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書籍簡介
適用對象
欲研讀家事事件法及準備相關考試者。
使用功效
1.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時間。
2.本書精心設計選擇題組,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重要觀念。
改版差異
修改全書內容、新增試題、更新法條
書籍特色
本書融合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重要基本程序法,指出必考觀念,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考生時間,並將相類似概念製表比較,以收舉一反三、 過目不忘、靈活運用之效。另外,本書亦精心設計選擇題組,並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釐清重要觀念。
適用對象
欲研讀家事事件法及準備相關考試者。
使用功效
1.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時間。
2.本書精心設計選擇題組,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重要觀念。
改版差異
修改全書內容、新增試題、更新法條
書籍特色
本書融合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重要基本程序法,指出必考觀念,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記憶,節省考生時間,並將相類似概念製表比較,以收舉一反三、 過目不忘、靈活運用之效。另外,本書亦精心設計選擇題組,並透過詳解,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加強釐清重要觀念。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江鈞
臺灣大學司法組
臺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碩士論文「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解僱爭議事件之勞工地位保護為中心-」
現職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江鈞
臺灣大學司法組
臺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碩士論文「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解僱爭議事件之勞工地位保護為中心-」
現職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內容目錄
第一章 總論/001
壹、家事事件法前導法理/001
一、宜先習得如何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知識/001
二、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及其指向回應之社會價值觀多元化之需求/004
三、程序主體權保障、程序權保障等要求及其脈承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024
四、程序經濟、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為其衍生之統一解決或統合處理紛爭、擴大程序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紛爭解決一次性等要求/028
五、承認適時審判請求權,落實程序選擇權之法理/030
貳、共通程序規定/031
一、調解前置程序(§23~§36)/031
二、需求統合處理之管轄權(§6)/063
三、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4)/065
四、家事事件管轄之準據(§5)/065
五、程序能力(§14)與程序監理人(§15、§16)/066
六、程序不公開原則(§9)/077
七、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但就得處分事項採協同主義(§10)/078
八、本人到場義務(§13)/087
九、容許遠距視訊審理程序(§12)/089
參、家事訴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089
一、起訴之程式:應表明與宜記載事項(§38)/089
二、/身分關係訴訟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39)/090
三、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40)/092
四、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41~§43)/096
五、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44)/106
六、家事訴訟之和解(§45)/111
七、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46)/118
八、審理計畫之擬定與訴訟促進義務(§47)/128
九、終局判決之效力(§48)/131
十、得視事件解決程度而停止訴訟(§49)/137
十一、原、被告死亡與訴訟終結之擬制(§50)/137
肆、家事非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51
一、聲請之程式:應載明與宜記載事項(§75)/151
二、限期命陳述意見(§76)/154
三、職權通知參與程序(§77)/158
四、事證蒐集方式:職權探知主義(§78)/158
五、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79準用§41、§42Ⅰ及§43)/159
六、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80)/162
七、裁定書之送達(§81)/164
八、裁定生效基準日(§82)/165
九、救濟程序:抗告與再審(§92~§96)/165
十、裁定之撤銷或變更(§83、§84)/182
十一、保全程序:暫時處分(§85~§91)/184
第二章 各論/205
壹、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之落實/205
貳、家事訴訟事件程序/215
一、婚姻事件程序/215
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225
三、繼承訴訟事件程序/245
參、家事非訟事件程序/249
一、婚姻非訟事件/249
二、親子非訟事件/257
三、收養事件/263
四、未成年人監護事件/267
五、親屬間扶養事件/271
六、繼承事件/273
七、宣告死亡事件/276
八、監護宣告事件/281
九、輔助宣告事件/291
第三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297
壹、前導法理/297
貳、共通程序規定/298
一、執行名義與請求協助執行(§186)/298
二、履行調查及履行勸告(§187)/298
三、履行勸告之共同進行及費用分擔(§188)/299
參、特別規定/300
一、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00
二、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05
壹、家事事件法前導法理/001
一、宜先習得如何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知識/001
二、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及其指向回應之社會價值觀多元化之需求/004
三、程序主體權保障、程序權保障等要求及其脈承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024
四、程序經濟、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為其衍生之統一解決或統合處理紛爭、擴大程序制度解決紛爭功能、紛爭解決一次性等要求/028
五、承認適時審判請求權,落實程序選擇權之法理/030
貳、共通程序規定/031
一、調解前置程序(§23~§36)/031
二、需求統合處理之管轄權(§6)/063
三、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4)/065
四、家事事件管轄之準據(§5)/065
五、程序能力(§14)與程序監理人(§15、§16)/066
六、程序不公開原則(§9)/077
七、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但就得處分事項採協同主義(§10)/078
八、本人到場義務(§13)/087
九、容許遠距視訊審理程序(§12)/089
參、家事訴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089
一、起訴之程式:應表明與宜記載事項(§38)/089
二、/身分關係訴訟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39)/090
三、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40)/092
四、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41~§43)/096
五、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44)/106
六、家事訴訟之和解(§45)/111
七、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46)/118
八、審理計畫之擬定與訴訟促進義務(§47)/128
九、終局判決之效力(§48)/131
十、得視事件解決程度而停止訴訟(§49)/137
十一、原、被告死亡與訴訟終結之擬制(§50)/137
肆、家事非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151
一、聲請之程式:應載明與宜記載事項(§75)/151
二、限期命陳述意見(§76)/154
三、職權通知參與程序(§77)/158
四、事證蒐集方式:職權探知主義(§78)/158
五、合併審理、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79準用§41、§42Ⅰ及§43)/159
六、程序之承受、續行及終結(§80)/162
七、裁定書之送達(§81)/164
八、裁定生效基準日(§82)/165
九、救濟程序:抗告與再審(§92~§96)/165
十、裁定之撤銷或變更(§83、§84)/182
十一、保全程序:暫時處分(§85~§91)/184
第二章 各論/205
壹、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之落實/205
貳、家事訴訟事件程序/215
一、婚姻事件程序/215
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225
三、繼承訴訟事件程序/245
參、家事非訟事件程序/249
一、婚姻非訟事件/249
二、親子非訟事件/257
三、收養事件/263
四、未成年人監護事件/267
五、親屬間扶養事件/271
六、繼承事件/273
七、宣告死亡事件/276
八、監護宣告事件/281
九、輔助宣告事件/291
第三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297
壹、前導法理/297
貳、共通程序規定/298
一、執行名義與請求協助執行(§186)/298
二、履行調查及履行勸告(§187)/298
三、履行勸告之共同進行及費用分擔(§188)/299
參、特別規定/300
一、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300
二、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305
ISBN: 978626323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