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下命禁止處分、返還、追徵等。概觀黨產會之實踐,凡黨國一體威權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欲匡正者。
針對黨產條例違憲性,監察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八位法官聲請釋憲,前者遭不受理;後者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列為爭點提綱之條文全部合憲。本人曾應邀擔任該號解釋之鑑定人並提出意見書,惟大法官並未在解釋理由書就本人觀點提出說明,殊為可惜。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大法官定調「轉型正義是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可以真正溯及既往,法院勢必無法迴避,必須審理;但諸多實質問題,未來還會繼續在我國產生糾結,細讀此號解釋,並詳加評釋,本書希望能對捍衛民主法治精神的信念,有所助益,並不負歷史。
針對黨產條例違憲性,監察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八位法官聲請釋憲,前者遭不受理;後者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列為爭點提綱之條文全部合憲。本人曾應邀擔任該號解釋之鑑定人並提出意見書,惟大法官並未在解釋理由書就本人觀點提出說明,殊為可惜。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大法官定調「轉型正義是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可以真正溯及既往,法院勢必無法迴避,必須審理;但諸多實質問題,未來還會繼續在我國產生糾結,細讀此號解釋,並詳加評釋,本書希望能對捍衛民主法治精神的信念,有所助益,並不負歷史。
作者簡介
董保城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與講座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總務長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
考選部部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常務監事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與講座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授
政治大學總務長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
考選部部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常務監事
內容目錄
再版序
自序
【第一編】
前 言/3
第一章/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歷史背景/7
第二節/立法目的/8
第三節/重要內容/8
第二章/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2
第二節/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6
第三節/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20
第四節/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8
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30
第三章/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37
第二節/「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50
第三節/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64
第四節/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9
第四章/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77
第二節/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9
第三節/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85
第四節/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11
第五節/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15
第五章/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21
第二節/「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27
第三節/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35
第四節/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9
第五節/違反平等原則/141
第六章/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45
第二節/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9
第三節/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62
第四節/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71
第七章/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77
第二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82
第三節/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96
第四節/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203
第五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11
第八章/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8
第二節/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8
第三節/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51
第四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62
第九章/結 論
第一節/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85
第二節/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90
第三節/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92
第四節/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295
【第二編 黨產條例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壹、前 言/301
貳、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302
參、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338
肆、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部分/352
【第三編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評釋】
壹、前 言/401
貳、威權時期的「法律不法」?──賴德布魯赫公式能否在臺灣適用無虞?/403
參、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疑點/406
肆、德國特殊背景下所產生之「實質意義法治國」未見大法官釐清/432
伍、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對中國大陸民主法治之負面效應/441
陸、結語──欠缺對歷史之溫情與敬意/443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445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447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53
自序
【第一編】
前 言/3
第一章/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歷史背景/7
第二節/立法目的/8
第三節/重要內容/8
第二章/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2
第二節/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6
第三節/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20
第四節/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8
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30
第三章/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37
第二節/「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50
第三節/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64
第四節/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9
第四章/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77
第二節/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9
第三節/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85
第四節/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11
第五節/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15
第五章/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21
第二節/「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27
第三節/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35
第四節/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9
第五節/違反平等原則/141
第六章/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45
第二節/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9
第三節/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62
第四節/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71
第七章/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77
第二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82
第三節/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96
第四節/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203
第五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11
第八章/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8
第二節/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8
第三節/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51
第四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62
第九章/結 論
第一節/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85
第二節/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90
第三節/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92
第四節/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295
【第二編 黨產條例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壹、前 言/301
貳、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302
參、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338
肆、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部分/352
【第三編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評釋】
壹、前 言/401
貳、威權時期的「法律不法」?──賴德布魯赫公式能否在臺灣適用無虞?/403
參、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疑點/406
肆、德國特殊背景下所產生之「實質意義法治國」未見大法官釐清/432
伍、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對中國大陸民主法治之負面效應/441
陸、結語──欠缺對歷史之溫情與敬意/443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445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447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53
ISBN: 978957511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