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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正義一律師:劉崇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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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劉崇佑(1877-1941)是民國初期的著名律師。五四時期三度義助愛國運動被補學生,且於民國12年為因軍閥爭權而蒙冤入獄的財政部長羅文榦向北洋政府義務抗辯成功。劉崇佑先生於清末當選福建諮議局副議長,積極推動立憲。民初膺選臨時參議院與第一屆眾議院議員,認真投入中華民國憲法之修訂。

他是北京《晨報》之創辦人與後期的負責人,也是私立福建法政專校的創辦人。所譯《法學通論》曾為清末民初的法學入門暢銷書。作者依據可信之書報記載、劫餘圖文,擇其重要事蹟並若干稀見照片、文牘彙編成冊,呈獻給關心中國近代史的讀者。

作者簡介

劉廣定

民國27年生於上海,美國普渡大學化學博士,英國皇家化學會會士(FRSC)。現為臺灣大學名譽教授。曾獲教育部理科學術獎等多項榮譽。已發表化學,文史、教育、科技政策等論著數百篇。曾出版《大師的零玉》(秀威、2006年)等書。

【代序】劉崇佑先生簡傳

先祖崇佑公(以下敬諱略,稱先生),號崧生,福建閩縣人,清光緒三年七月初五日(1877年八月十三日)生。世居福州宮巷,為林文忠公長婿劉齊銜公(冰如,1815-1877)之嫡孫,先曾祖學恂公(少如,1842-1911)之長男。光緒甲午年(1894)鄉試中舉。1905-1908年就讀日本早稻田大學專門部法律科,求學時曾譯織田萬之《法學通論》為中文,190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是我國早年著名法學入門讀本之一。1908年畢業返國,獲選福建諮議局議員,並當選副議長,積極參與推動立憲。宣統三年(1911)與林長民等在烏石山陰白水井劉家私有花園,創辦福建私立法政學堂,擔任維持員會(相當現在的「董事會」)會長。學堂後改名為福建私立法政學校,又發展成私立福建學院,甚有助於對早年福建地區高等教育之成長。

辛亥武昌起義後,福建也於1911年十一月九日宣佈脫離清庭而獨立,先生曾任民政次長。民國元年(1912)四月獲選為代表福建的臨時參議院議員,乃前往北京。次年又當選第一屆國會眾議院議員,並為「中華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曾與梁啟超、湯化龍、蒲殿俊、孫洪伊、梁善濟、林長民等組成「進步黨」,致力於推展議會政治。

註五但因袁世凱陰謀篡國而廢國會,乃在北京與天津執律師業,民國三年四月與黃遠庸律師辯明前清老尚書陳璧蒙冤之命案而名聲大著。兩年後洪憲鬧劇落幕,袁世凱死,復任眾議員。第二年(1917)五月底辭職。民國五年(1916)八月與湯化龍、蒲殿俊等在北京創辦《晨鐘報》。

報導國內外要聞,介紹現代知識思潮,並表達民意,督促改革窳政。民國七年因揭發國務總理段祺瑞出賣國家利益,向日本借款以擴充個人實力,九月二十四日遭查封。那時又逢湯化龍出國訪問,在北美遭國民黨唆使之華僑暗殺身亡。先生等繼亡友遺志,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再辦《晨報》,宣揚民主法制,愛國思想,監督政府及啟迪民智。並從此退出政治,專心執行律師業務,冀由爭取司法公平以促成政治清明、社會安定。是當時北京和天津著名律師之一。

先生二十多年律師生涯中,秉持正義與愛國的理想,不畏威權,協助弱勢,向政府抗辯不當的訴訟與裁判。民國八年(1919)五四運動發生後不僅教導學生如何應對檢警的訊問,還在七月所發生由安福系政客製造的學生互訟案中,義務擔任擁護蔡元培回任校長之北大學生辯護律師。

又於1920年天津「一、二九」和北京「二、四」兩事件發生後,出面為兩地愛國學生義務辯護。迫使法院判以恰好抵銷羈押時間之刑期,將學生釋放。先生並贈送有志之愛國學生周恩來、張若名等赴法國勤工儉學之旅費,以及周恩來之初期生活費。其助人乃為國家栽培人才,故既不聲張,也不求回報。

民國八年,北京的《益世報》與《國民公報》因報導愛國運動,批評政府先後於五月二十三日與十月二十四日被查封。其負責人亦均遭逮捕起訴。先生明知對抗軍閥政府少有勝算,為爭言論自由,在眾人卻步之情況下,毅然出面辯護。雖「《益世報》案」未能成功,「《國民公報》案」則在其努力下,於高等審判廳復審時得判無罪。此案及「二、四」事件的辯護書皆已選入山東友誼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名律師論辯詞》一書。

