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國六十八年春,作者在台大法律研究所教授黃茂榮博士之指導與鼓勵下,收集整理各金融機構之融資辦法,編輯《爭取融資與確保債權》乙書(六十八年八月出版),初次接觸融資性租賃,並因而引起撰寫本書之興趣。
在撰寫之初,對於租賃公司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修繕義務、危險負擔,以及承租人喪失期限利益等約款,亦抱持著敵視的態度,總以為租賃公司在契約上處處吃人。
但歷經三年多的閱讀資料,研究、檢討的結果,到目前為止,作者憑著個人良知斷定融資性租賃係一種新型的「動產擔保交易」,因此,認為上述約款為融資性租賃「本質」所必需。
吾人不宜因保護承租人之價值判斷而破壞事務之本質,至於,保護承租人的觀點,應貫徹在租金隱含利率之限制,以及租賃公司之獲利率不得過份高於一般金融機構等方面,始為正途。
此即黃茂榮老師所教示「甘蔗那有兩頭甜?」租賃公司基於「金融」本質被允許不負瑕疵擔保、危險負擔、修繕義務等,但在獲利方面却追求超越「金融」機構之利潤,則不應被允許。
在撰寫之初,對於租賃公司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修繕義務、危險負擔,以及承租人喪失期限利益等約款,亦抱持著敵視的態度,總以為租賃公司在契約上處處吃人。
但歷經三年多的閱讀資料,研究、檢討的結果,到目前為止,作者憑著個人良知斷定融資性租賃係一種新型的「動產擔保交易」,因此,認為上述約款為融資性租賃「本質」所必需。
吾人不宜因保護承租人之價值判斷而破壞事務之本質,至於,保護承租人的觀點,應貫徹在租金隱含利率之限制,以及租賃公司之獲利率不得過份高於一般金融機構等方面,始為正途。
此即黃茂榮老師所教示「甘蔗那有兩頭甜?」租賃公司基於「金融」本質被允許不負瑕疵擔保、危險負擔、修繕義務等,但在獲利方面却追求超越「金融」機構之利潤,則不應被允許。
作者簡介
呂榮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博士論文《勞動法的法源》及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研究》,分別由王澤鑑、黃茂榮指導,在台大圖書館存有,歡迎查閱。專業律師逾四十年,助人為樂,2009年見鵝湖書院從法歸(融)儒,成為鵝湖之會、鵝湖書院、麗澤書院志工,研究了十多年的宋明清理學,重掘傳統文化的精良成份,希望融合傳統文化之精華與新時代知識如法學、經濟等。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對產業經濟、勞資關係、農工進化、歷史多有興趣。也自有太陽能發電,曾任民營電廠董事長,堪稱法律界知電者。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博士論文《勞動法的法源》及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研究》,分別由王澤鑑、黃茂榮指導,在台大圖書館存有,歡迎查閱。專業律師逾四十年,助人為樂,2009年見鵝湖書院從法歸(融)儒,成為鵝湖之會、鵝湖書院、麗澤書院志工,研究了十多年的宋明清理學,重掘傳統文化的精良成份,希望融合傳統文化之精華與新時代知識如法學、經濟等。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對產業經濟、勞資關係、農工進化、歷史多有興趣。也自有太陽能發電,曾任民營電廠董事長,堪稱法律界知電者。
內容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融資性租賃之交易實況
A、意義
B、交易流程
C、與傳統租賃相異
I、經濟上之相異點
II、法律上之相異點
D、租賃公司簡介
I、租賃公司之興起
II、租賃公司之類型
二、融資性租賃發生之背景
A、從需用機器設備者之角度看
I、作為籌措機器設備手段之一
II、租稅上之利益
III、融資、擔保法制上之背景
a、信託租賃
b、車輛信託
B、從機器設備製造商之角度看:融資、擔保
C、從租賃公司、金融機構之角度看:融資、擔保
三、融資性租賃契約與我國本來融資、擔保法制之比較
A、機器需用者、供給者與金融機構之利害衝突及調和
I、企業需用機器與爭取融資
II、供給者本身也有資金問題
III、金融機構扮演第三人融資之角色
IIII、企業缺乏既有擔保品之困擾
V、以融資所籌措之機器本身作為融資之擔保
B、從質權、讓與擔保到動產擔保交易之啟示
I、機器設質之困難
II、動產讓與擔保之發展
a、動產讓與擔保之創設與脫法行為
b、經濟環境需要與動產讓與擔保之合法化
III、動產擔保交易法與讓與擔保之法制化
a、讓與擔保之弊端與法律規制之必要
b、動產讓與擔保法制化之困難
c、動產擔保交易法與讓與擔保之法制化
