2-2
◎CH 3 訴訟標的
壹 意義‧3-3-2
貳 訴訟標的理論之爭‧3-3-2
【第四編 訴訟程序總論與審理原則】
◎CH 1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
壹 意義‧4-1-2
貳 類型‧4-1-2
參 訴訟行為之評價‧4-1-9
◎CH 2 當事人之書狀
壹 意義‧4-2-2
貳 程式‧4-2-2
參 格式‧4-2-3
肆 方式‧4-2-3
伍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4-2-3
陸 欠缺之效果與補正‧4-2-3
◎CH 3 期日期間
▼Section 1 期日‧4-3-2
壹 意義‧4-3-2
貳 種類‧4-3-2
參 程序‧4-3-3
肆 遲誤期日之效果‧4-3-4
▼Section 2 期間‧4-3-6
壹 意義‧4-3-6
貳 法定期間‧4-3-6
參 裁定期間(§160)‧4-3-8
肆 在途期間之扣除‧4-3-8
伍 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4-3-10
陸 期間之計算‧4-3-12
◎CH 4 送達
壹 意義‧4-4-2
貳 送達之效力‧4-4-2
參 應受送達人‧4-4-2
肆 應送達之文書‧4-4-5
伍 送達之方法‧4-4-6
陸 送達之時間‧4-4-12
柒 送達證書‧4-4-12
捌 109年12月修法說明‧4-4-13
◎CH 5 訴訟程序停止
▼Section 1 當然停止‧4-5-2
壹 意義‧4-5-2
貳 原因‧4-5-2
參 效力‧4-5-7
肆 承受訴訟‧4-5-7
▼Section 2 裁定停止‧4-5-9
壹 意義‧4-5-9
貳 事由‧4-5-9
參 效力‧4-5-12
▼Section 3 合意停止‧4-5-13
壹 意義‧4-5-13
貳 明示合意停止‧4-5-13
參 擬制合意停止‧4-5-14
◎CH 6 訴訟程序之審理原則
▼Section 1 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4-6-2
壹 當事人進行主義‧4-6-2
貳 職權主義‧4-6-7
▼Section 2 公開審理主義與不公開審理主義‧4-6-11
壹 意義‧4-6-11
貳 原則採行公開審理主義‧4-6-11
參 例外不公開審理之情形‧4-6-12
肆 效果‧4-6-12
▼Section 3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4-6-13
壹 意義‧4-6-13
貳 原則採行直接審理主義‧4-6-13
參 例外採行間接審理主義‧4-6-13
▼Section 4 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4-6-15
壹 意義‧4-6-15
貳 我國法採取自由心證主義‧4-6-15
參 自由心證主義之限制‧4-6-15
▼Section 5 審理集中化專論‧4-6-18
壹 概論‧4-6-18
貳 法官闡明制度‧4-6-18
參 失權制度‧4-6-29
專 題 第二審首次提出時效抗辯之容許性‧4-6-33
肆 爭點整理程序‧4-6-38
◎CH 7 言詞辯論
壹 概論‧4-7-2
貳 種類‧4-7-2
參 言詞辯論之一體性‧4-7-3
肆 當事人應為與得為之行為‧4-7-3
伍 審判長應為與得為之行為‧4-7-6
陸 法院應為及得為之行為‧4-7-7
柒 言詞辯論筆錄‧4-7-12
◎CH 8 裁判概論
壹 裁判之概念‧4-8-2
貳 裁判之種類‧4-8-2
參 判決‧4-8-4
肆 裁定‧4-8-16
【第五編 第一審程序】
◎CH 1 起訴
壹 起訴之意義‧5-1-2
貳 起訴狀之記載‧5-1-2
參 起訴之效力‧5-1-2
肆 一事不再理‧5-1-7
伍 一部請求‧5-1-10
◎CH 2 訴之客觀合併
壹 意義‧5-2-2
貳 型態‧5-2-2
專 題 訴之客觀合併之類型論─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觀點‧5-2-10
◎CH 3 訴之變更追加
