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版書內容以「記帳士」考科「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之考綱編排,計有1.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2.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5.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6.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本考科命題方式為「選擇題」,本書各章先就上述法規內容作統合整理,再以觀念小測驗作題目解析,將歷年相關考題按各節內容歸類,列入練習題,歷年題目解答,均符合現今年度稅法規定。希冀提供參加記帳士考試之讀者,以最快速正確方式,了解稅法考題重點。
近期稅務法令修正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公告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外,其餘條文已於12月19日生效。
1.增訂第26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2.刪除第12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及第50條之4條文;
3.修正第6、19、20至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之5及51條
修正重點包括:
1.保障納稅權益,減輕負擔: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每逾2日」修正「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2)增訂放寬得申請適用分期繳納情形
(3)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之金額比例為1/3
(4)修正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之罰緩為5%以下,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修正營業人一行為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前、後裁罰情形對照表
2.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家債權:
(1)增訂2款核課期間屆滿時之時效不完成事由
(2)增訂2款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3)強化稅捐保全
(4)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
(5)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資格限制
3.簡化與明確稽徵程序:
(1)修正申請退稅期間
(2)修正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
(3)增訂特定類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4)延長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期間
(5)增訂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
(6)擴大不適用加計利息之範圍
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年5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5909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三、所得稅法:營利事業CFC於112年施行。
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個人CFC於112年施行計入基本所得額。
2.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之扣除額按物價指數上漲10%調整,自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
五、遺產及贈稅法:
1.111年起遺產稅免稅額上漲10%以上調整,自1,200萬元調整為1,333萬元。
2.111年起贈與稅免稅額上漲10%以上調整,自220萬元調整為244萬元。
六、產業創新條例:
1.111年2月18日修正10-1條,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投資抵減,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實施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2.112.1.19公布增訂10-2條,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抵減稅額,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稅務法令修正頻繁,本書不斷更新,惟仍難免有疏漏之處,期盼讀者及先進多多指教。
本考科命題方式為「選擇題」,本書各章先就上述法規內容作統合整理,再以觀念小測驗作題目解析,將歷年相關考題按各節內容歸類,列入練習題,歷年題目解答,均符合現今年度稅法規定。希冀提供參加記帳士考試之讀者,以最快速正確方式,了解稅法考題重點。
近期稅務法令修正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公告除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施行日期為111年1月1日外,其餘條文已於12月19日生效。
1.增訂第26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
2.刪除第12條之1、第50條之1、第50條之3及第50條之4條文;
3.修正第6、19、20至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之5及51條
修正重點包括:
1.保障納稅權益,減輕負擔: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每逾2日」修正「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2)增訂放寬得申請適用分期繳納情形
(3)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之金額比例為1/3
(4)修正未依規定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之罰緩為5%以下,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修正營業人一行為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前、後裁罰情形對照表
2.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家債權:
(1)增訂2款核課期間屆滿時之時效不完成事由
(2)增訂2款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3)強化稅捐保全
(4)提高逃漏稅刑事罰金
(5)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資格限制
3.簡化與明確稽徵程序:
(1)修正申請退稅期間
(2)修正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
(3)增訂特定類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
(4)延長稽徵機關發還帳簿文據期間
(5)增訂申請復查期間之認定
(6)擴大不適用加計利息之範圍
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年5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5909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三、所得稅法:營利事業CFC於112年施行。
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個人CFC於112年施行計入基本所得額。
2.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之扣除額按物價指數上漲10%調整,自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
五、遺產及贈稅法:
1.111年起遺產稅免稅額上漲10%以上調整,自1,200萬元調整為1,333萬元。
2.111年起贈與稅免稅額上漲10%以上調整,自220萬元調整為244萬元。
六、產業創新條例:
1.111年2月18日修正10-1條,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投資抵減,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實施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2.112.1.19公布增訂10-2條,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抵減稅額,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稅務法令修正頻繁,本書不斷更新,惟仍難免有疏漏之處,期盼讀者及先進多多指教。
作者簡介
陳妙香
中國文化大學會計學系專任副教授
學歷: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歷:
考選部命題委員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稅系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學程主任
中華財政學會理事、監事、副秘書長
銘傳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財稅系兼助理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會計學系專任副教授
學歷: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歷:
考選部命題委員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稅系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學程主任
中華財政學會理事、監事、副秘書長
銘傳大學會計系兼任副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財稅系兼助理教授
內容目錄
Chapter1 稅捐稽徵法
Chapter2 綜合所得稅
Chapter3 營利事所得稅
Chapter4 所得稅之稽徵
Chapter5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Chapter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Chapter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Chapter8 遺產及贈與稅法
Chapter2 綜合所得稅
Chapter3 營利事所得稅
Chapter4 所得稅之稽徵
Chapter5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Chapter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Chapter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Chapter8 遺產及贈與稅法
ISBN: 978626971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