III、小結
C、融資性租賃與近似動產擔保交易之比較
I、概說
II、動產擔保交易類型
a、消費借貸+動產抵押
b、貸款+讓與擔保
c、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
d、租買+所有權
III、融資性租賃
IIII、小結
第二章 融資性租賃之特徵與法律性質
一、從動產租賃之分類看融資性租賃
A、動產租賃之各種分類
I、營業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
II、直接租賃與間接租賃
III、總體租賃與純租賃
IIII、部分收回租賃與全額收回租賃
V、短期收回租賃與長期收回租賃
VI、其他分類
B、從租賃之各種分類看融資性租賃
I、融資性租賃具有間接租賃之性格
II、融資性租賃之出租人追求融資利益
III、融資性租賃具有純租賃之性格
IIII、融資性租賃具有全額收回租賃之性格
V、融資性租賃具有長期租賃之性格
二、融資性租賃與分期付款買賣之區別
A、問題之所在
I、租賃公司與分期付款公司
II、融資性租賃與分期付款買賣之脫法行為
III、租稅法上之差別待遇
IIII、訴訟上請求權基礎之問題
a、認為應依租賃關係請求之判決(我國)
b、認為應依分期付款買賣請求之判決(我國)
c、區別之重要性
B、各種可能之區別標準
I、租稅法之觀點
a、美國
1.一般標準:當事人之意圖
2.具體實例及決定因素
(1)付完租金即取得所有權
(2)將已付租金抵作買價之權利
(3)選擇購買之權利
(4)租期與耐用年限之關係
(5)選擇續租之權利
(6)租金與合理租值之關係
(7)真正的返還請求權?
b、日本
II、私法上之觀點
a、締約時之意圖
b、契約期間中之期待權
c、期間屆滿時所有權之歸屬
d、取回標的物之意圖
C、本文之看法
I、融資性租賃異於分期付款買賣
II、對租稅法觀點之檢討
III、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之衝突
IIII、類型歸屬時之價值判斷
V、融資性租賃應獨立之價值判斷因素
三、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
A、概說
B、各種學說及其不足
I、消費借貸說及其不足
a、金錢消費借貸
b、物之消費借貸
II、特殊租賃說及其不足
III、無名契約及其不足
C、本文看法:動產擔保交易
第三章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融資性格
一、出租人只負提供資金(融資)之義務
A、承租人負責選購機器
I、承租人係出租人之受任人
II、承租人與供給者間無直接的契約關係
B、出租人締結買賣契約之義務
C、供給者直接將機器交付承租人
I、供給者交付遲延時
II、承租人對供給者有無直接請求權
III、出租人取得機器所有權之根據
IIII、承租人檢查通知之義務
V、承租人出具租賃物收據之效力
D、出租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I、免除出租人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
a、免除之約定
b、肯定免除之理由
c、否定免除之理由
d、檢討
1.承租人對融資性租賃之了解實態
2.從承租人對融資性租賃了解之實態來檢討
(1)錯誤與說明義務
(2)業務聯繫與性能之告知
(3)業務聯繫與對出賣人之徵信義務
3.結語
II、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為瑕疵擔保請求之結構
a、直接向出賣人為瑕疵擔保請求之依據
1.利益第三人契約
2.出租人讓與瑕疵擔保請求權
b、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請求之內容
1.概說
2.解除契約
3.請求減少價金
4.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5.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機器
E、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I、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之理由
II、承租人負擔修繕義務之理由及程度
III、承租人之救濟
F、危險由承租人負擔
I、承租人負擔危險之內容及理由
II、危險負擔移轉之時點
二、保證金與融資額度
三、融資之回收
A、租金:資金成本與利潤之回收
I、租金之計算
II、所涉利息限制與脫法行為之問題
III、租金負擔與間接融資
B、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C、期限利益喪失約款