壹 意義‧5-3-2
貳 制度功能‧5-3-2
參 要件‧5-3-2
肆 效果‧5-3-5
伍 裁判‧5-3-5
專 題 第二審程序基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當事人追加‧5-3-6
◎CH 4 反訴
壹 意義‧5-4-2
貳 要件‧5-4-2
參 程序‧5-4-4
肆 審理‧5-4-4
◎CH 5 訴之撤回
壹 意義‧5-5-2
貳 類型‧5-5-2
參 要件‧5-5-3
肆 效力‧5-5-4
◎CH 6 證據法
▼Section 1 基本概念‧5-6-2
壹 定義與基本原則‧5-6-2
貳 證明之客體(對象)‧5-6-4
參 事實‧5-6-5
▼Section 2 舉證責任論‧5-6-6
壹 舉證責任論‧5-6-6
貳 舉證責任之減輕‧5-6-10
參 舉證責任之排除‧5-6-13
肆 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5-6-21
伍 事案協力解明義務之一般化或例外化‧5-6-29
陸 證明妨礙‧5-6-31
柒 舉證責任分配之爭議問題研析‧5-6-37
專題① 票據原因抗辯‧5-6-37
專題② 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5-6-38
專題③ 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5-6-44
▼Section 3 證據調查論‧5-6-50
壹 證據調查程序之機能‧5-6-50
貳 聲明證據‧5-6-50
參 摸索證明‧5-6-55
肆 調查證據‧5-6-62
▼Section 4 證據評價論‧5-6-65
壹 自由心證主義‧5-6-65
貳 證明度‧5-6-73
▼Section 5 證據保全論‧5-6-80
壹 意義‧5-6-80
貳 機能‧5-6-80
參 程序‧5-6-81
1.體系完整──培養大局觀穩健打底
本書在體例上盡可能將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完整呈現,透過章節與章節的串連,使讀者能由本書建構基本觀念,以免見樹不見林之憾。
2.審題意識──TIPS
審題意識分析,以較為口語的方式說明,幫助同學學習應如何切中題幹要點。由筆者幾年的教學經驗以觀,協助考生脫離容易陷入的盲點泥沼,逐步累積不變應萬變的堅強考場實力。
3.實務見解──實務見解,還是實務見解
本書於內容之撰寫、擬答的研析中,均力求引用最高法院重要意見,以便讀者透過研讀歷來最高法院見解的表述,間接的建立解題概念,使自身在法律文字的論述上能更加精進、簡要的表達出答題內容,突破取分瓶頸。
作者簡介
李甦
輔大法研所民商法組
讀享數位文化講師
讀家補習班講師
執業律師
民訴是很有趣(或討人厭)的科目,大盤的縱橫理論、小盤的程序細瑣爭點,出題老師都能輕易的以簡單的題幹事實呈現在問題上,準備上自然格外困難。
「這是正常的!!!」千萬別氣餒
Do things that make you feel uncomfortable.
堅不可破的程度是自己的程序保障,用以防免考場上的各式突襲。
作者序
雖然筆者本人行事講話向來顛三倒四,不過談到民事訴訟法啊,向來是不苟言笑、嚴肅以待的。
首先,本書章節之編排與內容之撰寫與傳統教科書所示相去無幾,理由不外乎偷懶(X),理由在於我綜合幾年來教學以及與考生討論、交換心得的過程中體會到,或許這是想穩穩當當學習民事訴訟法最好的方法(O)。
蓋訴訟為一浮動卻又前後連貫的進程,第一章會碰到後面章節的觀念,後面章節的觀念又時常從前面的觀念一路推推推推推過來,所以筆者給大家一個建議「保持沉穩、保持樂觀」(好像羈押庭前跟當事人講的話)。民事訴訟法這個科目呢,係以訴之三要素為核心,以程序的進展為軸,時時刻刻以一種衡平各項利益的姿態妥適解決當事人及關係人間的紛爭,這不正是民事訴訟法迷人之處嗎?
民訴這一科確實是難,但並沒有難到難以理解,本書綜合筆者十餘年來研讀民事訴訟法(欸就大三,不算太久,也不算有什麼成就)及近年教學心得,以較為淺顯的口吻及敘述方式,透過章節的開展及有參考價值試題的演練鋪陳,希望讓讀者逐步的踏入民事訴訟法的思考領域!
