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如果法律是社會正義和道德的底線,
我們更該想想,法律究竟是什麼!
審訂、導讀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繼文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舒芃 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日本憲法學權威以日常生活的例子,從「人應如何生存」的角度出發,探究「國家」與「法律」的意義與價值
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南爬梳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闡釋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包括維繫和平的社會生活、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財產、重拾個人的自由,以及建立客觀的法秩序。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他接著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最後,他解釋為了制定法律,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以及該如何防範多數決的錯誤。以蘇格拉底接受民主雅典的死刑判決為例,他以思考「人民是否有遵從法律的義務」作結。
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是一種培養公民力量的過程,而透過思考批判的能力培養過程,公民才不會淪為國家機關以「法律」為名進行奴役的對象,才夠格當一個國家主人。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谷部教授的公民社會論,無論在日本或台灣,都有很重要的當代意義。原因之一,是因為如今的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敵人,並不只是戰前般無所不至的國家權力。冷戰結束之後的新秩序,使得現代國家,幾乎毫無例外地必須在帝國主義與跨國資本的雙重箝制之下,放棄相當部分的主權。愈缺乏政治文本、公民社會愈不發達的國家,讓渡給帝國與跨國資本的主權愈多─—此處所謂的主權讓渡,說穿了就是讓渡公民的各種權利。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我們更該想想,法律究竟是什麼!
審訂、導讀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繼文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舒芃 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日本憲法學權威以日常生活的例子,從「人應如何生存」的角度出發,探究「國家」與「法律」的意義與價值
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南爬梳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闡釋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包括維繫和平的社會生活、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財產、重拾個人的自由,以及建立客觀的法秩序。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他接著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最後,他解釋為了制定法律,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以及該如何防範多數決的錯誤。以蘇格拉底接受民主雅典的死刑判決為例,他以思考「人民是否有遵從法律的義務」作結。
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是一種培養公民力量的過程,而透過思考批判的能力培養過程,公民才不會淪為國家機關以「法律」為名進行奴役的對象,才夠格當一個國家主人。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谷部教授的公民社會論,無論在日本或台灣,都有很重要的當代意義。原因之一,是因為如今的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敵人,並不只是戰前般無所不至的國家權力。冷戰結束之後的新秩序,使得現代國家,幾乎毫無例外地必須在帝國主義與跨國資本的雙重箝制之下,放棄相當部分的主權。愈缺乏政治文本、公民社會愈不發達的國家,讓渡給帝國與跨國資本的主權愈多─—此處所謂的主權讓渡,說穿了就是讓渡公民的各種權利。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姓名:長谷部恭男
一九五六年出生於廣島,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現為早稻田大學法學學術院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日本公法學會理事長、國際憲法學會(IACL)副會長,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著有《權力的懷疑》、《再問憲法與和平》和《憲法是什麼?》等書。
譯者簡介
姓名:郭怡青
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但因熱愛翻譯,而進了輔仁大學跨文化研究所翻譯學碩士班中日文組。
姓名:長谷部恭男
一九五六年出生於廣島,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現為早稻田大學法學學術院教授、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日本公法學會理事長、國際憲法學會(IACL)副會長,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著有《權力的懷疑》、《再問憲法與和平》和《憲法是什麼?》等書。
譯者簡介
姓名:郭怡青
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但因熱愛翻譯,而進了輔仁大學跨文化研究所翻譯學碩士班中日文組。
內容目錄
書籍目錄
出版緣起 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何飛鵬
導讀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吳豪人
推薦序 為什麼你需要去思考「法律是什麼?」 周伯峰
前言
序章 對你而言,法律是什麼?
「馴養」的互動產生彌足珍貴的結果╱有價值的東西是有限的╱國家的價值╱本書的課題
第一部 國家是怎麼來的
第一章 為什麼要有國家?