第四章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擔保性格
一、出租人擔保利益之取得
A、所有權之擔保機能
I、美國統一商法之觀念
II、大陸法系之情形
a、擔保物權為價值權、換價權
b、所有權之內容與分化
c、僅供擔保作用之所有權
B、出租人取得擔保利益
I、出租人受得租賃物之所有權
a、承租人受任選購租賃物
b、出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依據
II、出租人對租賃物之擔保利益
III、僅供擔保作用之租賃物
C、影響擔保利益之因素及其改善
I、影響擔保利益之因素
a、標的物之泛用性
b、定著於廠房之程度
c、技術革新之速度
II、擔保利益低落之改善
a、中古市場之建立與出賣人之買回義務
b、信用保險與保證
二、擔保利益之喪失、減損
A、附合、從屬、留置於廠房之危險
I、附合與所有權之得喪
II、是否成為廠房之從物
III、廠房出租人對機器之留置權
B、第三人善意取得
I、善意取得所有權
II、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
a、問題所在
b、法院之看法
c、學者之見解
d、管見
C、租賃物之瑕疵、毁損與滅失
I、租賃物之瑕疵
a、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情形
b、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情形
1.瑕疵擔保請求權係擔保利益之代替
2.各種瑕疵擔保請求權與出租人之擔保利益
(1)解除買賣契約時
(2)請求減少價金時
(3)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3.各種瑕疵擔保請求權之選擇權與擔保利益
II、租賃物之毁損、滅失
三、違約與擔保物權(利益)之實行
A、承租人之違約
I、違約事項
II、違約事項之約定之合法性
a、學者之見解 <
一、融資性租賃之交易實況
A、意義
B、交易流程
C、與傳統租賃相異
I、經濟上之相異點
II、法律上之相異點
D、租賃公司簡介
I、租賃公司之興起
II、租賃公司之類型
二、融資性租賃發生之背景
A、從需用機器設備者之角度看
I、作為籌措機器設備手段之一
II、租稅上之利益
III、融資、擔保法制上之背景
a、信託租賃
b、車輛信託
B、從機器設備製造商之角度看:融資、擔保
C、從租賃公司、金融機構之角度看:融資、擔保
三、融資性租賃契約與我國本來融資、擔保法制之比較
A、機器需用者、供給者與金融機構之利害衝突及調和
I、企業需用機器與爭取融資
II、供給者本身也有資金問題
III、金融機構扮演第三人融資之角色
IIII、企業缺乏既有擔保品之困擾
V、以融資所籌措之機器本身作為融資之擔保
B、從質權、讓與擔保到動產擔保交易之啟示
I、機器設質之困難
II、動產讓與擔保之發展
a、動產讓與擔保之創設與脫法行為
b、經濟環境需要與動產讓與擔保之合法化
III、動產擔保交易法與讓與擔保之法制化
a、讓與擔保之弊端與法律規制之必要
b、動產讓與擔保法制化之困難
c、動產擔保交易法與讓與擔保之法制化
III、小結
C、融資性租賃與近似動產擔保交易之比較
I、概說
II、動產擔保交易類型
a、消費借貸+動產抵押
b、貸款+讓與擔保
c、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
d、租買+所有權
III、融資性租賃
IIII、小結
第二章 融資性租賃之特徵與法律性質
一、從動產租賃之分類看融資性租賃
A、動產租賃之各種分類
I、營業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
II、直接租賃與間接租賃
III、總體租賃與純租賃
IIII、部分收回租賃與全額收回租賃
V、短期收回租賃與長期收回租賃
VI、其他分類
B、從租賃之各種分類看融資性租賃
I、融資性租賃具有間接租賃之性格
II、融資性租賃之出租人追求融資利益
III、融資性租賃具有純租賃之性格
IIII、融資性租賃具有全額收回租賃之性格
V、融資性租賃具有長期租賃之性格
二、融資性租賃與分期付款買賣之區別
A、問題之所在
I、租賃公司與分期付款公司
II、融資性租賃與分期付款買賣之脫法行為
III、租稅法上之差別待遇
IIII、訴訟上請求權基礎之問題
a、認為應依租賃關係請求之判決(我國)
b、認為應依分期付款買賣請求之判決(我國)
c、區別之重要性
B、各種可能之區別標準
I、租稅法之觀點
a、美國
1.一般標準:當事人之意圖
2.具體實例及決定因素
(1)付完租金即取得所有權
(2)將已付租金抵作買價之權利
(3)選擇購買之權利
(4)租期與耐用年限之關係
(5)選擇續租之權利
(6)租金與合理租值之關係
(7)真正的返還請求權?