另因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的施行,如有全文之判例效力與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如無裁判全文者,已經停止適用,筆者於本書也盡量蒐羅與已停止適用判例表示過相同見解之最高法院判決,惟部分判例尚無相同最高法院見解可資參照,即予以刪除,部分仍臚列於本書內文者,亦僅供讀者參考,俾使讀者瞭解最高法院歷來見解的脈絡,並另以引註方式表示以免誤解。
李甦
2021年1月
目錄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概論】
◎CH 1 民事訴訟法體系綱要
▼Section 1 民事訴訟之意義‧1-1-2
壹 審判權‧1-1-2
貳 管轄權‧1-1-2
▼Section 2 民事訴訟之結構‧1-1-3
壹 主體論‧1-1-3
貳 客體論‧1-1-4
參 審理原則‧1-1-4
◎CH 2 民事訴訟之目的
壹 權利保護說‧1-2-2
貳 紛爭解決說‧1-2-2
參 維持私法說‧1-2-2
肆 多元目的說‧1-2-2
伍 法尋求說‧1-2-2
◎CH 3 民事爭端紛爭解決機制
壹 和解與調解‧1-3-2
貳 仲裁‧1-3-2
參 非訟程序‧1-3-3
專 題 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之區分‧1-3-4
◎CH 4 訴之審理
壹 訴權理論‧1-4-2
貳 109年12月修法說明‧1-4-3
【第二編 訴訟主體論】
◎CH 1 法院
▼Section 1 迴避‧2-1-2
壹 意義‧2-1-2
貳 自行迴避‧2-1-2
參 聲請迴避‧2-1-6
肆 同意迴避‧2-1-10
▼Section 2 審判權與管轄權‧2-1-12
壹 審判權‧2-1-12
貳 管轄權‧2-1-15
◎CH 2 當事人
▼Section 1 當事人之認定‧2-2-2
壹 當事人之意義‧2-2-2
貳 當事人之認定‧2-2-2
▼Section 2 當事人能力‧2-2-5
壹 意義‧2-2-5
貳 判斷標準(§40)‧2-2-5
參 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效果‧2-2-11
▼Section 3 訴訟能力‧2-2-14
壹 意義‧2-2-14
貳 性質‧2-2-14
參 要件‧2-2-14
肆 訴訟能力之欠缺‧2-2-17
▼Section 4 當事人適格‧2-2-19
壹 意義‧2-2-19
貳 性質‧2-2-19
參 當事人適格有無之判斷標準‧2-2-19
肆 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效果‧2-2-23
▼Section 5 訴訟擔當‧2-2-24
壹 意義‧2-2-24
貳 法定訴訟擔當‧2-2-24
參 具體案例‧2-2-25
肆 意定訴訟擔當‧2-2-32
▼Section 6 共同訴訟‧2-2-42
壹 意義‧2-2-42
貳 要件‧2-2-42
參 共同訴訟之類型:普通共同訴訟‧2-2-44
肆 共同訴訟之類型:必要共同訴訟‧2-2-45
專 題 因準共有關係涉訟之共同訴訟類型爭議‧2-2-59
▼Section 7 訴訟參加‧2-2-61
壹 從參加‧2-2-61
貳 共同訴訟參加‧2-2-69
參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2-2-70
肆 告知訴訟‧2-2-72
▼Section 8 主參加訴訟‧2-2-76
▼Section 9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2-2-80
壹 訴訟代理人‧2-2-80
貳 輔佐人‧2-2-85
【第三編 訴訟客體論】
◎CH 1 訴之種類
▼Section 1 給付之訴‧3-1-2
壹 意義‧3-1-2
貳 分類‧3-1-2
參 判決效力‧3-1-3
▼Section 2 形成之訴‧3-1-4
壹 意義‧3-1-4
貳 要件‧3-1-4
參 分類‧3-1-4
肆 判決效力‧3-1-5
▼Section 3 確認之訴‧3-1-7
壹 意義‧3-1-7
貳 分類‧3-1-7
參 確認利益‧3-1-7
肆 得提起確認訴訟之標的‧3-1-9
伍 確認之訴判決效力‧3-1-10
◎CH 2 訴之聲明
壹 意義‧3-2-2
貳 訴之聲明之特定‧3-2-2
◎CH 3 訴訟標的
壹 意義‧3-3-2
貳 訴訟標的理論之爭‧3-3-2
【第四編 訴訟程序總論與審理原則】
◎CH 1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
壹 意義‧4-1-2
貳 類型‧4-1-2
參 訴訟行為之評價‧4-1-9
◎CH 2 當事人之書狀
壹 意義‧4-2-2
貳 程式‧4-2-2
參 格式‧4-2-3
肆 方式‧4-2-3
伍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4-2-3
陸 欠缺之效果與補正‧4-2-3
◎CH 3 期日期間
▼Section 1 期日‧4-3-2
壹 意義‧4-3-2
貳 種類‧4-3-2
參 程序‧4-3-3
肆 遲誤期日之效果‧4-3-4
▼Section 2 期間‧4-3-6
