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是一種極為複雜的研究對象,例如因牽涉「正當性」的問題而與哲學相關,因涉及文字理解須納入詮釋學的認知,因牽涉社會行為的規範而與社會學關係糾葛。無論如何,法的研究均應由法的特質出發,來確定法學的特徵、法學的方法及其思考方式。
本書作者選擇由薩維尼開始,追溯過去180年來法學方法的學術史,藉此貫串了法學方法的根本性問題:法的效力與關聯性,法的規範性與實存關聯性,立法、司法與學理對法之建構的參與。自薩維尼以來,法學方法受利益法學的洗禮,承認法規範及法律判斷均包含價值判斷,法規範的發現亦不僅是法律適用;因此,現代法學方法的課題即在於尋找使法之發現與包含其內之價值判斷客觀化的方法。本書堪稱此一努力的代表作之一。其一方面藉由歷史性的批判,清晰呈現法學方法紛雜的問題面貌,另一方面條理井然地說明作者對確定案件事實、尋找與適用法規範之方法所持的見解。藉本書之助,當可了解法學何以有資格稱為一門科學。
本書作者選擇由薩維尼開始,追溯過去180年來法學方法的學術史,藉此貫串了法學方法的根本性問題:法的效力與關聯性,法的規範性與實存關聯性,立法、司法與學理對法之建構的參與。自薩維尼以來,法學方法受利益法學的洗禮,承認法規範及法律判斷均包含價值判斷,法規範的發現亦不僅是法律適用;因此,現代法學方法的課題即在於尋找使法之發現與包含其內之價值判斷客觀化的方法。本書堪稱此一努力的代表作之一。其一方面藉由歷史性的批判,清晰呈現法學方法紛雜的問題面貌,另一方面條理井然地說明作者對確定案件事實、尋找與適用法規範之方法所持的見解。藉本書之助,當可了解法學何以有資格稱為一門科學。
作者簡介
Karl Larenz
※譯者簡介
陳愛娥
陳愛娥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退休)
※譯者簡介
陳愛娥
陳愛娥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退休)
內容目錄
第六版序
第一版序
第二版譯序
第一版譯序
導 論
第一篇 歷史性批判部分
第一章 薩維尼的方法論
第二章 十九世紀的「概念法學」
第一節 普赫塔的「概念系譜學」
第二節 耶林早期之「自然史的方法」
第三節 溫德賽之理性主義的法律實證主義
第四節 「客觀的」解釋理論
第三章 實證主義之學術概念影響下的法理論與方法論
第一節 比林之心理學的法理論
第二節 耶林之轉向實用主義法學
第三節 較老的「利益法學」
第四節 自由法運動之轉向唯意志論
第五節 轉向法社會學
第六節 凱爾生的「純粹法學」
第七節 溫伯格之「制度性的法實證主義」
第四章 二十世紀上半葉法哲學的背離實證主義
第一節 施塔姆勒之《法學理論》與其《正確之法》的理論
第二節 「西南德」新康德主義與價值理論
第三節 客觀的唯心論與辯證法
第四節 現象學之法理論
第五章 現代方法上的論辯
第一節 由「利益法學」到「評價法學」
第二節 關於超越法律之評價標準的問題
第三節 規範的內涵及事實的結構
第四節 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
第五節 類觀點學與論證程序
第六節 法律拘束與涵攝模型
第七節 關於體系的問題
第八節 法哲學上關於正義的討論
第二篇 體系性部分
第一章 導論:法學的一般特徵
第一節 法的表現方式及其研究學科
第二節 作為規範科學的法學、規範性陳述的語言
第三節 作為「理解性」科學的法學
第四節 法學中的價值導向思考
第五節 法學對於法律實務的意義
第六節 法學在知識上的貢獻
第七節 方法論作為法學在詮釋上的自我反省
第二章 法條的理論
第一節 法條的邏輯結構
第二節 不完全法條
第三節 法條作為規制的組成部分
第四節 多數法條或規制的相會(競合)
第五節 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第三章 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第一節 作為事件及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
第二節 選擇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
第三節 必要的判斷
第四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五節 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釋
第一節 解釋的任務
第二節 解釋的標準
第三節 共同影響解釋的因素
第四節 解釋的特殊問題
第五章 法官之法的續造的方法
第一節 法官之法的續造—解釋的賡續
第二節 法律漏洞的填補(法律內之法的續造)
第三節 藉「法益衡量」解決原則衝突及規範衝突
第四節 超越法律計畫之法的續造(超越法律之法的續造)
第五節 「判決先例」對形成「法官法」的意義
第六章 法學中概念及體系的形成
第一節 外部體系(或稱抽象概念性體系
第二節 類型及類型系列
第三節 「內部的」體系
簡寫表
文獻詳目
中德詞彙對照表
第一版序
第二版譯序
第一版譯序
導 論
第一篇 歷史性批判部分
第一章 薩維尼的方法論
第二章 十九世紀的「概念法學」
第一節 普赫塔的「概念系譜學」
第二節 耶林早期之「自然史的方法」
第三節 溫德賽之理性主義的法律實證主義
第四節 「客觀的」解釋理論
第三章 實證主義之學術概念影響下的法理論與方法論
第一節 比林之心理學的法理論
第二節 耶林之轉向實用主義法學
第三節 較老的「利益法學」
第四節 自由法運動之轉向唯意志論
第五節 轉向法社會學
第六節 凱爾生的「純粹法學」
第七節 溫伯格之「制度性的法實證主義」
第四章 二十世紀上半葉法哲學的背離實證主義
第一節 施塔姆勒之《法學理論》與其《正確之法》的理論
第二節 「西南德」新康德主義與價值理論
第三節 客觀的唯心論與辯證法
第四節 現象學之法理論
第五章 現代方法上的論辯
第一節 由「利益法學」到「評價法學」
第二節 關於超越法律之評價標準的問題
第三節 規範的內涵及事實的結構
第四節 尋求正當的個案裁判
第五節 類觀點學與論證程序
第六節 法律拘束與涵攝模型
第七節 關於體系的問題
第八節 法哲學上關於正義的討論
第二篇 體系性部分
第一章 導論:法學的一般特徵
第一節 法的表現方式及其研究學科
第二節 作為規範科學的法學、規範性陳述的語言
第三節 作為「理解性」科學的法學
第四節 法學中的價值導向思考
第五節 法學對於法律實務的意義
第六節 法學在知識上的貢獻
第七節 方法論作為法學在詮釋上的自我反省
第二章 法條的理論
第一節 法條的邏輯結構
第二節 不完全法條
第三節 法條作為規制的組成部分
第四節 多數法條或規制的相會(競合)
第五節 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第三章 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第一節 作為事件及作為陳述的案件事實
第二節 選擇形成案件事實之基礎的法條
第三節 必要的判斷
第四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五節 實際發生的案件事實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釋
第一節 解釋的任務
第二節 解釋的標準
第三節 共同影響解釋的因素
第四節 解釋的特殊問題
第五章 法官之法的續造的方法
第一節 法官之法的續造—解釋的賡續
第二節 法律漏洞的填補(法律內之法的續造)
第三節 藉「法益衡量」解決原則衝突及規範衝突
第四節 超越法律計畫之法的續造(超越法律之法的續造)
第五節 「判決先例」對形成「法官法」的意義
第六章 法學中概念及體系的形成
第一節 外部體系(或稱抽象概念性體系
第二節 類型及類型系列
第三節 「內部的」體系
簡寫表
文獻詳目
中德詞彙對照表
ISBN: 978626343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