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又覺得心裡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直接套用到家事事件法中,
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又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真是一箭雙雕、一石二鳥,
是您參考書單中必備的一本參考書喔!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又覺得心裡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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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又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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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薏偉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台大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內容目錄
1 請求前階段
壹 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 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 非訟事件 1-3
二、 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 1-6
㈠ 家事訴訟事件 1-6
㈡ 家事非訟事件 1-15
㈢ 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 1-22
㈣ 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 1-27
貳 調解程序
一、 家事訴訟程序 1-42
㈠ 均行強制調解程序 1-42
㈡ 調解程序之進行 1-42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43
㈣ 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 1-45
二、 家事非訟程序 1-46
㈠ 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 1-46
㈡ 暫時處分之聲請 1-46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46
參 證據保全程序
肆 保全程序
一、 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1-52
㈠ Step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階段 1-52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52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52
二、 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 1-54
㈠ Step1 開啟暫時處分階段 1-54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56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56
2 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 家事訴訟程序
一、 關於起訴合法程式 2-3
㈠ 訴之聲明是否合法 2-3
㈡ 裁判費 2-3
二、 關於當事人 2-3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4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6
㈢ 程序監理人 2-6
三、 關於法院 2-9
㈠ 國際管轄權 2-9
㈡ 家事審判權 2-11
㈢ 管轄權 2-12
四、 關於訴訟標的 2-26
㈠ 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 2-26
㈡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28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關於聲請合法程式 2-30
㈠ 聲請聲明是否合法 2-30
㈡ 裁判費 2-31
二、 關於關係人 2-31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32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34
㈢ 程序監理人 2-34
三、 關於法院 2-38
㈠ 國際管轄權 2-38
㈡ 家事審判權 2-39
㈢ 管轄權 2-39
四、 關於程序標的 2-43
㈠ 職權事件 2-43
㈡ 聲請事件 2-44
3 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 3-3
㈠ 一般規定 3-3
㈡ 特別規定 3-7
二、 客觀-權利保護必要 3-13
㈠ 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 3-13
㈡ 家事事件法未規定 3-1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 3-26
二、 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3-29
4 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規定 4-4
㈠ 原告死亡 4-4
㈡ 被告死亡 4-5
㈢ 當事人一方死亡 4-6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7
㈠ 程序面要求 4-7
㈡ 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 4-20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21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23
㈠ 原、被告側 4-23
㈡ 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 4-39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一般程序性規定 4-49
㈠ 有承受程序之可能 4-49
㈡ 無承受程序之可能 4-49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51
㈠ 程序面 4-51
㈡ 關係人面 4-52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52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53
㈠ 聲請人、相對人側 4-53
㈡ 第三人側 4-56
5 程序終結階段
壹 家事訴訟程序
一、 移付調解 5-3
㈠ 移付調解之方式 5-3
㈡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5-3
二、 和解 5-4
㈠ 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 5-4
㈡ 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 5-5
三、 訴之撤回 5-6
㈠ 撤回起訴 5-6
㈡ 視為撤回請求 5-6
四、 判決 5-6
㈠ 主文 5-6
㈡ 種類 5-7
㈢ 效力 5-8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移付調解 5-17
二、 和解 5-17
㈠ 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 5-17
㈡ 救濟 5-17
三、 撤回聲請 5-18
四、 裁定 5-18
㈠ 主文-聲明拘束性? 5-18
㈡ 效力 5-24
6 起死回生階段
壹 家事訴訟程序
一、 再審 6-3
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 6-3
㈡ 學說見解之一 6-4
㈢ 學說見解之二 6-5
二、 第三人撤銷之訴 6-6
㈠ 一般規定 6-6
㈡ 身分事件 6-7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聲請再審 6-9
二、 裁定之撤銷、變更 6-10
㈠ 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㈡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㈢ 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 6-11
附錄 歷屆試題索引
壹 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 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 非訟事件 1-3
二、 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 1-6
㈠ 家事訴訟事件 1-6
㈡ 家事非訟事件 1-15
㈢ 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 1-22
㈣ 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 1-27
貳 調解程序
一、 家事訴訟程序 1-42
㈠ 均行強制調解程序 1-42
㈡ 調解程序之進行 1-42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43
㈣ 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 1-45
二、 家事非訟程序 1-46
㈠ 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 1-46
㈡ 暫時處分之聲請 1-46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46
參 證據保全程序
肆 保全程序
一、 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1-52
㈠ Step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階段 1-52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52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52
二、 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 1-54
㈠ Step1 開啟暫時處分階段 1-54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56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56
2 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 家事訴訟程序
一、 關於起訴合法程式 2-3
㈠ 訴之聲明是否合法 2-3
㈡ 裁判費 2-3
二、 關於當事人 2-3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4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6
㈢ 程序監理人 2-6
三、 關於法院 2-9
㈠ 國際管轄權 2-9
㈡ 家事審判權 2-11
㈢ 管轄權 2-12
四、 關於訴訟標的 2-26
㈠ 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 2-26
㈡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28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關於聲請合法程式 2-30
㈠ 聲請聲明是否合法 2-30
㈡ 裁判費 2-31
二、 關於關係人 2-31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32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34
㈢ 程序監理人 2-34
三、 關於法院 2-38
㈠ 國際管轄權 2-38
㈡ 家事審判權 2-39
㈢ 管轄權 2-39
四、 關於程序標的 2-43
㈠ 職權事件 2-43
㈡ 聲請事件 2-44
3 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 3-3
㈠ 一般規定 3-3
㈡ 特別規定 3-7
二、 客觀-權利保護必要 3-13
㈠ 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 3-13
㈡ 家事事件法未規定 3-1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 3-26
二、 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3-29
4 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規定 4-4
㈠ 原告死亡 4-4
㈡ 被告死亡 4-5
㈢ 當事人一方死亡 4-6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7
㈠ 程序面要求 4-7
㈡ 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 4-20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21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23
㈠ 原、被告側 4-23
㈡ 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 4-39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一般程序性規定 4-49
㈠ 有承受程序之可能 4-49
㈡ 無承受程序之可能 4-49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51
㈠ 程序面 4-51
㈡ 關係人面 4-52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52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53
㈠ 聲請人、相對人側 4-53
㈡ 第三人側 4-56
5 程序終結階段
壹 家事訴訟程序
一、 移付調解 5-3
㈠ 移付調解之方式 5-3
㈡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5-3
二、 和解 5-4
㈠ 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 5-4
㈡ 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 5-5
三、 訴之撤回 5-6
㈠ 撤回起訴 5-6
㈡ 視為撤回請求 5-6
四、 判決 5-6
㈠ 主文 5-6
㈡ 種類 5-7
㈢ 效力 5-8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移付調解 5-17
二、 和解 5-17
㈠ 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 5-17
㈡ 救濟 5-17
三、 撤回聲請 5-18
四、 裁定 5-18
㈠ 主文-聲明拘束性? 5-18
㈡ 效力 5-24
6 起死回生階段
壹 家事訴訟程序
一、 再審 6-3
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 6-3
㈡ 學說見解之一 6-4
㈢ 學說見解之二 6-5
二、 第三人撤銷之訴 6-6
㈠ 一般規定 6-6
㈡ 身分事件 6-7
貳 家事非訟程序
一、 聲請再審 6-9
二、 裁定之撤銷、變更 6-10
㈠ 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㈡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㈢ 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 6-11
附錄 歷屆試題索引
ISBN: 978957464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