壹 意義‧4-3-6
貳 法定期間‧4-3-6
參 裁定期間(§160)‧4-3-8
肆 在途期間之扣除‧4-3-8
伍 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4-3-10
陸 期間之計算‧4-3-12
◎CH 4 送達
壹 意義‧4-4-2
貳 送達之效力‧4-4-2
參 應受送達人‧4-4-2
肆 應送達之文書‧4-4-5
伍 送達之方法‧4-4-6
陸 送達之時間‧4-4-12
柒 送達證書‧4-4-12
捌 109年12月修法說明‧4-4-13
◎CH 5 訴訟程序停止
▼Section 1 當然停止‧4-5-2
壹 意義‧4-5-2
貳 原因‧4-5-2
參 效力‧4-5-7
肆 承受訴訟‧4-5-7
▼Section 2 裁定停止‧4-5-9
壹 意義‧4-5-9
貳 事由‧4-5-9
參 效力‧4-5-12
▼Section 3 合意停止‧4-5-13
壹 意義‧4-5-13
貳 明示合意停止‧4-5-13
參 擬制合意停止‧4-5-14
◎CH 6 訴訟程序之審理原則
▼Section 1 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4-6-2
壹 當事人進行主義‧4-6-2
貳 職權主義‧4-6-7
▼Section 2 公開審理主義與不公開審理主義‧4-6-11
壹 意義‧4-6-11
貳 原則採行公開審理主義‧4-6-11
參 例外不公開審理之情形‧4-6-12
肆 效果‧4-6-12
▼Section 3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4-6-13
壹 意義‧4-6-13
貳 原則採行直接審理主義‧4-6-13
參 例外採行間接審理主義‧4-6-13
▼Section 4 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4-6-15
壹 意義‧4-6-15
貳 我國法採取自由心證主義‧4-6-15
參 自由心證主義之限制‧4-6-15
▼Section 5 審理集中化專論‧4-6-18
壹 概論‧4-6-18
貳 法官闡明制度‧4-6-18
參 失權制度‧4-6-29
專 題 第二審首次提出時效抗辯之容許性‧4-6-33
肆 爭點整理程序‧4-6-38
◎CH 7 言詞辯論
壹 概論‧4-7-2
貳 種類‧4-7-2
參 言詞辯論之一體性‧4-7-3
肆 當事人應為與得為之行為‧4-7-3
伍 審判長應為與得為之行為‧4-7-6
陸 法院應為及得為之行為‧4-7-7
柒 言詞辯論筆錄‧4-7-12
◎CH 8 裁判概論
壹 裁判之概念‧4-8-2
貳 裁判之種類‧4-8-2
參 判決‧4-8-4
肆 裁定‧4-8-16
【第五編 第一審程序】
◎CH 1 起訴
壹 起訴之意義‧5-1-2
貳 起訴狀之記載‧5-1-2
參 起訴之效力‧5-1-2
肆 一事不再理‧5-1-7
伍 一部請求‧5-1-10
◎CH 2 訴之客觀合併
壹 意義‧5-2-2
貳 型態‧5-2-2
專 題 訴之客觀合併之類型論─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觀點‧5-2-10
◎CH 3 訴之變更追加
壹 意義‧5-3-2
貳 制度功能‧5-3-2
參 要件‧5-3-2
肆 效果‧5-3-5
伍 裁判‧5-3-5
專 題 第二審程序基於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當事人追加‧5-3-6
◎CH 4 反訴
壹 意義‧5-4-2
貳 要件‧5-4-2
參 程序‧5-4-4
肆 審理‧5-4-4
◎CH 5 訴之撤回
壹 意義‧5-5-2
貳 類型‧5-5-2
參 要件‧5-5-3
肆 效力‧5-5-4
◎CH 6 證據法
▼Section 1 基本概念‧5-6-2
壹 定義與基本原則‧5-6-2
貳 證明之客體(對象)‧5-6-4
參 事實‧5-6-5
▼Section 2 舉證責任論‧5-6-6
壹 舉證責任論‧5-6-6
貳 舉證責任之減輕‧5-6-10
參 舉證責任之排除‧5-6-13
肆 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5-6-21
伍 事案協力解明義務之一般化或例外化‧5-6-29
陸 證明妨礙‧5-6-31
柒 舉證責任分配之爭議問題研析‧5-6-37
專題① 票據原因抗辯‧5-6-37
專題② 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5-6-38
專題③ 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5-6-44
▼Section 3 證據調查論‧5-6-50
壹 證據調查程序之機能‧5-6-50
貳 聲明證據‧5-6-50
參 摸索證明‧5-6-55
肆 調查證據‧5-6-62
▼Section 4 證據評價論‧5-6-65
壹 自由心證主義‧5-6-65
貳 證明度‧5-6-73
▼Section 5 證據保全論‧5-6-80
壹 意義‧5-6-80
貳 機能‧5-6-80
參 程序‧5-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