b、日本
II、私法上之觀點
a、締約時之意圖
b、契約期間中之期待權
c、期間屆滿時所有權之歸屬
d、取回標的物之意圖
C、本文之看法
I、融資性租賃異於分期付款買賣
II、對租稅法觀點之檢討
III、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之衝突
IIII、類型歸屬時之價值判斷
V、融資性租賃應獨立之價值判斷因素
三、融資性租賃之法律性質
A、概說
B、各種學說及其不足
I、消費借貸說及其不足
a、金錢消費借貸
b、物之消費借貸
II、特殊租賃說及其不足
III、無名契約及其不足
C、本文看法:動產擔保交易
第三章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融資性格
一、出租人只負提供資金(融資)之義務
A、承租人負責選購機器
I、承租人係出租人之受任人
II、承租人與供給者間無直接的契約關係
B、出租人締結買賣契約之義務
C、供給者直接將機器交付承租人
I、供給者交付遲延時
II、承租人對供給者有無直接請求權
III、出租人取得機器所有權之根據
IIII、承租人檢查通知之義務
V、承租人出具租賃物收據之效力
D、出租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I、免除出租人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
a、免除之約定
b、肯定免除之理由
c、否定免除之理由
d、檢討
1.承租人對融資性租賃之了解實態
2.從承租人對融資性租賃了解之實態來檢討
(1)錯誤與說明義務
(2)業務聯繫與性能之告知
(3)業務聯繫與對出賣人之徵信義務
3.結語
II、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為瑕疵擔保請求之結構
a、直接向出賣人為瑕疵擔保請求之依據
1.利益第三人契約
2.出租人讓與瑕疵擔保請求權
b、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請求之內容
1.概說
2.解除契約
3.請求減少價金
4.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5.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機器
E、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I、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之理由
II、承租人負擔修繕義務之理由及程度
III、承租人之救濟
F、危險由承租人負擔
I、承租人負擔危險之內容及理由
II、危險負擔移轉之時點
二、保證金與融資額度
三、融資之回收
A、租金:資金成本與利潤之回收
I、租金之計算
II、所涉利息限制與脫法行為之問題
III、租金負擔與間接融資
B、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C、期限利益喪失約款
第四章 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擔保性格
一、出租人擔保利益之取得
A、所有權之擔保機能
I、美國統一商法之觀念
II、大陸法系之情形
a、擔保物權為價值權、換價權
b、所有權之內容與分化
c、僅供擔保作用之所有權
B、出租人取得擔保利益
I、出租人受得租賃物之所有權
a、承租人受任選購租賃物
b、出租人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依據
II、出租人對租賃物之擔保利益
III、僅供擔保作用之租賃物
C、影響擔保利益之因素及其改善
I、影響擔保利益之因素
a、標的物之泛用性
b、定著於廠房之程度
c、技術革新之速度
II、擔保利益低落之改善
a、中古市場之建立與出賣人之買回義務
b、信用保險與保證
二、擔保利益之喪失、減損
A、附合、從屬、留置於廠房之危險
I、附合與所有權之得喪
II、是否成為廠房之從物
III、廠房出租人對機器之留置權
B、第三人善意取得
I、善意取得所有權
II、善意取得動產抵押權
a、問題所在
b、法院之看法
c、學者之見解
d、管見
C、租賃物之瑕疵、毁損與滅失
I、租賃物之瑕疵
a、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情形
b、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情形
1.瑕疵擔保請求權係擔保利益之代替
2.各種瑕疵擔保請求權與出租人之擔保利益
(1)解除買賣契約時
(2)請求減少價金時
(3)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3.各種瑕疵擔保請求權之選擇權與擔保利益
II、租賃物之毁損、滅失
三、違約與擔保物權(利益)之實行
A、承租人之違約
I、違約事項
II、違約事項之約定之合法性
a、學者之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