民國十一年(1922)復任總統的黎元洪,因昏庸而聽信誣告,以簽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違法受賄為由,十一月十九日將財政總長羅文榦拘捕下獄。是民初一大?案,也是政壇一大鬧劇。先生認為此舉傷害國家信譽,法律尊嚴,乃於翌年四月挺身出任義務辯護,而使羅文榦等無罪釋放。

九一八事變後先生南下,續執律師業於上海。民國二十五年(1936)底,救國會領導者沈鈞儒等「七君子」被捕下獄,又於次年四月三日遭受起訴。二十一位上海律師因此於五月組成律師團,義務為七人辯護。其時先生雖已六秩高齡,為協助愛國人士,不但參加,且受推為律師團代表,更親撰長約七千字之「答辯狀」初稿,針對檢察官起訴書所列舉十款罪名,從法律層面逐一批駁。據當時人紀其出庭時慷慨陳辭之豪氣,仍如盛年。

先生有姊三、弟六、妹四。中舉後旋與同邑廖孟同女士(1873-1960)結褵,舉七子三女(一子早殤),孫輩有劉、何、沈三姓十七人。「八一三」事變發生後,仍住上海公共租界內,但漸淡出職場,家居以讀書、寫字等遣日。

書齋名「有不為齋」,取義:「有所不為而後可以有為。不為,不為不義也。不為不義則可以為義」。畢生交遊甚廣,遍及法、政、學、藝文各界,以義為誼。註十四民國三十年(1941)九月二十三日因癌症逝世,享年六十五歲。

其後七十年,長孫廣定據歷年來陸續寫成有關先生對社會重要貢獻與事蹟之文十四篇,集為一冊,並敬撰簡傳,以紀念先生正義愛國行誼。

目次

撰寫說明
【代序】劉崇佑先生簡傳
一、東渡學習法律與譯成暢銷書《法學通論》
二、清末法律教育與福建私立法政學堂之成立
三、追求憲政與法制救國的理想-立憲運動
四、追求憲政與法制救國理想-中國第一部憲法之制定
五、民初北京第一件大命案
六、「五四」與北大學生的護校運動-義助學生第一案
七、為新聞同業向北洋政府抗辯
八、福州事件重燃「五四」之火-義助學生第二案
九、「五四」後的天津學生運動-義助學生第三案
十、政治勢力不敵國法與公理-羅文榦奧款?案得平始末
十一、「救國會七君子」案始末
十二、劉崇佑先生的新聞事業-《晨鐘報》與《晨報》
十三、從幾封信談丁文江和先祖的交往
十四、友人筆下的劉崇佑先生
附錄一 劉冰如方伯墓表
附錄二 劉崇佑氏之東游談
附錄三 北大學生被訴案辯護書
附錄四 孫幾伊因《國民公報》事件被上告一案答辯理由書
附錄五 愛國學生騷擾罪之辯護書附錄六 天津學生案劉律師辯護書

書摘/試閱

【天津「一、二九」與北京「二、四」事件】

北京商學各界十二月七日之「國民大會」後,各地如十三日南京、十六日漢口、二十日天津、二十四日濟南紛起響應。北京政府外交部也迭向日使抗議。日本終於十二月三十日宣佈實行撤退軍艦,唯福州事件之交涉仍未進行。

五四運動之後,天津學生、民眾的反應較為激烈,搜查日貨之舉未曾稍停,與軍警之衝突也不斷。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先搜查日貨十餘車,集中焚燒,下午「國民大會」有演講和遊行,參加者亦達十萬人。翌年元月二十三日,天津學聯代表在調查日貨時,遭到日本浪人的毒打。

次日,學生請願示威時有數十人被拘捕,又有數十學生被毆傷,而警察廳長楊以德竟以「槍斃」為威嚇。二十九日,天津各校數千人在天津學生聯合會的發動和組織下,齊集街頭演講,並到省公署門前請願示威。提出釋放被拘捕的學生,不干涉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等要求。

周恩來、張硯莊、于蘭渚、郭隆真四人作為學生代表,入省署求見直隸(今河北)省長曹銳,卻也遭拘捕。請願的學生遭武裝軍警鎮壓,重傷數十人,造成流血慘案。天津學生遂全體罷課。是為「一、二九」事件,各地學生再紛紛響應,又形成一波學潮。詳見本書第九篇。

北京各校學生為聲援天津學生之「一、二九」事件,於一月三十日公舉代表,謁見國務總理靳雲鵬,三十一日舉行遊行演講。不料有日人川田以所乘汽車衝撞遊行隊伍,而日本公使小幡於二月二日向外交部抗議,要求今後取締學生運動。學生大憤,乃於二月四日在前門一帶集會,遊行演講。