服從權威的理由╱當國家擁有權威╱國家權威的界限與個人選擇的範圍╱小結
第二章 以和平及自我防衛為目標的國家——霍布斯
生存的意義─—從蒙田到格勞秀斯╱建立作為判斷標準的國家╱霍布斯與宗教
第三章 保障個人權利的國家——洛克
自然狀態下個人的自由╱政治權力如何建立及消滅╱最終判斷是神的決定——抵抗權論╱洛克政治思想的界限及可能性
第四章 保護自由的國家——盧梭
盧梭的提問╱所謂「普遍意志」╱不世出的「立法者」引導大眾╱盧梭解讀霍布斯
第五章 永無完成之日的國家——康德
保護自己免於他人的敵意╱定言令式與道德格律的多樣化╱阿諛奉承違反道德嗎?╱私社會的法秩序╱人性——扭曲的素材
第六章 使人們得以共同生存的憲政主義
區分公私的必要性╱基本人權的保障與政教分離╱正義情況
第二部 國家與法律的結合如何影響人們的判斷
第七章 法律的規範性與強制力——凱爾森與哈特
實然與應然╱法預測說的問題╱凱爾森的「基本規範」╱哈特的「承認規則」╱如何看待法律的強制力
第八章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哈特與德沃金
道德該如何定位?╱法官的良心╱尋求「正確答案」╱全都看解釋嗎?
第九章 法律發揮其功能之應備條件
法治╱法與道德的必然關係?╱法治的極限╱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認定的「法的極限」
第十章 法律與國家——何者優先?
無憲法即無國家╱國家為法人╱憲法制定權之存否╱何謂國民代表╱宮澤俊義的「國民代表的概念」╱凱爾森的民主政治觀
第三部 民主立法好在哪裡?
第十一章 為何採多數決?
由人民統治人民╱對每個人意見的尊重╱議會選舉與公民投票╱多數決作為尋求正確答案的手段╱如何防止多數決的錯誤
第十二章 從過往的民主政治學習
多數人的判斷是較好的判斷——亞里斯多德╱大眾無法判斷——柏拉圖
終章 有遵從法律的義務嗎?
蘇格拉底為何接受了死刑判決?╱為什麼法律規定「禁止殺人」╱窮究國家的能力╱為了支持正確政府而遵法
出版緣起 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何飛鵬
導讀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吳豪人
推薦序 為什麼你需要去思考「法律是什麼?」 周伯峰
前言
序章 對你而言,法律是什麼?
「馴養」的互動產生彌足珍貴的結果╱有價值的東西是有限的╱國家的價值╱本書的課題
第一部 國家是怎麼來的
第一章 為什麼要有國家?
服從權威的理由╱當國家擁有權威╱國家權威的界限與個人選擇的範圍╱小結
第二章 以和平及自我防衛為目標的國家——霍布斯
生存的意義─—從蒙田到格勞秀斯╱建立作為判斷標準的國家╱霍布斯與宗教
第三章 保障個人權利的國家——洛克
自然狀態下個人的自由╱政治權力如何建立及消滅╱最終判斷是神的決定——抵抗權論╱洛克政治思想的界限及可能性
第四章 保護自由的國家——盧梭
盧梭的提問╱所謂「普遍意志」╱不世出的「立法者」引導大眾╱盧梭解讀霍布斯
第五章 永無完成之日的國家——康德
保護自己免於他人的敵意╱定言令式與道德格律的多樣化╱阿諛奉承違反道德嗎?╱私社會的法秩序╱人性——扭曲的素材
第六章 使人們得以共同生存的憲政主義
區分公私的必要性╱基本人權的保障與政教分離╱正義情況
第二部 國家與法律的結合如何影響人們的判斷
第七章 法律的規範性與強制力——凱爾森與哈特
實然與應然╱法預測說的問題╱凱爾森的「基本規範」╱哈特的「承認規則」╱如何看待法律的強制力
第八章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哈特與德沃金
道德該如何定位?╱法官的良心╱尋求「正確答案」╱全都看解釋嗎?
第九章 法律發揮其功能之應備條件
法治╱法與道德的必然關係?╱法治的極限╱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認定的「法的極限」
第十章 法律與國家——何者優先?
無憲法即無國家╱國家為法人╱憲法制定權之存否╱何謂國民代表╱宮澤俊義的「國民代表的概念」╱凱爾森的民主政治觀
第三部 民主立法好在哪裡?
第十一章 為何採多數決?
由人民統治人民╱對每個人意見的尊重╱議會選舉與公民投票╱多數決作為尋求正確答案的手段╱如何防止多數決的錯誤
第十二章 從過往的民主政治學習
多數人的判斷是較好的判斷——亞里斯多德╱大眾無法判斷——柏拉圖
終章 有遵從法律的義務嗎?
蘇格拉底為何接受了死刑判決?╱為什麼法律規定「禁止殺人」╱窮究國家的能力╱為了支持正確政府而遵法
ISBN: 978626318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