聽者甚眾,交通為之斷絕,衛戍司令部與警廳派遣大隊軍警,將各學生驅入天安門嚴守,並逮捕北京大學、朝陽大學、中國大學、高等師範、法政專校、工業專校等各校學生四十餘人。警廳並至學生宿舍搜捕,情勢緊張,北大學生羅家倫、張國燾因而離京南下。

政府方面,不思解決問題,疏導學潮,竟恐「五四」、「六三」運動重現而由徐世昌總統下令,恫嚇並禁止學生干政。言「凡學生有軼出範圍之舉,立即從嚴制止」,甚至「辦學各員,倘有徇庇縱容,並予撤懲」。又由京師警察廳下令解散北京「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聯合會」與「教職員聯合會」。

致使許多愛國人士、熱血青年對政府不抱期望,而嚮往於「革命」一途。然學生運動亦未因此稍減。

【劉崇佑律師為學生義務辯護】

雖然天津學生被捕在先,京畿衛戍司令部及警廳於三月二十三日已將四十三名學生移送地方檢察廳,但天津遲至六月下旬始送交公判。北京地檢廳詢問逮捕學生之後,釋放方豪註二、王名烈、夏秀峰三人,繼續拘留蔡咸章等四十人,檢察官徐造鳳並於四月九日以「講演外交問題與鼓吹罷工,當時軍警勒令解散不聽」,故檢察廳根據刑律一百六十四條以(一)聚眾擾亂(二)意圖脅迫(三)不服從解散等罪名起訴。

北京學生遭起訴後,十一日各校學生代表議定以「有罪則全體學生應同拘辦」為理由,分批向地檢廳「自首」,另有呈文上大總統及國務總理,請釋放在押學生並嚴懲衛戍司令段芝貴。四月十二日有祁大鵬等三百多人前往自首,地檢廳當時以人數太多,無法收容而不肯受理。

次日批示:「查該具狀人等於本年二月四日是否與蔡咸章有共犯行為,尚無相當證明。所謂一并拘辦,應無庸議。」十三日又有二百四十六人,十七日又有五百八十八人「自首」,檢察官皆不肯收人,但允秉公處理。

由於被訴學生面對的是政府和北洋軍閥,少有律師願惹此麻煩。一向不懼威權,又曾於去年八月在北大學生互訴案義務協助學生對抗「安福系」勢力的劉崇佑律師乃再挺身而出,義務為學生辯護。五月十一日原訂上午八時開庭,欲旁聽者達數百人。法院以被告太多,須坐旁聽席而禁止旁聽。?眾大譁,爭執不已。經劉律師質問禁止旁聽是否合法,審判長始允北大法科教師楊棟林率學生段錫朋、朱自清等共八人入內旁聽。十一時才正式開庭。

據《晨報》十二日之報導,劉律師之辯論大旨在強調(一)學生事前既未有聯合之要約,而其所以聚于一處者亦不過遊行相遇而已。何得謂為聚眾擾亂?(二)政府乃中國人民之政府,政府對外,人民自應盡後援之責。故「二四」學生之講演非為對我政府之脅迫運動,實為對日本之示威運動,以使日本深知中國民心猶未死也。
(三)警廳之「解散」命令到底對誰而言?在何地發表?請檢察官明白答覆。否則即無「不服從解散」之罪。

他並認為此四十學生乃天安門深夜摸索者,有何證據可以決定為犯罪之人?犯罪者既不止此四十學生,而檢廳貿然獨斷,不問是非。試問中國法律何在?結論是「深望法庭為我民國法律保其尊嚴,宣告無罪!」最後並提出要求,將患病北大學生謝紹敏與高師學生張凌漢交保就醫獲准。由蔣夢麟、湯爾和、王家駒三人具狀保釋,送往醫學專門學校醫治。至約五時才結束審判。

劉崇佑律師隨後又文長三千五百餘字之「辯護書」,《晨報》曾於民國九年五月十五日刊出,後被選入山東友誼出版社一九九七年出版的《名律師論辯詞》一書。該書編者認為其特點為:「準確把握情緒基調,以情感人,喚起民眾。」及具「犀利而深沉的辯論風格」。惜於轉錄時偶有誤漏,現依《晨報》民國九年五月十五日所載,將全文刊於本書附錄五,以供讀者參考。

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宣判,蔡咸章等十九人判刑二月,以羈押二日抵一日,尚須服刑十五日。莊聯輝等二十一人判拘役四十五日,因拘留日數已超過,立即釋放。事後北京學生會贈送劉律師一銀盃以為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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